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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 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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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

—— 答郑义

 

郭罗基

 

  谢谢老朋友郑义对我的发言的关注。

  郑义是写小说的,他善于用生动的比喻,来说明自己的观点。郑义说,开除高寒," 其主要涵义为:'你这样不讲规矩,我们不跟你玩了。'"在这个比喻里,郑义代表"我们 "(即理事会)表明了基本立场。

 

(一)郑义主张独霸私家花园有理

 

 先不说是谁不讲规矩。如果按照郑义的比喻去思考,问题就来了。"我们不跟你玩了" ,应当是"我们"自愿退场,怎么把"你"赶走了呢?高寒没有说不跟"我们"玩,而是"我 们"不跟高寒玩,"我们"就把"你"开除了。独立中文笔会成了私家花园,只能"我们"在 里面玩,"我们"不跟"你"玩,就把"你"轰出大门。

 

"余王排郭"事件也是同样的逻辑。余杰、王怡嫌郭飞熊激进,不愿意跟他玩。按道理, 谁不愿意玩谁自动走开。结果,不愿意玩的余杰、王怡把愿意玩的郭飞熊排挤出局了,还有余杰、王怡雇佣的"上帝"鼎力相助。

 郑义发言的其他部分都是为了说明"我们"独霸私家花园有理,"我们"不跟"你"玩,把 "你"轰出大门有理。这个"你"是代名词,今天是高寒,明天不知又会是什么人。但是, 独立中文笔会不是"我们"的私家花园。郑义引用的《五月花公约》中说得好,民众自愿 结合的团体,应当制定对"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对于独立 中文笔会这个自愿结合的团体来说,就是制定"对全体会员都最合适、最方便的章程、 规则、程序",而不是制定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合适、最方便的章程、规 则、程序。独霸私家花园、"我们不跟你玩"就把"你"轰出大门的规则,就是对会长、副 会长、理事、秘书长最合适、最方便的规则。

 

(二)两种不同的基本立场

 高寒这个人,确有招人讨嫌的地方。我同他交往,当面常常批评他,只是在背后讲几 句好话。高寒也常常冒犯我。这种人特别叫掌权的人感到不舒服,但在民主社会里是少不了的。在美国,高寒这种人,说得不好听叫做"麻烦制造者"(trouble maker),说得 好听一点就是"反对派" (opposition). 反对派的意义在于:能从多数人的疏忽和沉默 中挑出毛病、提示警讯。

二〇〇四年的笔会财务报告,我也投了赞成票,当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经高寒一闹,我再把老账翻出来一看,确实有问题。如果理事会正确处理,本来可以促成笔会更加健 康地发展,结果走了一条相反的道路,开除高寒,消灭反对派。高寒只有一个人,还没 有成派。按民主社会的标准,我们笔会的"麻烦制造者"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仅有一 个,还不许存在。郑义说:"我认为开除高寒,不过是'避祸'之举。"原来如此,你们和 共产党一样,把反对派当作"祸害"了。

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会有反对派,问题是能否容忍。一个自由民主的社团、自由民主的政党、自由民主的国家必须容忍反对派,消灭了反对派也就是消灭了自由民主。我们 笔会中的许多人,因为在中国充当反对派而受到迫害,或是投入监狱,或是赶出国门。 在我们这个由共产党的反对派组成的团体里面,怎么同样也要消灭反对派呢?中国的悲 剧就在这里。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一直在上演"争民主"的连续剧,但老是重复同样的情 节:反对不民主的人们,自己也不实行民主。国民党、共产党先后表演了一番。现在轮到新一代的反对不民主的人们了。多少号称"民运人士"、"自由主义者"的朋友们,其实 是在糟踏民主、糟蹋自由。朱学渊先生沉痛地说:"我的确是以为'笔会还不如共产党' 。"这个辛辣的批评恐怕很多人难以接受,那么修正一下,至少不如早期的共产党。 笔会不是政治团体,但在不自由的中国,争取表达自由、写作自由、言论自由在客观上 就成了反对派。为了避免搞得不如共产党,应该先从这一点做起:我们这个由共产党的

