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贴/删贴 |
漫画事件的警示:自由向暴力屈服!
张三一言
|
漫画事件的警示:自由向暴力屈服!
张三一言
漫画事件成了近日的世界新闻和评论的焦点。从传媒中得到的讯息得知出现了杀人纵火事件;从评论来看,出现一个可怕的错误倾向:自由向暴力屈服
自由向暴力屈服!请看事实。
大公报说:“对言论自由的解读可能会增加西方新闻媒体的道德优越感,为西方政治家坚持立场提供法律上的支撑。但是,言论自由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之上的。没有相互尊重,特别是没有对文化传统和法律的尊重,言论自由就成为了巨大的反讽。”
朋友们可不要错以为这是党喉舌的专用语言,要知道连国外民主国家的左中右派都说同一种话。请看下面的摘录。
比如德国,在伊斯兰展示威兼示暴后,维护新闻自由的声音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向暴力示弱的声音:“我们必须尊重其它宗教的信信仰”、“舆论自由也应有个限度”、“我们西方人应该检讨自己的时候了”
美国乘机报服欧洲反对出兵伊拉克,国务院发言人谴责欧洲媒体,说它们伤害了伊斯兰教人的感情。
在压力下当事的漫画作者也一再表示道歉。
法国天主教主教支持回教徒诉求,说:“宗教信仰应该受到尊重。”
贝鲁特示威者发出的声音是:“除了真主和先知穆罕默德外,天上并无其它神祇!”激进的回教徒还是不放过,传说要悬红追杀作者。
这里有两点:一是言论自由权利要服从“对别人的尊重”;二是,你不尊重别人,别人就有权杀你。可怕的是言论自由权利要服从“对别人的尊重”之论处于压倒之势。这是不可接受的。
要求尊重他人,并没有任何错,但是以“对别人的尊重”来压制或剥夺人们的自由权利则是不可容忍的错。
比如,每一个人都有自主运用自己荷包的权利。在使用自己荷包时,可能会卖毒品、假货,被骗子骗钱、被人打荷包…于是,人们也有要求别人在自主运用自己荷包时要善用荷包。这个要求从道德、感情、理性来看都是合情合理的事。但是,若有人以“善用荷包”为自主使用荷包的必要条件,比如说,你不能善用你的荷包的时候,你就不能自主使用你的荷包。甚至进一步提出要求为不善用荷包者代行使用荷包的权利,还会开出保证你无忧和幸福的承诺。我们绝不能接受这个要求;我们只会视提出这一要求者为骗子、阴谋家、恶棍或魔鬼。
言论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是最基本最重要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使用言论自由权利时会出现别人认为对他不尊重的情况。于是我们要求人们行使自由权利时要慎重,要注意避免令人感到被冒犯。这个要求从道德、感情、理性来看也都是合情合理的事。但是,若有人提出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别人为必要条件,不尊重别人的言论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尊重别人的言论是非法的言论。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荒唐无理要求。我认为提出这个要求的人绝大部分是专制独裁统治者或从专制独裁者立场出发的人,或者是在强力(暴力)下屈服的表态。附和认同者可能是理不清其中的道理所在。
为了更形象说明问题,我再打个比喻。劝人善待和尊重配偶,是合情合理的事;但是要求取代并支配不能善待和尊重配偶者的配偶的权利,则是荒天下之大唐的事。同理,要求言论自由尊重别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但是要求不尊重别人者不得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则更是比荒唐更荒唐的事了。
自主使用自己荷包和言论自由表达是权利问题,是“可以”或“不可以”的问题,是不可侵犯的权利问题;善用荷包、要尊重别人是“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是个人从道德、感情、理性衡量后作出的判断,并非是一个非如此不可的问题。要求尊重别人才能享受言论自由权利,则是以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取代可以不可以的问题;是以价值判断取代(侵犯)权利问题。
我们只能接受“不伤害别人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必要条件”这个原则,绝对不可接受“尊重别人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必要条件”命题。
因为伤害是客观的,作作法律判断的事实;以不伤害别人作为言论自由并不会导致侵犯和扼杀言论自由权利的结果。“尊重”、“伤害别人感情”则是主观的感受,没有客观标准,因人而异,可以任意扭曲和扩大;所以,以尊重别人为言论自由的必要条件则会无限制地限制、侵犯和扼杀言论自由权利,直至完全彻底干净消灭言论自由权利为为止。
请问,如果接受了“尊重别人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必要条件”原则的话,你还能评论指责别人(个人、集团、党、国)专制独裁或侵犯人权吗?因为你的任何评论批评和指责,专制独裁一方都可以说你说三道四、不尊重他们、伤害了他们(或XXXX)的感情。结果是你对任何人间丑恶奸邪坏事都不能置一言。这些事人们见得太多太多了。这正是所有专制独裁者、作丑恶奸邪坏科者梦寐以求的赏心乐事;也是自由民主人权的梦魇。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现在的形势是,不但专制一方要求尊重别人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必要条件,连自由民主世界的政要、舆论都在来势汹汹加上暴力、恐怖活动压力下,屈服认同这一公然侵犯言论自由权利的“尊重别人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必要条件”原则!
2006/2/11
(2/11/2006 22:14)
来源:新世纪 www.ncn.org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
|
HK [2/13/2006 9:07:44 A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