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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死事大,失节亦事大-----为理学辨诬之二
东海一枭
饿死事大,失节亦事大-----为理学辨诬之二

一、众矢之的
理学有两句口号最为人垢病,一句是前文已予阐释的"存天理,灭人欲",另一句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本是程颐的话,出自《二程全书·遗书二十二》:"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朱熹与吕祖谦一同编选的《近思录》重复了一遍,又在《与陈师中书》中提及:"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朱文公集-与陈师中书》)。

这句话孤立起来看,的确该骂;就其遗毒后世所造成的恶劣效果而言,更是该骂之至。胡适骂得最尖锐:"理学家把他们冥想出来的臆说认为是天理而强人服从……他们认人的情欲为仇敌;所以定下许多不近人情的礼教,用理来杀人,吃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分明是一个人的私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无数的妇人女子。"

柏杨骂得最有趣:"大号酱缸蛆程颐先生,曾为太太小姐定了一个残酷的教条,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位程先生大概从没有挨过饿,不知道饿的滋味,或者饿虽挨过,却希望别人也挨挨。好在他阁下不是女人,永远不会临到请君入瓮的场面,落得慷女人之慨,说说风凉话,以示凛然。柏杨先生却是认为饿死事大,失节事小的。即令失节事大,饿死之事,似乎同样也很大。最起码的,用这种话勉励自己可以,自己如果能够实践,更是高贵,却不应该逼着别人也非如此不可。当如花似玉倒霉个够时,酱缸蛆不但没有一丝同情,反而翘起胡子吼曰:"她怎么不死呀!"别人的生命好像连他身上的御虱都比不上,这种狗屎心理,真是婊子养的!"

康有为、胡适、鲁迅、李日章、潘富思、蔡方鹿等,都不同程度地骂过。但是,既然是在作一种严肃的文化反思和人文批判而不是停留在宣传意义上的激情批判,就有必要把这句话放回当时的历史环境之中并全面了解其本来意义。

二、陈荣捷的辨护与我的评断
已故海外儒学家陈荣捷先生多次为这句话辩解过。首先、陈荣捷认为那些批评程颐残忍的人"头脑太简单",因为当时男尊女卑,所以道德要求也有等差。他说:"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纪之标准,以评定宋代之习俗,亦犹一千五百年后,如实行公妻,而谓吾人在二十世纪之一夫一妻为不道德,不自由也"他认同冯友兰在《新事论》中的话"在以家为本位底社会中节是女人最大的道德"、"一种社会底人的道德,只可以其社会的标准批评之"。

其次,陈引清代汪绂(1692-1759)之言为程颐辩护。汪指出程颐说寡妇不可娶是对修身的君子而言,不包括市井小人在内。程颐之言是恒常之理,因为"孀妇怕寒饿而失节,何异于臣怕战而降贼?"更何况:"寡妇再嫁,寡妇亦羞之,羞而可为,则亦何不为之有?可以知人道之大防矣。"陈承认由现代人观点看的确有不公平的问题,但"当时制度如此,朱子亦遵从之……然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纪的标准评宋代风俗"。

第三,陈荣捷指出程颐之语是就大原则而言,至于实际情形,仍有经权的考虑,所以程颐在为其父所写的"家传"中特别提及其父为了怕甥女守寡会使女兄悲思,"取甥女以归嫁之"。由于程颐说其父"慈于抚幼",但"至于犯理,则不假也",所以陈推论程颐必认为归家嫁孀妇合于义理。此与程颐有行"权"的考虑相关。程颐一方面反对寡妇再嫁,另一方面又认为其父让甥女改嫁是对的,两者之间似有矛盾之处,所以朱熹门人亦有此疑惑。朱熹的回答是:"大纲恁地,但人亦有不能尽者。"陈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寡妇宁死不改嫁在当时是极高理想,非常人做到,所以不得已而须承认人有不能尽者。就像凡人皆不应说谎,即使并非人人能做到,也不妨害它成为一应守的原则。

以上陈荣捷先生的观点转引自刘昌元《论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批评与辩护 》一文,尽管刘对陈的观点作了一些反驳,但我认为陈的辨护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尤其是程朱二人认可侄女、甥女再嫁的事例,充分说明他们并非"大号酱缸蛆":

