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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杨光第三次讨论:极权无宪政
张三一言
和杨光第三次讨论:极权无宪政


张三一言


我不是讨论历史,也不是谈大道理;我只是从小处谈一些基本原则、理论、事实和逻辑。

很多事有好有坏,宪政也有好有比较好和不那么好之分。这不是主要问题,主要的是:专制极权无宪政。君主立宪不能望文生意是君主独裁立宪;它实质是虚君民主立宪;民本与民主立宪无异。你所举的英、日君主立宪就是。从英、日虚位君主立宪的事实说明:没有独裁皇帝立宪政行宪政的事。所以说:专制极权无宪政。

关于宪政限制的是民主本身还是民主权力问题,你我都说明了己见。我虽然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坚持己见,但是我要说的话已经说完,没有新的话要说了。我想,各自保留可以了。

你说拆迁、劳教、颠覆法(条例、行政指引)违反上位法(比如《物权法》)、明显违宪。你当然有宪法条文根据,但是共产党做的事也有宪法条文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阶级法定解释是由共产党代表。请注意,宪法本身也是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领导宪法解释宪法的权力也是共产党独占的。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是违反宪法条文(同时也符合另一宪法条文)的释法和执法,到最后还是合法──因为共产党借人民和工人阶级的名义成为唯一权力者,是“宪法规定高于宪法的权力者”。既然是党高于宪法,那么当出现党与宪法冲突时,只能是宪法错,不会是党错;宪法就应该服从党。我这样说的意思是,拆迁、劳教、颠覆法(条例、行政指引)违反上位法(比如《物权法》)、明显违宪,但是共产党就是能依宪依法把它变成与你所说相反的结果。这就是中国“法制”的现实。我说这些话目的是要说明:专制极权可以有宪法,没有可能有宪政。为甚么会出现这种的情况?其中一条最根本的原因是,专制极权制度下的所有法,包括宪法和一般法律,都没有在其上的自然法,都没有自然正义。没有自然法的宪法就不是宪政,也就是说共产党极权下不可能有宪政。

中共的宪法、法律特点就是正如你所说的“不敢公然立下那么一部只许州官放火的“法律”出来”。但是他们可用解释法权和执行权把正面的条文演变成为只许州官放火的“法律”出来实效法律。拆迁、劳教、颠覆法(条例、行政指引)就是在这种现实下出现的。这是中国法制六十多年来的事实,是见怪不怪的事实。

为甚么他们能这样做?是欠缺宪政?当然是,但为甚么会欠缺宪政?就是没有一个民主制度去争取和维护宪政──自然正义下的宪法。这就是我强调宪政由民主产生(民主权力需要宪政制衡)的理由;从另一角度说,也是极权之下无宪政的理由。

谢谢你,我会把你的话转给李大立先生。

20100502




杨光贬低民主无方‏
发件人: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代表 杨光 (wujit8964@hotmail.com)
寄件日期: 2010年5月2日 0:01:47
收件者: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weiquanlianmeng@googlegroups.com)

张三一言先生:宪政不仅有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之分,当然也有好坏之分。晚清预备立宪时至少有半打老师:英荷、日德、法美等等,它选择了最差的,学日本。清朝快完蛋时它改了,《十九信条》学英国。民国起初是想学美国,没学象,结果袁世凯称帝,要改回去学英国。宪法的文本有好坏之分,宪法的实施更有好坏之分。中国曾有过的二十来部宪法,都不大好,共产党的四部则基本上称不上是宪法。我写过一篇《中国百年立宪的若干思考》的拙作,对我国这些个宪法文本和行宪质量作过一点粗略总结。

“宪政限制民主权力、而非限制民主”,我不同意。老实说,我认为您这句话很有毛病,不该在民主权力与民主之间再人为划界。我们通常所谓民主,当然是指政治民主(而不是指民主的生活、民主的精神等等引申之义),所以,宪政限制民主权力,当然也就是限制民主本身。没有必要抠字眼了吧。若有真民主,就一定会产生民主权力,否则,那就是民主而不算数,就是假民主了。
  

关于强制拆迁,以及劳教、颠覆罪(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多),您认为这是政府循规蹈矩依法办事?我也不同意您这样的观点。比如强拆,仅仅是一部条例,不是法,不仅违反上位法(比如《物权法》),而且明显违宪。劳教也违反立法法和宪法。国内的通常情况是这样的:立法经常违宪、条例经常违法,而到了地方上,条例的实施细则更经常超越、违反条例本身。您怎么能说他们是循规蹈矩搞法治呢?为什么叫维权运动而不叫革命造反呢?正是因为维权民众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政府,不仅制造恶法,而且连恶法中稍有碍事之处也不肯严格执行!如此而已。
  

您对我“不许批评县委书记”的比方有所发挥,有一定道理,中共事实上也正是这么做的。不过,有一点您没有说对,他们却不敢公然立下那么一部只许州官放火的“法律”出来。有些事情他们只做不敢说,有些事情还敢做不敢认。正说明他们害怕宪政法治,不可能变成循规蹈矩之人。恶法之法治,坏法治,他们也是做不到的。


  

我从没说过世上没有少数暴政,更没有说过少数暴政比多数暴政要少一些、或者要好一些。此事就不必扯了吧。暴政都不好,以暴易暴也不好。

  

您上次提到了合法性,这次提到自然法,这是极具理论性的大议题。您的观点我大致同意。但这样的题目三言两语怕说不清楚,以后再慢慢聊吧。

  

您和李大立先生是朋友?请您代我向李先生致意。我和他之间有争论,君子之争,对事不对人,绝不影响我对他的敬重。谢谢!
  

杨光

HK [5/1/2010 11:0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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