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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涕笑皆非的律师法——相关条款解读
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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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涕笑皆非的律师法——相关条款解读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首发
张鉴康
我们确乎处在一个法令滋混的时代,这不,新近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又通过了一部修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以往出台的法律相比,这部法律除了许多雷打不动的老套路条款外,着实修正出了新意。但不管是老条款还是新条款,可以说都存在预设的陷阱和雷区。中国律师和准备作中国律师的公民如果不悉心鉴察,恐怕掉入陷阱、深入雷区还懵懂不觉呢。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条系传统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中都有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虽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泛泛而言同为法律人,但是,吃民饭难比吃官饭的(事实上吃官饭的可以官民通吃,吃民饭的歆羡官样的饕餮,想分一杯羹却难)。相比前二者惰性群体存在来说,律师和准律师群体应该算是一个活性群体,他们更多的使用表达权(这是胡总近来爱用的词),包括对宪法的批评或批判。宪法能不能被批评、被批判?当然能。中共第一任党的领袖陈独秀就说过,宪法不受批评、讦 难、公众意见不能充分表达,宪法就不能得以完善和进步。然而讥评宪法的言论又显然与“拥护宪法”的语义相冲突。于是乎,在当下中国,公民尤其是律师和准律师一旦行使宪法本身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宪法、倡言宪政就会遭到某种政治势力的报复性打击,是律师的被褫夺执业权,为准律师的被阻执业许可的门槛以外。笔者作为律师就曾因批评宪法的序言部分不该写入某个组织的领导、某个领袖的理论,并撰文为中国自由信仰者辩护,结果被一贯政治正确的司法行政部门剥夺了执业权,尽管笔者的执业行为和作为一个公民的行为遵守了宪法主文操作性条款的规定(宪法序言不在主文之内)。“拥护”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因此,该条如以“遵守-----宪法”表述才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从来没有见过一段法律条文,其一般条款和但书条款如此荒诞又如此奇妙的组合在一起。前面刚刚给予中国律师法庭言论的法律豁免权,后面紧接着就收回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担当者的律师,作为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职业人士,在法庭上面对法律界官员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为被告人做无罪和罪轻的辩护,人权的至上性决定了他或她的书面或口头的庭上言论应当毫无疑问的享有完整的豁免权。即使其言论或有不当,主审法官当庭纠正即可(法庭审理规则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再说,如果国家公诉人“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又该当何罪呢?难道中国律师群体天然的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如此上纲上线的结果完全可以预知:胸怀满腔法律正义感的 中国律师将更多的因言入罪,一不留神就套牢在案中案里;更多的律师将会远离刑事辩护,刑辩率将会日闯新低;中国法律政治的严冬将彻底冷冻中国人对于享受有权利有尊严的生活的热望。此一条款凸显了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凶暴的高压。不打掉这一飞扬跋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中国律师将永无宁日。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该条表面看来是有进步,但是联系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人们有理由怀疑,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堂皇名义下,律师的自由会见权能不能真正兑现。
在人治与法治激烈搏战的今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的出台并未预示法律的大捷,反而是人治的凯旋。笔者在写作此篇尺幅小文时,接报友人郭飞雄在关押了400多天并经受了电击生殖器等等常人难以想象的酷刑之后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个优秀的公民、一个著名的公民代理人、一个为其他公民的人权拿起法律武器冲锋陷阵的勇士轻易地被中国式政治化的法律惩罚了。我为郭飞雄哭,不,高智晟、陈光诚、郭飞雄、李和平、俞梅荪还有我,我们一同为丧亡的中国律法而哀哭吧。
2007 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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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07 11:55:07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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