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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一下,仅供参考:有没有多数暴政?
张三一言
交流一下,仅供参考:有没有多数暴政?


张三一言


我再次看了你的原文,无法消除你以宪政贬低民主的印象。有几位朋友,包括李大立也有相同的印象。为此,我也觉得深感遗憾。

“宪政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褒义。我很难理解有好的宪政和坏的宪政之分的思想。

大概你不认同我的宪政是限制民主权力而不是限制民主的说法。民主权力之所以会变成暴政,并不是源于民主自身,而是源于民主的权力欠缺监督──而民主本身是可容纳监督的。专制,尤其是极权本身是必然趋向暴政的,因为专制、极权本性是反监督的。所以,监督民主与监督专制、极权有不同的地方:监督专制、极权既要监督其权力,也要同时监督其本身。

“恶人全盘控制了政府,立下恶宪恶法、然后循规蹈矩按恶法办事”并不极端,反而是摆在眼前的见怪不怪的常事常态:共产党现今的反颠覆、拆迁法律条例,就是这种情况。我想,你可能忽视了一个有关法治的重要、极其重要原则:体现在宪法或法律的法治或宪政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在其上有一个更高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共产党无论如何,即使做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最严格遵守法律的党,但仍然不是法治、不是宪政,仍然是恶政、仍然是恶法、仍然是坏;因为共产党没有自然正义的自然法。

倒还可以多说两句。共产党完全可以做到立恶法严行恶法。例如你说的“假如中国立了一部法,说‘不许批评县委书记以上的中共官员’,那就意味着连胡锦涛先生也从此无权批评县委书记,这可行吗?”──但是,共产党是不会这么笨的。他们完全可以轻易地立下“未经省委同意不许批评县委书记以上的中共官员”、“县以下不许批评县委书记以上的中共官员”等等,这不就可以完全严格、百分之一百执行了吗?

当然,如你所说,凡是史上极恶之人,大都反法治、反宪政。但是这并无法否定史上极恶之人,也有守法律、守宪法的。当然,这些人必定是反法治反宪政的,因为法治宪政有一个自然公义的自然法;他们的本性决定他们不可能不反──有一个概念要搞清楚,极恶之人不是反既有的法治和宪政,而是反对兴法治立宪政。这点区别很重要,因为他们统治下根本就没有法治和宪政存在;怎么可能出现反既有法治和宪政吗?

你举的“少数派总是有罪的”、“一切反对人民的人都应该处死’的政治最强音”是实例。问题倒不是实例不实例,问题是这个世界既有多数暴行,也有少数暴行,事实上是少数暴行远比多数暴行多。村民的多数对强盗山贼的少数,谁的暴行多?就拿文革武斗来说,始作俑者高干子弟红卫兵少数对全国多数(即使是地富反右也比高干子女中的红卫兵多)暴行。暴行不同于暴政,暴政是权力所为,暴行可能是权力所为也可能是非权力的人所为。再说暴政。文革时毛泽东江青对共产党总体来说,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状况下,绝对是少数对多数暴政;毛泽东就是少数劫持多数的暴政样板。古今中外所有专制极权都是少数暴政,没有多数暴政。你所举的多数暴政(到底是暴行还是暴政?且算它是)实例与少数暴政实例比,可能一比万也不到。用极少极少的非常态实例与极多极多常态实例等量齐观,是站不住脚的。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仆”等等词性可以是中性的,也可以是褒性的,但都给共产党染污了。对被染污了的词我也讨厌。但是,讨厌被污染的词不应该导致否定该词原有词义的正面价值。爱情、性爱、亲情、诚信…也被人糟蹋得可以了,但是,我们绝不能就因此否定这些词的正面含意。

我不敢说我的意见一定是对的。只是我想,有不同意见能心平气和地交流是一件难得的好事。


张三一言 20100501








张三一言先生:谢谢您的批评。如您所知,我无意贬低民主。拙作意在辩明民主与宪政的关系,说明二者不可混淆、不可互替、且缺一不可。如果竟让您或其他人产生了贬低民主的印象,我深感遗憾。

