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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三)
芦笛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三)

 三、张振武案暴露出来的约法缺陷


西式绅士总理陆徵祥没见识过中国民主政治,上任伊始便被参议员无故恣意羞辱,从此灰心宦途,住在医院里多次请辞,老袁都不准,可还没到一个月,就出了张振武案。躺在医院里的老陆与此毫无关系,可就是有参议员连署提出弹劾案,将他与陆军总长段祺瑞捆在一起弹劾。

这弹劾案虽然未获通过,陆徵祥仍然大受打击,一再呈请辞职,袁无奈只得允其所请。他原准备让国民党人沈秉坤继任总理,但黄兴建议由原内务部长赵秉钧(也是国民党员)出任,于是老赵的任命便于9月22日提交参议院审批。这次有黄兴疏通,毫不费事地就获得通过。

可怜老陆当总理才两个月,无端挨了一场羞辱就黯然下台。继任老赵的命运更糟,上任半年就被国民党人指为宋教仁暗杀案主谋。他一再请辞,老袁都不准,最后终于在1913年5月1日获准解职,改任直隶总督。他一共做了7个月的国务总理,比起前任来好歹还要长久些,但背上的罪名可能永远也无望洗刷了。可见国民党毁人名声的能耐有多大。

关于张振武案我已经在《是谁杀了宋教仁》中介绍过,只是那时我还未看到原始资料,难免语焉不详。这里再从法治的角度补充介绍一下。

张革命前是个小学教员,参加了共进会,与武昌新军内部的地下组织“文学社”勾结,密谋暴动。为人桀骜不驯,飞扬跋扈。武昌兵变发生后,他不赞成推举黎元洪作都督,与黎关系一直不好。此后黎派他去上海采购军火,他携带巨款到上海大肆挥霍,却买质量低劣、无法使用的军火去应付老黎。黎怕他贪污,派员到上海亲自验收,他竟然声称买来的军火已经分给了谭人凤一半,“作为救烟(台)扫北(方)之用。”这有往来文电为证(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39章),可见此人手脚不干净。

革命成功后,张与孙武、蒋翊武合称“三武”,是所谓“首义元勋”。他一口气讨了六位小老婆(黄远生:《张振武案始末记》,《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116页),还自觉功大未赏,郁郁不平。袁世凯委他任蒙古调查员,他到北京后索巨款不得,又跑回湖北去了,这就更加引起黎元洪的疑忌。

须知辛亥革命的一大遗产,就是各地在暴乱期间招收了大量“义军”。革命后政府养不了那么多兵,又因财政破产,无钱遣散,于是各地兵变风起云涌。如驻宁的赣军、苏州的先锋营、滦州的淮军马队、洛阳的清军、芜湖的卢军,通县、滁州、浦口、景德镇各地的驻军,以及奉天、山东、安徽各省会的防兵,均陆续哗变,幸立即剿抚,才告平定。湖北为“首义之地”,辛亥革命有功官兵,部分恃功而骄,甚难节制。如襄阳府司令张国基不服编遣,擅杀调查专员。祝制六、江光国、滕亚纲以改革政治为号召,密谋暴动,进行“三次革命”,推翻湖北军政府。武昌起义著名的楚望台军械所守兵亦发生兵变,在这次兵变中,据说黎元洪查到主谋人是张振武和湖北将校团团长方维(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39章)。

因为张在湖北军队下层中颇有人脉,黎元洪不敢在湖北杀他。适逢老袁委张为总统府顾问,黎便怂恿他赴任。于是张便带着方维进京,还带上了最心疼的小老婆和大批随员。不料黎元洪在他走后便密电请老袁杀了他。老袁回电证实确为黎元洪所发。这才令段祺瑞派兵把张、方二人抓起来枪决了(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39章)。

此后舆论大哗,参议院汹汹追问,袁只好公布了黎的密电。黎元洪随即被迫通电全国,公布了张振武的“十大罪行”。但参议院仍然穷追不放,质问政府为何不捕送审判厅,公开审判(《参议员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1912年8月18日,《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118-122页)。段祺瑞到参议院逐条回答了质问,说张是军人,只能受军法审判。“此事在武昌已经开过军法会议,证据齐集,并不是未开军法会议。因为在武昌执行刑罚恐于湖北治安有碍,所以不得已请中央正法。至于判决手续,已经在武昌经过,不过由中央执行而已。”他还说中央也召集过各级军官及参谋次长,再三讨论才决定处决的。(《段祺瑞赴参议院答辩张振武案会议速记录(节录)》,1912年8月23日,ibid,136-140页)