反对派组成的团体,不要再在内部消灭反对派。这就是我不同于郑义代表"我们"所表达 的基本立场:独立中文笔会不是私家花园 ,而是公共场所;不能只让"我们"在里面玩 ,既然进场了就应该大家一起玩,不论亲爱的还是讨嫌的。

 郑义现在是理事候选人。盛传,他将接替刘晓波当会长。从郑义近期的言论来看,也 有接班的架势。我预祝他高票当选,同时也希望:不要继续当私家花园园主。弄清了不同的基本立场,其他的问题就好说了。

 

(三)是谁为高寒定的"诽谤案"?

 

郑义评论我的发言的题目是《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似乎针对我的发言的主题"高寒 案是'诽谤案'"。我的发言哪有这个意思?我是反对把高寒问题定为"诽谤案"的。郑义 一出场,就放了一个空炮。

把高寒问题定为"诽谤案"的不是我(我也没有这个权力),而是另外一些人。

我随便罗列几条在笔会内坛上找到的材料:

一,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会长刘晓波复还学文的信

From: Shuipi3 Sent: 7/18/2006 2:30 PM "高寒对笔会在财务问题上的指责是没有依据的,不负责任的,说他诽谤造谣并不过 分。" (此信是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理事会作出第一个警告高寒的处分决定之前 ,刘晓波会长已为高寒问题定了性。)

   二,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秘书长张裕复黄河清的信

日期 2007-8-8 下午6:11

   主题 Re: 6 •这公平吗? —— 三为高寒抱不平

"理事会启动程序警告高寒,只采用了'诽谤陈迈平'一项指控。河清兄要'抱不平'说对 高寒与对他人有别,就必须拿他人的'诽谤'指控例子来比较。"张裕还说:"先后10多人 至少两次投诉'诽谤案'"。他质问黄河清:"笔会内是否还有类似高寒这么证据确凿的' 诽谤'案例,...... 如果拿不出来,请河清兄还是歇了"。(这里说得很清楚,高寒案是"诽谤案",是"证据确凿的'诽谤'案例"。黄河清当然拿不 出别的类似高寒的案例来,所以他的抱不平只好"歇了"。)

   三,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秘书长张裕复黄河清的信

日期 2007-8-7 上午11:50

   主题 Re: 3 •这算不算也是"莫须有"? —— 再为高寒抱不平

"理事会处理高寒完全是基于他'诽谤陈迈平'这一件证据确凿的犯规事实。"

(一再说"证据确凿",证据是什么?没有拿出来。拿出来的是用高寒后面的言论证明前 面的言论。这叫"证据"吗?看来对"证据"二字还缺乏了解。)

   四,关于处分高寒的四个决议(包括附件),共出现二十九次"诽谤"。

如果郑义认为"高寒案不是'诽谤案'",这不是反驳我,而是支持我。你应当反驳刘晓 波、张裕和理事会,不要搞错对象。既然"高寒案不是'诽谤案'",你还应当敦促把高寒 案搞成"诽谤案"的人们撤销决议并向高寒道歉。这个理事会常常责成别人道歉,就看他 们有没有勇气责成自己道歉。

郑义问我:"为何郭老不以'侮辱'、'捏造'、'故意传播谎言'与'严重损害笔会声誉'等 名词称谓高寒一案,而一定要用'诽谤'一词呢?"这又问错了对象。你应当去问上面罗 列的材料中为高寒定"诽谤案"的人们。不过郑义他自己已经有了答案:"我找不到别的 解释,只能猜测那是为了能引出后面'美国法院以诽谤立案……'的一篇大文章。如果用 其他任何一个词汇称谓高寒案,估计郭老就没有多大发挥之余地了。"猜对了,我就是 要从"会员裁判所"判定的高寒案引出一篇关于"诽谤案"的"大文章"。如果刘晓波、张裕 和理事会再用其他任何一个词汇称谓高寒案,不是"没有多大发挥余地",而是我的发挥 余地就更大了。

