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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把老百姓逼上绝路?
温去病
栏目:[思想批评] 阅读:276次 评论:0次 发表日期:2005-12-3
 
 

文章提交者:缚来宾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原题:谁在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是谁把老百姓逼上绝路?我们从法律层面入手来论述这个问题,会更加清晰透彻。

先对中西方法律做个比较:

西方的法律以保护私权免受公权侵害为其宗旨。它源于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学说:国家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既"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在此逻辑上,于是个人利益就要优于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任何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都是为个人利益而服务;个人利益可以是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却代表不了个人利益;如果可以以多数人的利益代表个体的利益,使得对政府的监督不再必要。

而中国的法律以维护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为其宗旨。它源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学说: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按此逻辑,国家应凌驾于社会和人民之上,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一切权利、权力都源于国家的授权,一切领域、一切关系都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人民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西方法律是:公权限制、私权保护,讲的是公平和正义;中国法律是:私权限制、公权释放,讲的是效率和效益。

"私权限制"只规定百姓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权,被管制权,少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它更为关注的是政府对社会、对人民的"管理"或"管制"功能,尤其青睐后者。对此,我们可以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铁面无私"等流播广远的熟语中领略一番。"公权释放"不限制公权,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经济化",并导致政府的权力通过自我授权、自我扩权、自我扩张等方式实现权力的急剧膨胀。所以甚至村官也敢说:"法就是我,我就是法"。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的异化意味着"公"法可以蜕变为谋取私利的"私"法。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在试图控制社会资源,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并通过政策、法律设计,将部门利益制度化的原因。统计显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80%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各种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很多政府部门不怕法多,法制定得越多权力越大;同时也不忌讳违法的多,违法者越多,收益(罚款)也越多。对这种现象,执法部门内部有个不要脸的说法,叫:"可持续性罚款",还有那么一句:"老婆是打出来的,老百姓是罚出来的"。

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正义,取决于国家是否能使公民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一个公权得不到限制且无限释放的社会,人民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吗?

我们甚至可以提高到一个高度来看私权怎么保护的问题。

大家知道,现在中国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叫做"上访"。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非得到各级政府"上访"来申诉冤情?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人民的权利、权益被肆意粗暴践踏,而当司法又不公正时,便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上访大军。司法应该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法律政策不能代表公正保护人民利益?一个合理的推断是,制定法律政策的权力部门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老百姓漫漫上访路的背后,显示出中国老百姓维护自己利益的艰难。据悉,国家信访局每年接待和接受的上访人群达百万之众。不断的上访已令包括国务院信访局在内的中央信访机构饱受压力。而且由此带来的环境、治安等问题,也使北京市不堪负重,以至中央规定,各地上访人数要有数量限制,哪个地方超了,就要问责哪个地方政府。这事儿在文明制度的国家里会被人们视为是大笑话,但在中国,已成了一个普遍的悲哀。所以各地政府不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堵截上访人群,同时还要到北京接回"漏网之鱼"。仅沈阳市每年从北京"接访"回的上访群众有数千人,每年因此花费的费用达百万元。每次到京"接访",几乎都是一场鏖战:规劝加拳脚、胡萝卜加大棒,无所不及。受害受难的当然是上访群众。

在中国,信访制度是作为社会的减压阀而存在的,而现代法治社会并不需要信访,因为民主国家的公民拥有宪法保护的"诉权",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著名律师高智晟说,在当今中国,对于一个社会个体来说,国家伤害他的时候是无所不在的,但是,当他想向这个国家讨一个公道的时候,国家机器是漫无边际的,你甚至找不到一个具体的倾诉对象。中国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条款。按理说,公民如果被政府侵权,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不用千里迢迢上访,关键的是,这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基本形同虚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因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中断。说白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让你复议或诉讼,但只有在你的权益受到事实上的侵害、即使是不可弥补的侵害后,方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且在这些过程中任凭侵权行为付诸实施。此外,还有个重要情节需要引起注意,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换个形象点的说法,政府若动议拆迁你家的房子,政府可能违法,你要维权,但也只有你家房子被扒倒时,你才可以走复议或诉讼程序;而政府若运用权力程序发布命令后,再拆迁你家的房子,把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你根本没有权利到法院诉讼。法律如此设计,使政府很多侵权行为规避了责任。

