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贴/删贴 |
“艳照门”是灾难性侵权事件
铃飞燕
|
“艳照门”是灾难性侵权事件
2010-03-26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昨日专访该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昨晚,该部法律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四川大学举办《侵权责任法》讲座,围绕《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本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A:“艳照门事件”是灾难性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陈冠希事件”到“兽兽门”,这两年网络“艳照门”事件频频发生,当事人应该如何利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
杨立新:“艳照门事件”侵权行为多,受害人多,网络传播速度快,是灾难性侵权事件。从《侵权责任法》来说,肖像权、隐私权和姓名权是受到了保护的。但同时应该注意,隐私权受保护是一回事,个人的私生活是否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底线,是另一回事。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的私生活,法律不予干预,但舆论是可以谴责的。
B:“同命不同价”有新解决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16条、17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记者:《侵权责任法》能够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吗?
杨立新:“同命不同价”问题并不能如大家所关注的那样得到彻底解决,比如17条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获得“同命同价”待遇是有条件的。
记者:那有什么方式能够“破解”这一难题吗?
杨立新:“同命不同价”是歧视农民的表现,是《侵权责任法》一直反对的。为了找到
解决的方式,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提出了“中间线”规则,就是针对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按照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乘以15倍,得出的数额作为“中间线”,然后,在这个“中间线”数额上,根据死者年龄、收入情况上下浮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这个规则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原则。比如80岁老者
的赔偿,根据中间线适当下浮,对几岁的小孩适当提高,这种方式就很合理,这样就不会触及“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
C:紧急情况手术不用家属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记者:孕妇李丽云生命垂危,“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孕妇及胎儿死亡。这起事件是促使56条出台的直接原因吗?
杨立新:是的,这件事给法学界人士很多思考,56条的规定能够避免李丽事件再次发生。
D:保姆权益应当受保护
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您认为这部法律中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杨立新:总的来说,这部法律还是比较完善,但有些地方还是存在瑕疵。根据第35条的规定来看,如果劳务方因自身的原因受到侵害,雇主方可以不承担责任。比如保姆为雇主家做事,保姆不小心受伤了,雇主可以不赔吗?当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以后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肯定会显露出来,只能通过《劳动法》一般规则加以解决。
新闻链接:
《侵权责任法》跟《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记者李寰摄影刘陈平
|
[6/7/2014 1:54:01 P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