 

(四) 郑义不懂"法的精神"

 

郑义也想好了退路:"退一步,就算一定要把此案称为'诽谤案',那也套不上美国法律" ,"美国法院依法处理诽谤罪与本笔会依章程处理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缺乏可比性。" 我没有引用任何一条美国的法律来套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所判的"诽谤案",我从"诽谤 案"所引出来的一篇"大文章",讲的是"法的精神"。

小说家不知道,法律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确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断完善的法律。《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本身不是法律,但 为美国和法国确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变动的,法的精神是稳定的。美国的联邦和五十 个州,每年修订和制定的法律都在一万条以上。立国二百多年以来,美国到底有多少法 律?连大法官都说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变来变去,只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德国人黑格尔说:"专制主义的法是没有法的精神的法。"法国人孟德斯鸠专门写了 一部书《论法的精神》,已成为法学经典著作。不过,论"法的精神"的概念,孟德斯鸠 的大部头著作还不如黑格尔的三言两语来得深刻。中国的法律,论条文,大部分与民主 国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还是直接搬过去的。执行的结果,却大不一样。因为搬过去法 律,没有搬过去法的精神。法律没有法的精神,所以中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有法律而没有法治。没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却灌输了其他的精神,如党的精神、国家的精神、民

族的精神、地方的精神、本位的精神等等,因而导致司法腐败。

郑义说,中国和美国的区别,一个是法制,一个是法治。小说家讲外行话了。有法律就有法制,中国和美国都有法制,问题是不同的法制。美国有法治,中国没有法治,区别 是在于法律有没有法的精神。

郑义批评我:"我以为郭老在这里可能犯了一点逻辑错误。"说得太客气了。不是"可能" ,而是"确实";不是"一点",而是"很大";也不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主观主义的 错误"。郑义谦虚地说:"我没有法律知识,完全凭常识论事。"我原以为,即使对于没 有法律知识的人,讲点法的精神也是不难理解的,我又没有卖弄专业词汇,用的正是常识的语言。结果,并非如此。我确实犯了很大的主观主义的错误。

 

(五)郑义在表演头脚倒立

 

郑义对我还有一番挖苦:"明明理事会处理的是'违章'案,而不是'诽谤案'。口口声声' 诽谤案',那无非是自己立起的便于展示枪法的靶子。请郭老阅读原始文件。郭老的整 个立论都在'诽谤案'上,如果'诽谤案'之说法仅仅是一种曲解而并非事实,那整篇文章 就悬到半空中了。"

你说明明理事会处理的不是"诽谤案",有没有得到理事会的认可?是谁曲解刘晓波、张 裕和理事会?我上面列举的材料好像在对你发出嘲笑。至于说我"口口声声'诽谤案'", 另一个地方又说:"读郭老发言,整个立论似乎是建筑在'诽谤案'认定之基础上。"这样 的论点不断重复。我觉得太奇怪了!你是根据我的发言还是根据你自己头脑中的想象?

我在发言中明明是说"高寒案"不符合构成诽谤案的条件,你想象成符合条件了。莫非是 在倒立中读我的发言?我"悬到半空中"还好办,乘降落伞下来就是了。你头脚倒立就不 好办了,越使劲脑袋入土越深了。

按郑义的看法,不是"诽谤案",是什么案?他说:"依我之见,掀起轩然大波的,不是' 高寒诽谤案',而是'高寒严重违反章程案',其内容包括'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 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就算是"严重违反章程案",按他的说法,应当包括:" 侮辱案"、"诽谤案"、"捏造案"、"故意传播谎言案"、"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案"。"诽谤案 "不是包括在"严重违反章程案"里面吗?怎么能说不是"诽谤案",而是"严重违反章程案 "?好比谋杀案、贩毒案、强奸案、盗窃案等等都是违法案。照郑义看来,不是谋杀案 ,而是违法案,不是贩毒案,而是违法案,不是强奸案,而是违法案,如此等等。这倒是一种逻辑错误,叫做搞不懂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

 

(六)"自行立法"就可为所欲为吗?