程颐有一侄女新寡再嫁,程颐为其父写行状,称赞此事;朱熹赞扬"取甥女以归嫁之","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近思录》卷六-家道)。

中外历史上都有过的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社会规范。朱熹能说"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已属不易。陈荣捷在《朱子之于妇女》一文中也提到朱子曾与学生赵师夏讨论一个司法案例:有一位妇人,因为夫家养不起她,县官因而准许娘家将她带回家。赵师夏颇不以为然:夫妇之义,岂可以贫而相弃?官司又岂遂同其请?朱子却以为,这种事不能只从一个角度看。"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拘以大义。只怕妻之欲离其夫,别有曲折,不可不根究。"颇为通情达理有同情心。

所以后人为程颐的开脱的理由是成立的: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周制同姓者百世不同婚姻,夏商以前五世即通,将执周道而议夏商之渎伦,可乎?故执孔氏之家法而訾伊川,妄人也。执伊川之论而疑孔氏,其妄不更甚乎?《柏舟》之节,桢干人纪,夫妇一伦,赖之不坠。伊川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者,匹妇能毅然行之,诚令典之所重,志乘之所必详,苟有其人,宜竭力表章焉。不能守而改醮,亦常情耳,彼固为贤,此亦中人,未为不肖也。(徐继畬《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

还有,程朱著作等身,所言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道理,上述引言外,并未就妇女贞操问题有过专门说明,可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言是针对士大夫的,乃举孤孀为例而勉励强调士大夫之守节持道。

参之当时的时代背景,也可从侧面证明朱熹之"节"是就"国家天下"层面而言。朱熹与父亲朱松皆主张抗金的主战派。他生当南宋初高宗到宁宗四代,朝中主战主和纷争,忠奸邪正党争。他在《戊午谠议序》中写道:"呜呼,秦栓之罪,所以上通于天,万死而不足以赎者,正以其始则唱邪谋以误国,中则挟虏势以要君,使人伦不明,人心不正,而末流之弊,遗君后亲,至于如此之极也。"处此危局,他企图以圣学匡正时弊,鼓吹和强调士大夫忠君爱国、重"节"成仁是理所当然的。

三、原则无误,举例不当
孔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曰:"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孟子·告子上》提出"舍生而取义"的价值观,以为"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这种光照千秋的舍身取义道德和求道成仁精神,乃古往今来的英雄豪杰的当行本色,千百年来鼓舞和激励了多少仁人志士为理想正义而奋斗和献身。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与"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自由,母宁死"、"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夏明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裴多菲)"等等掷地有声的诗句所体现和表达的意思并无本质区别。可以说,它是对儒家传统成仁取义精神的强势肯定,是对一种普遍性道德理想和伦理原则的极端表达。

只不过,各种道德有主次轻重高低大小之分,有的"义"值得舍生而取之,有的节则不必拚死固守,失节事大不大,要视什么"节"而定;同时,道德有普遍要求与特定规范之别。妇女贞操观现已大异于古时,叛国投敌当然是失节,寡妇再嫁算什么"失节"?所以,用现代眼光看,不应该拿"贞操"说事,用孀妇再醮来说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属严重举例不当。

对此,贺麟在四十年代就已于《宋儒的新评价》中指出:程朱的错误并不在于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一概括性的伦理原则,只在于他误认妇妇当夫死后再嫁为失节。若单就其为伦理原则论,恐怕是四海皆准、百世不移的原则。我们似乎不能根本否认,因为人人都有其立身处世不可褫夺的大节,大节一亏,人格扫地。

由于理学上升为官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道德原则上升为政治原则,蜕变杀人的工具和吃人的魔鬼。但是从根本上说,这是专制主义之罪恶而非道德理想之罪恶。这也说明了制质性的道德高调恰恰是不道德的。它提醒我们,制度设计应以防恶为主,在道德要求上则宜低调,让各种不同的价值系统同在共存,从而为人权利自由提供基本的保障。
2006-1-18东海一枭
首发《自由圣火》半月刊第十三期《自由圣火》网址:http://www.fireofliberty.org)。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2/14/2006 11:0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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