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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凯分裂社民党蓄谋已久--读刘国凯致刘因全及中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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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1年6月25日刘国凯给因全秘书长和全体中委的信,提出分裂社民党,理由竟然是:他要撤蔡登文常委职,刘因全不同意,所以,就要将社民党分为两个党,他和刘因全各领导一个。以后,刘国凯为了达到分裂社民党的目地,和曾大军一伙展开了对刘因全及其朋友的系统攻击污蔑,迫使刘因全等人只得自卫维权。这充分说明,社民党分裂的责任人是刘国凯。
国凯致因全秘书长,也是致诸中委
收件人:刘 因全, 曾 大军, 草 庵恢复, 吕 易新, 蔡 登文, 汪 岷2, 国 庭又新, 陈 志辉新, 杨 铮, 陈 钊最新, 伍 国雄, 曼 茵又, 田 仲文, 秦 惠凡新, 蔡 登文, 杨 国君, 梁 斌, 史 方巾, 周 育田, 李 志雄, 庞 晶, 谢 伟, 宋 雨轩, 张 闻, 蒋 小岚, 赵 有男, 吕 洪来又
发件人: liuguokai (liuguokai@hotmail.com)
发送时间: 2011年6月25日 21:27:49
收件人: 刘 因全 (michaelliu979@hotmail.com); 曾 大军 (zengdajunsmzx@hotmail.com); 草 庵恢复 (figimei@hotmail.com); 吕 易新 (yilv@live.com.au); 蔡 登文 (pahrf48@yahoo.com); 汪 岷2 (wongmin2008@gmail.com); 国 庭又新 (zhangguoting2010@gmail.com); 陈 志辉新 (chenzhihuismd@hotmail.com); 杨 铮 (yyyyyeung@hotmail.com); 陈 钊最新 (weyman99hk@hotmail.com); 伍 国雄 (ngkwokhung0@gmail.com); 曼 茵又 (manyin37@aol.com); 田 仲文 (tzw869@hotmail.co.jp); 秦 惠凡新 (znp56@hotmail.com); 蔡 登文 (fuhu200899@yahoo.com); 杨 国君 (free8yang@gmail.com); 梁 斌 (liangbin9111@gmail.com); 史 方巾 (shifj@live.com); 周 育田 (zhouyutian001@hotmail.com); 李 志雄 (lizhixiong123@hotmail.com); 庞 晶 (oacdm64@gmail.com); 谢 伟 (kimxie80xie@hotmail.com); 宋 雨轩 (song.michael1@gmail.com); 张 闻 (amyzhang10@gmail.com); 蒋 小岚 (jiangxiaolan01@gmail.com); 赵 有男 (younan.zhao@hotmail.com); 吕 洪来又 (lvhonglai@gmail.com)
因全兄:您好!
我们共事已有十年。十年来您为社民党做过许多工作。我们也曾好好配合过工作。但是坦率地说,我对您的一些观点做法不大认同,您对我的一些观点做法也不大认同。过去的事都不必再提,都算是我的错误和缺失。在此我只想就最近发生的事情谈谈我的意见和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蔡登文最近违反起码组织原则的错误我提出动议:若其坚不检讨认错应给予撤销常委职务的处分,这看来成为一个结。我希望能找到解开这个结的办法。
撤销其常委职务的处分是重了些。给予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比较恰当。但是,我曾被您告知,党章里没有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于是对蔡登文的错误,要处分的话,最轻的也就是撤销其常委职务了。撤销常委后蔡登文仍然是中委,更有党籍。
但是,您明显是反对作这样的处分。您对蔡登文的错误做法毫无一字批评。您也笃定常委会不会通过我的动议。于是,蔡登文的错误将不会受到任何处分。蔡登文也不予承认错误和检讨。于是,今后其他人都可以效仿之。在这样的组织氛围中,我觉得我无法进行工作。
面对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我认为,我们分开应该是个解决的办法。
您在海外民运中活动多年,已积累起足够的威望和号召力。您完全可以率领一个民运团队。我们分开吧。我希望以我们分开这个办法来结束这种状况。
分开后,我们各自成体系,没有了组织人事纠纷。分开了,蔡登文等没有了组织约束,可以随意到公共网站上去爆料和对我进行抨击,不会面临我要求组织给予其处分的困扰(困扰了您,我,也困扰了诸社民党同仁)。
分开后,您率领的民运团队可以叫任何名称,如果你们喜欢,也可叫中国社会民主党。你们可以在加州注册。社民党分布海外各大洲的同仁可在他们做思考后决定留在我所在的团队中,或决定加入您率领的团队,或自成组织格局,或放下民运回家专注自己的家庭生活。我都完全尊重这些同仁的意愿。
如无特别需要,这将是我发给28中委电邮组最后的一个电邮。经过一段必须的时间,我将按同仁的意愿,把经慎重考虑后愿意继续与我共事的同仁组成新的电邮组。
谨此问好!
刘国凯
20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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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011 11:27:5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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