 

郑义之所以强调高寒的问题不是"诽谤案",而是"违章案",是为了证明处理高寒案与法 律和法院无关。独立中文笔会是在美国注册的NGO,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也不能违背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法的精神。任何NGO的章程,虽然不是法律,但不能逃脱法的精神 的约束。郑义说:"感谢郭老,他的大文使我加深了对高寒案的理解。我以为,适用于 高寒案的类比或参照,不应该是美国法院判处'诽谤罪'的案例,而应该是美国'自行立 法、自我管理'的伟大民主原则。"他为了反驳我,找到了"自行立法、自我管理"的原 则。

"自行立法"根据什么来立法?郑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离开了法的精神,"自行立法" 只能立恶法,立专制主义的法。郑义将开除高寒进行类比:"这有点类似于美国初民向 西部移民途中从大篷车队中开除同行者一样"。又说:"也类似于把造成危险的船员驱逐 (开除)到岛屿上,怕可能发生的骚动或叛乱造成全船的杀戮或倾覆。"还好,如果以" 黑社会"来类比,按照他们的"自行立法"非把高寒宰了不可。 法治社会的民间组织,不是"自行立法"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上述的类比倒真是"缺乏可 比性"。把独立中文笔会搞成私家花园就可以"自行立法"关起门来称王称霸了吗?美国 还有一个专门受理控告NGO的法庭。当年我们曾想把"中国人权"告上这个法庭,由于不 便说明的原因,暂时搁置了。好在这种案件没有时效的限制,必要时还可以告它。郑义虽然身在美国,对于美国这个法治社会的很多事情搞不清楚。

 

(七)何谓"天渊之别"?

 

 郑义还指出我和朱学渊犯错误的原因:"终于悟出奥妙所在:拿一个极权社会掌握生 杀大权的最高暴力集团的'开除'来类比一个民间组织的'开除'。使用的都是同一个词汇 ,但内里意义实有天渊之别!""民间组织"和"极权社会"的区别,这种平凡的真理,不 是只有郑义才懂得。别人的思虑比郑义更深一层。"开除"仅仅是词汇相同吗?,思维方 法、行为方式是不是有相同之处?假如这个"民间组织"同样也"掌握生杀大权"又会怎样 ?郑义说:"'开除'一词显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误解—— 很容易联想到刘宾雁王若望郭 老先生被中共开除党籍事件。被中共开除与被笔会开除,实有天渊之别。"

不提也罢,提起沉痛的往事,不能不对比更加沉痛的现实。一九八七年,邓小平点名开除刘宾雁的党籍,他仍是作协副主席,更没有被开除会籍。他被开除会籍是"六四"以后 ,人在美国的事情。朱学渊说过吴祖光,我再说说王若水。王若水与吴祖光同时被勒令 "劝退"。王若水不像吴祖光那样好说话,愣是劝而不退。中纪委没有办法,改为"除名" ,还是不叫"开除"。共产党尚能讲点分寸,或是开除党籍不开除会籍,或是请你出党不 叫开除。

共产党也有一定的耐心。本人被清除出党,折腾了十年。一九八二年,为了枪打自由化出头鸟,中共中央组织部下令将我开除出党。北大开除不了,邓小平发脾气,将我发配 南大。南大也开除不了,玩个花样,叫做"暂不登记"。如果不是一九八九年我自己跳出 来,至今还赖在铁扇公主的肚子里。最后,对我也不叫"开除",而是"不予登记"。共产 党处分党员,允许本人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我在最后一次支部大会上,不但投了反对 票,还发表一通反党演说。共产党尚能讲分寸、有耐心,如今"民间组织"里的高寒能享 受到这种待遇吗?请问郑义:究竟何者为"天"、何者为"渊"?

