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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中共东海无原则让步的声明
华汉武


关于反对中共东海无原则让步的声明
我们看到在中国外交部(http://www.fmprc.gov.cn/chn/xwfw/fyrth/t448568.htm)关于:“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的公告中,中国大陆官方犯有严重常识性错误,公告中:“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严重违反中国一惯的原则立场 ,即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此问题,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即然中方坚持以上原则有何来“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这一说实质是丧权辱国。违背一惯立原和捍卫国土的原则。
在公告中的“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 明确标出了共同开发地点及经纬度,这是尚未划界的区域吗?分明是日本单方面无根据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这是中国大陆政府无视国家领土主权的卖国行为。

对此我们向中国大陆政府发出严正声明和警告。中止这一卖国的共识,中止所谓的共同开发,回到原则立场上来。

对于有争端的外交事物,外交部和其它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和领导人无权作出无原则的让步,应提交全国人大,政协讨论通过。根据中国现行宪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重大国与国间的缔约应交由全民公决。

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无视我们的声明,我们保留进一步抗议和联合所有中国人反对中共的卖国行为的权力。
[6/24/2008 3:06: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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