次日,以第一镇统黎本唐领衔的湖北军人联合通电,说:“张、方之诛,系吾鄂军界同人再三开军法会议,依鄂军暂行刑令第五十七条全体议决,宣告死刑,电请大总统正法。大总统复开军法会议,始予执行。证据昭彰,手续完备。”并公然威胁主张弹劾的两位湖北议员:“贵议员如必欲弹劾,请将梗电所驳各款,限于电到二十四点钟内,逐一答复。同人如有一字之误,刀锯斧钺,悉加同人;贵议员如有一字之诬,刀锯斧钺亦必当有受之者!不然,贵议员无理取闹,借端寻仇,是欲因个人密切关系,陷我全国于危地。同人具有天良,断不能容振武余党靦然为吾鄂省代表,无怪同人严重对待也。相见不远,尚其勗哉!”(《鄂军界攻击鄂参议员通电》,1912年8月24日,ibid,140-142页)

以西方眼光来看,杀张当然是粗暴践踏法治——副总统请大总统作刀斧手,这在民主国家堪称空前绝后。正如参议员们在质问书中指出的:“共和国家全赖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杀人,命令不能生杀人。惟司法官乃能执法律以生杀人,大总统不能出命令以生杀人。当前清专制之时,汪兆铭谋刺摄政王,事发之后,搜得铁瓮累累,证据如山,审判之结果,犹仅予以监禁。萍乡之役,胡瑛、朱子龙、刘家运谋响应于武昌,事发被系,亦仅予以监禁十年。今以民国首功之人,大总统、副总统乃口衔刑宪,意为生杀。”(《参议员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

所谓“军法审判”其实也是事后针对议员质问、临时堵窟窿编造出来的。细读段祺瑞在参议院的答辩立即能发现这点。他先说张案已经在湖北开过军法会议,中央不过是执行而已。但议员立即指出,大总统并无执行副总统命令的责任。即使要执行也得先召开军法会议,判决是否该杀。段立即改口,说中央召集高等军官讨论过数次,既是高等军官研究罪状,当然就是军法会议。而“所谓证据,不过即系他所犯之罪状,除此电报外尚有公文” 。(《段祺瑞赴参议院答辩张振武案会议速记录(节录)》),前后支吾,其临时捏造掩饰之态,昭然若揭。如在西方,早就犯了伪证罪了。

就算他所说是实,那也不能叫作“审判”——天下哪有瞒着被审判人“开庭”的怪事?张振武在湖北时备受优渥款待,行动自由,还奉调上京任总统顾问,被捕前置酒高会,款待政界军界要人,被捕后根本就没被审讯过,几小时后就被处决了。临刑前由执法处总长出示军令,张还以为电报是捏造的(远生:《张振武案始末记》)。这一点议员们在质问书中也指出了:“即云此案关系军事者诸多,然军法会议亦必各官齐集,及一干人证到案,经审问、辩诉、判决之程序,始得执行刑罚。何夤夜邀袭,旋捕旋杀?” (《参议员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

但问题是,当时除了临时约法外,也实在没有什么“法”可供践踏。偏偏孙大炮辈制定约法时,一门心思完全花到如何防止老袁独裁上头去了,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规定都阙如。有关规定只有“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而这“非依法律”的含混用语给当局肆意侵犯人权开了方便之门。黎元洪、段祺瑞钻的就是这个空子,人家还连执法依据都说出来了,是“鄂军暂行刑令第五十七条”,你还能说他们违反约法么?

当时章士钊就察觉到了这一点,撰文指出:“约法有保障人身自由之规定,而无其手续。参议院即当通过‘出廷状’案,以防止不法之逮捕,并声明立时拘杀,无论何时为国法所不许。今无此法典,故如张案者发生,吾虽能戟指骂之,终觉道德之意多,法律之意少也。况当局者尽得以临时紧急为词哉!”(行严:《张振武案解决法》,ibid,131页)

这所谓“出庭状”(原文误为“出廷状”),现译为“人身保护状”,英文为“a writ of habeas corpus”,乃是英国人旨在保护公民人权的发明。1679年(清康熙年间),英国颁布《人身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事后补救措施。任何被拘留的公民都有权向法庭申请发出“人身保护状”。法庭不得拒绝,必须在规定时间(一般是24小时)内由中立的法官召集双方到庭,各自当堂陈述理由,由法官确定关押是否合法,再决定是否释放在押公民。因此,无辜公民即使在被逮捕拘留后,仍可利用此法保护自己,获得迅速释放。

很明显,如果当时的宪法有此规定,则张振武就可以靠此法逃生。但一直要到1923年,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才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522页)