 

(八)比一比中国作家协会和瑞典笔会

 

郑义可能又会说,共产党和笔会没有"可比性"。好吧,那么独立中文笔会和中国作协应 该有"可比性"吧?二〇〇三年九月,作家余秋雨诉另一作家古远清诽谤。古远清请求作 协处理,作协拒绝,只好对簿公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调解,古远清承认诽谤,向余秋雨道歉(法院并没有提出一定要取得余秋雨的谅解)。余秋雨自愿放弃 十万元的经济赔偿,古远清负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你看中国作协,人家请它当"会员裁判所"它都不当。法庭确认古远清诽谤,作协也没有 开除他的会籍。可怜的高寒,"诽谤"未经法庭确认就被开除会籍了。自从"六四"以后由 于政治原因奉命开除刘宾雁、苏晓康等人之外,我没有查到中国作协开除会员的纪录(谁能查到请告诉我)。即使一些中国作家在报纸上把作协说得一塌糊涂,也没有听说过 立"严重损害笔会声誉"案。

 

 回过头来,再说由于政治原因奉命开除作家的会籍,这也是"中国特色"。"六四"以后 ,瑞典作家扬‧ 米达尔和他的太太古恩‧ 凯丝丽在媒体上公开为邓小平辩护,认为北京的屠杀是必要的。三十九位具有正义感的作家联名发出公开信,要求将他们 开除出笔会。汉学家陈安娜(陈迈平夫人)、罗多弼、马丽娜也共同撰文批评他们:" 当他们支持中国领导人在天安门广场向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开枪的决定时,引起了我 们极大的震惊。......在凯丝丽表达她对邓小平的支持之前,她曾关切地谈到中国许多 乡村的穷苦人民没有享受到经济改革的成果,甚至至今没有度日的食粮。这是否是一种高雅的虚伪 ?当人们表示愿意为受压迫者服务,而在同时,当被压迫者表达他们的愿望 时,又支持用机关枪把他们像割韭菜一样割下去。"

尽管没有一个其他笔会成员支持米达尔,但出于坚持言论自由的价值,还是有许多作家仍然不同意开除他们。政治正确和言论自由,形成二律背反。在经过无数的争吵之后, 瑞典笔会委员会的十一位委员讨论是否提出开除扬 ‧米达尔夫妇的议案,投票的 结果﹕五票对五票,另有一票弃权,未能向年会提出。扬‧ 米达尔终究没有被开除。即使他们的观点没有人同意,要开除会籍谈何容易?

  由此可见,在处理会员的会籍问题上,独立中文笔会不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作家 协会又不如瑞典笔会。,

 

(九)糊涂官判案

 

当然,中国作协没有以非政治原因开除人,不能说独立中文笔会就一定不能开除人。郑义说了:高寒"激起公愤,理事会如何能视若无睹,而不秉公执法?""激起公愤"类似中 国法院判决书上的"民愤极大"。"民愤大"、"民愤很大"、"民愤极大"有没有量的规定性 ?这种模糊的描述,为糊涂官判案提供了方便。同样,郑义的"激起公愤"能不能提供一 个数据,究竟激起了百分之几十的会员的"公愤"?我和其他五位会员向会员大会提出的 提案,第三点就是要求表决理事会关于高寒案的决议,以验证到底有多大的"公愤"。但 被理事会拒绝了 。

 

在大会期间,十月十一日,秘书长张裕在答复朱学渊批评理事会"一言九鼎"时说:"理 事会的决议并非不容否定(即所谓'一言九鼎'),而完全可以依据程序提交会员大会复 议,将其推翻。问题只是至今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吗?

