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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民族 多元共治
刘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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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民族 多元共治
劉軍寧
中國政府在漢族和其他民族之間實行差別待遇
最近中國發生的兩起事件分別引起了全中國和全世界的關注。引起全中國關注的是考生家長通過改變考生民族身份獲得加分的重慶高考加分事件。另一起不僅引起全中國而且受到全世界關注的是七月五日發生在烏魯木齊的暴力流血事件。
如果這兩件事情有什麼共同之處的話,那就是它們都與中國的民族問題有關。
重慶加分事件反映的是民族劃分所引發的問題。根據四九年以後中國實行的民族劃分政策,中國被劃分成56個民族,同時在漢族和其他民族之間實行差別待遇,高考加分就是其中的一項。
新疆暴力事件反映的是民族劃分之後實行民族自治所誘發的問題。中國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但是從1954年起卻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在上述兩起事件發生之後,我們應該重新審視中國的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能否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民族關係問題?這兩項做法長久而言是緩和消融了民族之間的矛盾關係,還是不斷地累積呈現爆發的態勢?不認真回答這兩個問題,發生在重慶和新疆的事件,以後還將發生,並且以更大的規模,產生更嚴重的後果。
民族划分制度的淵源
就像階級成份劃分一樣,中國的民族劃分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是斯大林極權主義的遺產。斯大林對民族的定義是: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徵的穩定共同體。他的這一定義是中國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官方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
斯大林根據共同語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共同的文化等四個要素來確定一群人是不是能夠構成一個民族。但是這樣的定義沒有可操作性。這個定義沒有說明多大範圍、多大程度叫"共同",它排除了民族遷徙和人口流動的權利,不能回答同在市場經濟下如何區分不同民族的經濟形態,沒有涉及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如何處理。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四標準,"中華民族"完全稱不上是一個民族。按照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就應該重寫。
不僅斯大林的民族定義有問題。而且"民族"這個概念本身語義不詳,含混不清。我們甚至無法為中文的"民族"找到一個對應的英文詞,最接近的就是"Nation",但是這個詞多指 "國家"。如此翻譯,在不懂中文的人看來,五十六個民族同樣可以指五十六個國家。
如果說"民族"的概念含混不清的話,那麼,"民族區域自治"則名實不符。在中國還找不到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因為這個制度根本沒有可行性。中國的五大自治區都是有多個"民族"構成的,怎麼能指定某個"少數民族"來"自治"這個地區呢?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排他性的,不是包容性的,是靜止的,不是動態的,不能適應該區域人口的變遷。況且,中國的中央集權大一統管理體制同樣貫穿"民族自治"地區。但大一統與"自治"卻是不能並存的。換句話說,有大一統,就不可能實行真正的"自治"。
民族劃分與民族自治制度沒有解決預期的問題。相反,自實行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中國的民族問題反而呈現出加速惡化的態勢。
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在不同族群間劃出只有作弊才能逾越的界限,在各族群之間實行差別待遇。這樣不僅造成了族群之間的鴻溝,而且還區分出多數民族與少數民族。這就把族群間的差異與隔閡固定化、永久化,造成族群的敵意與對立,並最終從摩擦走向衝突,促使民族間的矛盾不斷的升級。從1954年到今年約55年以來,民族矛盾不僅沒有解決,反而越發惡化、激化。我們不能不問,民族劃分與民族區域自治是有效的解決方案嗎?
其實,中國歷史上是不劃分民族的。在古漢語中,"民族"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民族"作為一個正式的術語是近現代從日本引進的。不僅在中國古代沒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對民族做法律的劃分。在香港澳門、台灣,也不實行民族劃分的制度。易而言之,中國的56個民族和相應的民族劃分是五十年代以來被製造出來的,不是中國固有的,是伴隨著階級成分劃分和斯大林主義一起來到中國的。
兩邊不討好
民族劃分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只有民族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滿意,但是被執行者都不滿意。它做到的不是讓相關各方都滿意,而是都不滿意。尤其是新疆事件大大激發了漢人的不滿。不僅如此,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了"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而漢族人和漢族地區卻得不到這一權利。其他"民族"都能自治,唯獨漢人不能,是漢人能力低下,不配自治嗎?這是政策的制定者們所必須回答的追問。造成各方都不滿的政策不可能是有效、成功的政策。
因此,為了中華大地上各個族群的民眾共融共處,應該在政治和法律上取消"民族"的概念,並相應取消民族身份劃分,取消戶口、身份證和個人檔案中的"民族"欄,取消民族與少數民族的劃分與稱呼,實行人人平等,把保留和守護各族文化傳統的權利還給各族群民眾。政府的職責就是尊重並保護這一權利。
應該取消名存實亡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代之以全國各地一律實行地方自治,由各地的公民,無論哪個族群,自主管理地方事務。唯有充分自治基礎上的多元共治,中國才可能有一個和平安寧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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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09 9:48:13 AM] |
取消民族 多元共治
[#5134: 4214, 0/153] - 刘军宁 (8/4/2009 9:48: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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