194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则作了更明细的规定: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 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ibid,1105页)

可惜该宪法施行不过两年,老蒋就逃到台湾去了,于是大陆人民便任毛共肆意囚禁糟蹋。哪怕到今天,无论朝野都还没有这个概念,周正龙被警方长期非法拘留就是明证,刘荻小姐被警方长期非法拘留后,因无法罗织罪名才开释就更不用说了。

《临时约法》少了这些规定,就起不到对公民的保护作用。此外,它还没有1947年宪法中“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一条。

如所周知,军法审判因涉及军事机密,常不公开,而这就给当局非法秘密审判平民提供了个方便借口。段祺瑞搪塞参议员们的质问用的就是“军事机密”、“国家安全”这两个借口。尽管如此,议员们仍质问老段,张是中华民国人民,何以须用军法?老段答,张任湖北都督府军事顾问,“此非军人乎?” 而且,“犯罪的事实均在其任军务部时所为,无一事不关系军务,所以军法从事” (《段祺瑞赴参议院答辩张振武案会议速记录(节录)》)。

但当时军政合一,实行的是军人统治,是否在军政府任职者都算现役军人,当时官制混乱,没有明文规定,根本就说不清。就算确有证据证明张不是军人而是平民,也无法指责政府犯法,盖约法并未禁止政府以军法审判平民。

更何况当时民国根本也就没有什么“军法”。段祺瑞在国会答辩时承认:“军法会议之法律既未明订宣布,只有照从前办法。”这就是说,所谓“军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其实是前清的“办法”。鄙人无学,还真不知道大清的“军法审判”是否允许瞒着被审判者进行。即使允许,除非立法机关明令规定在新军法制定前暂用旧军法,否则执法者“照从前办法”本身就是违法。但若不这么做,那就连军法都没有了,难道能设想军队没有法律管束?难道当局能因为缺乏执法依据,就坐视武装暴动发生?而且,就算“旋捕旋杀”违反了前清军法的规定,那违反的也不是现行法律,而是连是否有效都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旧法,那又算什么违法?这一系列悖论,谁也没本事钻出来。

正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且漏”,黎元洪才会两次干出“旋捕旋杀”的烂事来。张振武被杀前一月,武昌曾发生所谓“三次革命”。“首义功臣”、同盟会员祝制六、江光国、滕亚纲等密谋暴动,事泄被杀。祝制六在汉口大宾公馆被捕,押解到汉阳。轮渡才过江,他被押上岸后,就在码头之侧被大兵用大刀砍了脑袋。旁观者连杀的是什么人,犯了什么事都不知道(《湖北破获三次革命事件报道》,《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99页;《蒋翊武责问孙武书》,ibid,107页)。当时并无任何人指责黎元洪践踏法治。从程序来看,这作法与处置张振武并无区别。张案之所以轰动,无非是发生在北京,又由大总统亲自下令处决罢了。

于此,约法中“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规定就完全成了一纸空文。两次 “旋捕旋杀”明明是粗暴践踏法治之举,但犯法者都可以籍口“国家安全,军法从事”自辩,而追究者必然要跌进因法律不全出现的悖论中:法都没有,又怎么可能犯法?

这悖论到毛时代就达到最高峰。文革中举国无法无天,可当时连部刑法都没有,只有部宪法,你就算能指责犯罪者违反了宪法,也不可能给人定罪,遑论量刑。

总而言之,张振武不过是当时大批涌现出来的素质很差的“革命暴发户”,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他是否犯了死罪,未经公平审判,只凭黎元洪一面之词,后人无从断定。就司法程序而言,该案当然是错案。但上面已经说过了,这其实是用西方眼光去裁判。

法律太粗陋,“灰色空间”太多,不但使得人民失去保护自己的工具,也使得议会无法有效监督政府。而这正是张案暴露出来的政治制度的大弊病。参议院明知黎、袁、段违法行事,但无法准确指出他们究竟犯了什么法,从《临时约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惩罚依据。

按《约法》规定,正副总统并不对国会负责。临时大总统只有在涉嫌谋叛时才能被参议院弹劾,而临时副总统连这条限制都没有。参议院只能以失职或违法为由弹劾国务员。就张案而言,“失职”无从谈起。至于是否“违法”,上面已经说过了,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根本也就是个糊涂账。不解决这些问题,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也就无法执行。这就是章士钊说的“吾虽能戟指骂之,终觉道德之意多,法律之意少”——法制粗疏,参议员们只能作道德谴责,无法援引相应法律,通过相应法制渠道去惩罚之。

