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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法律为王!
东海一枭文章
天下为公,法律为王!

让我们来重复一下《礼记•礼运》中的这段名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大同”理想,吸引了历代无数仁人志士向往追求为之奋斗。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王夫之在《续通鉴论》中提出“公天下”的主张, 20世纪初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描绘“公天下”的理想社会:“大同之世,天下为公,无有阶级,一切平等”;孙中山终生不忘“天下为公”这一伟大理想,常把《礼运》篇中这段名言全段文字抄送友人。

然而,这个原儒美好的社会理想却首先在西方及日本、南韩等“夷狄之邦”初步实现,连东海蛮荒之岛台湾也奋起直追。尽管未能达到“盗窃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的至美至善境界,但民主选举制度保证了“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广大公民“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堪称大同的初级阶级矣。

唯在中国大陆,至今依然一党专制,大道不行也,天下为党,选劣与恶,人与人之间欺诈公行,如仇如敌,民众老无所终,壮无所用,幼无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无所养,物质生活、政治权利乃至生命权都缺乏有效保障,谋兴而不闭,盗窃乱贼而大作!君主社会家天下,党主社会党天下,都属于弱肉强食、天下为私的人治社会。由于党主政治类似于“僭主政治”,没有任何合法性,以马列专政斗争哲学为治国理念,“政教合一”,比起历史上的君主专制来更为反动,政治更为恶劣,官场更为腐败,社会更为黑暗,人民苦难更为深重!

要实现天下为公的理想,就必须变党权至上为宪法至上,变强者恶者为王为“法律为王”,也就是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为王是法国民主先驱孟德斯鸠和美国建国先驱潘恩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治有两大原则,一是法律为良,二是法律为王。《人权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要点有:法律的实质在于保护人权和自由,凡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条款皆为非法;法律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和事都适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政分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至上的原则不受侵犯等。

中共的法律规章多如牛毛,多以压制剥夺人权,维护党权特权为宗旨,衡以现代文明,无疑皆属恶法;中共领导之下制订的宪法,也是另有乾坤,暗藏大恶。例如,它缺乏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它未能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叙述已大大落后于所有制变革的现实;宪法中充满许多灰色地带,没有限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等,还有关于理论问题、信仰问题的条款,都是不宜却写进了宪法中去。现行宪法的序言充斥着叙述性内容,极不严肃,四项基本原则,更为反动。可悲的是,就是这样一步只限民权不限政权的坏宪法,也从来没有得到过执政党起码的尊重。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宪法几同一張废纸。

只有法律为王,才能天下为公;只有重新修宪,在一部符合民主、自由、人权等普适性价值的“好”宪法的指导下修订各项法律,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无上权威,才能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及自由,化解中国社会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地域之间无数盘根错结的冲突和矛盾,建立一个“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和谐社会,如《人权宣言》所确认: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天下为公,法律为王,这已是天下之大道,普世之真理。大道未行,老枭为王。在确立良宪良法至高无上的“王位”之前,老枭将遥继孔子作春秋当新王的精神,以道德良知和历史正义为王心,取代中共,行赏善罚恶批判现实之事,执褒贬进退庆让黜陟之权,以彰特权阶级的罪恶,以慰弱势群体的苦难,以表民主志士的光荣,以铭维权勇士的劳勋,以还历史公正、以兴民主大道,以“为现实诊脉,为时代传真,为罪恶立碑,为英雄授勋,为真理鸣钟,为民众代言, 为民族招魂,为传统续命,为文化寻根,为理想树帜,为思想传灯,为自由擂鼓,为专制送终!”(枭诗)

在法律非良、宪法非王、天下为私的时候,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象老枭一样致良知,张正义,反恶制,审特权,把特权腐败分子押上道德的法庭,这也算是“为王前驱”吧。随着欢呼迎接“法王”者越来越众,把他们押上法律和历史的审判台的日子将为期不远了!
2006-1-9东海一枭
首发2006、1、9《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

[1/9/2006 8:26: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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