我在上次的发言中,反驳理事会拒绝我们的提案时,针对"在程序上也就没有基础议决 非会员高寒的失效申诉"这一点,指出:"我们的提案根本不是'议决非会员高寒'的上诉 ,而是表决理事会关于终止高寒笔会会籍的决议。理事会对于我们的提案连文字都没有认真看,就表示拒绝,还不知道自己拒绝的是什么。"

张裕这个人是怎么回事?我以前只是认为他态度顽固、思维机械。现在看来还有人品问题,这不是在这里当众撒谎吗?他有点像是黄河清所说的"看门狗"。凡是批评笔会和它 的负责人,他必定出来挡驾、封嘴。辛辛苦苦,忙忙碌碌,守住大门,好让主人在里面 昏昏入睡。有人说黄河清在骂人,未必。西方人把狗看作宠物,running dog (走狗) 是很可爱的。如果觉得不好听,就将"看门狗"改称"看门宠物",反正作用一样。郑义似 乎比张裕开明一点,他说:"要求会员全体大会重审高寒案也很好,按照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就行。"我们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会员大会重审高寒案的提案被拒绝了。现 在,就请郑义领衔在大会上提出紧急提案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要求重审高寒案。

 

(十)开除会籍逼得高寒不得不拼命

 

郑义认为笔会理事会断案和法院判案缺乏"可比性",他自己却又坚持"可比性":"美国 法律之判决对当事人的名誉、财产甚至人身自由会构成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笔会终止会籍仅对该会员之名誉有轻微影响(当然也会有积极影响,比如认为高寒是无辜的受害者 ,是捍卫原则的自由斗士等等)。"因为仅有"轻微影响"就可以草菅会籍吗?

事实也并非如郑义说的那样轻松。在美国,无论被哪个单位开除都不是小问题,被NGO开除问题更大。高寒正在找工作。他所提供的 Reference 必需列入被独立中文笔会开 除的情节,如果隐瞒不报,一旦被发觉,麻烦更大。只有不再重犯,七年以后才能改变 记录。这七年将何以为生?笔会的"会员裁判所"直接侵犯了高寒的言论自由权和会员监 督权,又影响到他的生存权。所以,逼得高寒不能不拼命。郑义在美国待了十多年了, 难道对美国的事情一窍不通?

最后,郑义指着我说:"怎么我觉得有点威胁的意味呢?"老朋友的批评总是不到位。不 是"有点威胁的意味",而是"威胁"的意味十足。我是想吓阻最坏的结果出现。谁知道, 郑义所代表的"我们"是不怕吓的,决心要走向最坏的结果,奈何,奈何!郑义接着写了 一段很煽情的话:"…...'断了笔会的财源'。且不说别的,狱中还有那么多弟兄需要我 们关怀救济呢,断了笔会财源就很解气吗?何不说要告垮本届理事会并会长秘书长?这样还不会如此令人心寒。"这么说,狱中那么多弟兄得不到关怀救济就赖我了,是不是 还要开控诉会?说不通的。正像毛泽东犯的错误,普通人想犯都犯不了。笔会断送财源 的错误,作为普通会员,无论是高寒还是我,也是想犯都犯不了。至于说"告垮本届理 事会并会长秘书长",像你们这种义正词严裁判别人的"会员裁判所"怎么会担心被别人 告垮呢?

 我还有一点威胁,一旦退出笔会,我将公开发表在笔会内部的言论。特此声明在先。

 

人们总是三句不离本行。戏剧评论家陈迈平在网上谈戏,谈了十几回,外行看来蛮有味道。我的本行是教师,教了将近半个世纪的书,也是积习难改。上课讲究系统性,不是 如蔡楚所说等着做最后总结,这个总结要由大会主席刘晓波来做。郑义反驳我的发言, 从题目到正文,差不多每句话都出错,所以我的回应长了一点。他的反驳我关于言论自 由的发言,错得更厉害。没有时间了,现在下课。(也来学一点幽默)

附记:

   高寒委托我转告独立中文笔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他已经在美国纽约市向法 院起诉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法院以TORT(侵权)立案,即将向独立中文笔会法人发出传票,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六时半开庭。

 
[10/20/2007 11:55: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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