因此,在段祺瑞在参议院答辩末尾承认:“现在政府以国家为前提,自不能不以临时之办法。不然,于国家大有危险。至此危险之时,将若何维持耶?手续虽有错误,祺瑞身当其咎,亦未为不可”,议员张鹤第即声称:“段总长情愿自己认错,能原谅政府则无须再三诘问,不能原谅即行弹劾”,质问的议员们就再也没有招数了。后来虽有部分议员动议弹劾陆徵祥与段祺瑞,但那理由相当牵强:

“查临时约法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今因张振武、方维一案,陷临时大总统于违法之域,皆由国务员首领陆徵祥及副署之国务员段祺瑞辅佐乖谬所致,不得不负其责。谨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十二款,提出弹劾案,请众公决,咨行临时大总统按照临时约法第四十七条,将国务员陆徵祥、段祺瑞两员即予免职,以彰国法,而固国本。”(《参议员弹劾国务总理陆军总长案》,1912年8月28日,ibid,143页)

“辅佐乖谬,陷临时大总统于违法之域”,就算大总统确实违法,连睡在医院里的老陆也株连进去,实在无从服人。副署之段祺瑞当然参与了违法,但不过是从犯。从犯被弹劾,首犯却逍遥法外,算什么公平执法?但若要追究总统,那又不是谋叛,弹劾依据何在?

张振武案暴露的另一个问题,是《临时约法》对参议院的职能界定颇粗陋,设计的主要着眼点是给行政部门下绊子,使其无法工作,却又不能让参议院真正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除了质问国务员外,它具有的权限只有两条:“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第一条可被总统否决,交院复议,而参议院要再度通过该提案,就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第二条则是咨询性质,政府完全可以不理睬。但在西方,议会有权议决组成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或听证会,调查处理张案,惩办违法人员。然而《临时约法》只着眼于架空老袁,却没有这些“手续法”的具体设计,使得国会的监督功能无从落实。

最能说明这一点的,还是湖北丘八们赤裸裸地诽谤、侮辱、恫吓参议员,甚至连“相见不远,尚其勗哉”的黑社会腔调都使出来了,居然也就不受惩处。《临时约法》明明规定“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却没有明令禁止官员特别是军人追究议员的院内言论,而议员们竟然也想不到通过相应法案,令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违宪行为。

综上所述,参议院在张案发生后给政府的质问书,代表了当时的最高公民觉悟,无可指责。张案暴露出来的弊病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临时约法》的制定者们既缺乏西方政治学常识,又缺乏实际政治经验,只知照抄西方现成法律,在潜意识中却把国会当成了传统的监察院;另一方面,议员们也同样在潜意识中以传统御史自居,关注的焦点就是弹劾,忽略了自己具有的立法权。尽管有人提醒了“出庭状”问题,他们仍然对该案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宪法、刑法、军法缺陷懵然无觉,以致连亡羊补牢、迅速拟定法律填补“灰色空间”的事都没干。

史家如陶菊隐、丁中江辈见不及此,对张案的兴趣主要在于发扬传统的 “无证诛心”国术,深文周纳地去探索黎元洪是否挟嫌报复,而袁世凯又如何通过代老黎作刀斧手而将他死死捆在自己的战车上,殊属无聊。其实在我看来,黎、袁此举,只说明他们是习惯于草菅人命的旧官僚。硬要说他们如《三国演义》上的白脸曹操一般,一举一动都有深心在焉,乃是罗贯中的专利,不是正经史家该干的活。

至于无视本文指出的一系列制度缺陷,却去责备参议院如何软弱,纵容老袁胡作非为,那就是抄袭那与全世界有“不共戴天仇”的戴季陶的愤愤滥调了。此公在案发后竟在报上鼓吹武装叛乱,说什么:“以其人之法,治其人之身。袁以武力杀张振武,黎假袁世凯之武力杀张振武……卵不能敌石,空言不足抗实力,以武力破坏法律者,仍以武力治之而已。”“袁岂畏电报、质问书者?百万言之锦绣文章,终不如一枝毛瑟。”(天仇:《张振武案之善后策》,1912年8月21日,ibid,132-133页)

革命乱党脑袋本不正常,说这些胡话可以理解,更足悲悯。明明没有武力还要去以卵击石、自取灭亡也是他们的神圣人权。但若史家意识不到这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军阀主义,引出了后来的军阀混战,藩镇割据,使得中国在面临最大的民族危机时彻底丧失对外抵抗力,却欣然接受革命政权洗脑,不在史书中总结这惨痛教训,却照抄这些P话,那就只能令人长太息了。

[1/15/2009 12:3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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