行政复议又怎样?行政复议机关与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之间或是隶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行政体系,也就是父亲和儿子或叔叔和侄儿的关系,"官官相护"肯定在所难免。就近年来讲,在全国范围内,上千个行政复议案子中,真正胜诉的拿不出几个,可说寥寥无几。

而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由于法院受制于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很多问题便已昭然若揭。司法不独立,现实的制度框架人们很难指望一个普通的法院能够公正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法院要么不给你立案,要么肯定让你输。我们都看过张艺某的影片《秋菊打官司》,连一个村官的侵权案子,想要个说法都那么难,别说政府扒你家房子了。


这里说个案例:湖北黄冈市的谭根元状告税务部门1994年前后非法划扣其税款,直到案发近10年后才得以终审。值得人们深思的是,为阻止他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方面在诉讼期间将他两次逮捕、非法羁押327天,使其从一个拥有千万元资产的民营企业家沦为了不名一文。尽管法院名义上为其讨回了公道,检察机关也向他支付了国家赔偿,但政府行政部门却仍未停止对他的刁难,已经一贫如洗的他不仅没能依法讨回税务部门应返还的137万余元,反而被要求补缴10多年前税务部门已大部分返还给他的174万余元税款及1倍的罚款。

现实告诉我们,民告官,难于上青天,即使暂时赢了,失败了的权力依然可以秋后算帐,依然可以卷土重来。诉讼代价过高等于把弱势群体挤出了法律框架。有句话叫"打赢了一场官司,却输了一辈子的幸福"是很好的概括和总结。

公权与宪法脱节使制度完全空洞化,让很多侵权者规避了责任。中国法律的在理论层面上看是没有问题的,在文字上也非常完美,但一具体化马上变得糊涂起来了。国家宪法的虚无,使得国家对权力资源的掠夺行为毫无能力。许许多多的人在问,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国家的力量在哪里?

试举个农民工欠薪示例来说明。根据《劳动法》,农民工欠薪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去法院起诉。因为拖欠工资是事实的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法院完全可以判令。但按照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可是对于劳动仲裁,《劳动法》规定是指第三者依据法律、政策甚至道德规范,在当事人自觉调解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而解决劳动争议。既然仲裁是解决纠纷怎么还能"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如果一方不"协商"、不"互让"怎么办?这不是明摆着向强势者一方倾斜么?作为弱势一方的民工,在被雇佣的那一刻起,与资方就不是平等的,没有协商权、谈判权。所以根据《劳动法》对绝大多数劳资纠纷仲裁不了。既然仲裁不了,法院就没有权立案受理,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无其他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劳动仲裁基本丧失了权威和公信。 所以走这条路对农民弟兄来讲基本是死路一条。

面对司法不公正带来的苦难,上天入地俱无路的老百姓那么要么上访,比如前述现象,要么通过自发抗争来讨还公道,但付出会更大,这就是"暴力维权"!

"群体性"暴力维权也已屡见不鲜。根据《嘹望》周刊的统计数字,去年国内共发生了有三百万人参加的五万八千次抗争活动,比前年增加了15%。原因是政府官员由贪污腐化发展到贪婪攫取,趋势愈演愈列,老百姓权益受损后,缺乏维权渠道,长久压抑,只有走上抗争与暴力泄愤一途,既导致了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把司法公正这条路堵死了,实际上就把这个社会化解矛盾的功能也给堵死了。老百姓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竟然发展到不得不与政府或资本暴力对抗的趋势,折射出了中国社会制度上的严重问题。

当希望不再的时候,人民恐怕只有绝路了。

缚来宾 12/2/05
 
www.zuozheclub.com [3/17/2006 3:08: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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