我提到“只要它严格遵行了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它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请您注意,此处并不含褒贬。我并没有说“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便是一个好政府。一个守规矩的政府,也许它守的是一套坏规矩。当然,我也并不认为一个凡事遵从多数民意的纯粹的民主政府就必定是一个好政府,因为人民之多数也有犯下大错或集体发昏的时候。在另一篇文章中我说过,“没有宪政的民主,是有缺陷的、危险的民主,而没有民主的宪政,是不可靠的、低质的宪政”,意思可能更全面一些。
 

您提到若一群恶人全盘控制了政府,立下恶宪恶法、然后循规蹈矩按恶法办事,这算不算宪政法治?这个问题提得很极端。事实上,大凡巨奸大恶,都不喜欢立法,而偏爱下命令、发指示、写批示。为什么呢?因为法有普遍性、持久性、超越性,与巨奸大恶者不协调。假如中国立了一部法,说“不许批评县委书记以上的中共官员”,那就意味着连胡锦涛先生也从此无权批评县委书记,这可行吗?毛泽东为什么连民法、刑法都不要?当今中共为什么长期不立新闻法、结社法?就因为哪怕是立下一部恶法,也多少会妨碍他们随心所欲、朝令夕改的无上大权。比如说毛要杀人,没有刑法他就可以今天决定这样杀、明天决定那样杀,杀多杀少全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可以“因地制宜”,一旦有了法,那可就麻烦得多了。还比如说,中宣部要封网、要禁书,它每星期都要给境内媒体“发通知”、“打招呼”,“屏蔽词”也几乎每日更新,假如他立了一部新闻法,恶法,但它不可能预先把所有的屏蔽词、所有要禁的书一股脑儿全都写进法律里,难道他这部法律每天都要修改一次不成?
您不妨考察一下各国历史,凡是史上极恶之人,大都反法治、反宪政。因为玩弄宪法和法律比玩弄“人民”还要难一些。“人民”是可以冒充的,也是可以隐身的,而法律一旦确立,就白纸黑字摆在那里。所以老毛说了真话,“宪法,还有民法刑法,我们基本不靠这些东西”。当今的中国宪法,基本上也是恶法,但即便如此,执政党也宁愿将其搁在一边不去搭理,因为它确实做不到严格遵守此法,而它又没办法(或没脸)每隔三五天就修一次宪。
您说错了,希特勒的政府当然不是宪政政府。希氏靠选举上台,靠颠覆魏玛宪政才成了独裁者。在第三帝国,元首的命令超越世上一切法律,那叫宪政吗?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这些人之所以胡作非为,最根本的原因恐怕不是他们不要“民主”(实际上此辈操纵民意的水平比丘吉尔罗斯福倒厉害得多),而是他们凌驾于宪政与法治之上,有着无法无天、翻云覆雨的权力。薄熙来怕也不一定愿意立一部“唱红打黑法”,万一有人唱到“61人叛徒集团”、“狗崽子”那一出老红戏,他也吃不消的。总之,这些人都不喜欢法律,更不适应宪政,他们要的是特权利益,逞的是个人意志,兴之所至,天马行空。
 
我举了“多数派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法国)国民公会中就出现了‘少数派总是有罪的’、‘一切反对人民的人都应该处死’的政治最强音”的例子,我举的可是实例——曾经发生过的真实历史。您举的那叫什么例子呀?我没法和您讨论了。为所欲为、胡乱杀人的人诚然不可能是真正的宪政主义者,自称宪政者又怎能不守政治规矩、不接受既定法律的限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有什么“最高权力机关”,以及“为人民服务”、“公仆”之类,这些都是我不喜欢的说法。将这些说法用在宪法里,属于招摇撞骗欺世盗名,则尤其不妥。但说来话长,以后有机会再与您交流各自想法。五一节快乐!


杨光


HK [5/1/2010 7:3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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