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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遭同性强奸后激愤杀人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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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男性强奸女性该如何定罪,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男性强奸男性,甚至女性强奸男性,在我国却是一个法律空白。


  开封少年离家到宁波打工,希望能补贴家用,在异乡遭遇同性强奸激愤杀人后被法庭轻判。这一被法律界人士视为我国男子被强奸后而杀人的第一案,对我国的司法完善有何推动?


遭同性性侵犯 14岁男孩杀人获刑5年


  我们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上肖方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又好,所以决定从轻判决。


  当33岁的邵波伸出双臂,准备再次把14岁男孩肖方拥入怀中的那一刻,肖方拔出早已准备好的水果刀刺向邵的背部。邵向后退时,肖方上前又刺了他两刀。邵半躺在地上,顺手拿起一个酒瓶砸向肖方。肖方再次上前,一刀一刀捅向邵,直到地上血流成河,邵波再也动不了为止。警方现场勘察记录显示,邵被刺了28刀。


  这血腥的一幕发生在2005年7月20日早上6时许,地点是宁波市江东区某小区的一间住宅里。肖方被抓后对警察说:“我现在后面还火辣辣地疼。我怕他再弄我。”肖方是在遭遇同性强奸后动的杀机。


  2005年岁末,一纸判决书飞抵河南,肖方获刑5年。


  “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我们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上肖方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又好,所以决定从轻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女法官张晓霞告诉记者,这样的量刑结果当初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肖方被邵波强奸,但邵波却并没有犯罪。既然邵波没有犯罪行为,那么肖方杀死邵波就属故意杀人。因为此案是全国首例男子被强奸后为抵制性侵犯杀人的案子,我们找不出相关案例比照,合议庭及审委会在讨论该案时争议颇大,有坚持肖方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也有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邵波对肖方实施强奸并不犯罪,肖方杀死邵波应重判的,还有人主张尝试‘人性化办案’,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所以应对肖方从轻判决的。最终,我们采取了轻判的意见。”


  对张晓霞这位长期办理青少年案件的法官来说,时至今日还有言犹未尽的感觉,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咋说呢,总感觉这孩子性格方面有缺陷,太倔,要不然,他也不会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但好像也不全是这样……”


  父母的“乖孩子”“作案手段十分凶残”


  孩子可能是被逼急了,要不然他也不会恁狠。以前在家时,我杀只鸡他都吓得闭着眼睛跑老远,更别说杀人了。


  与张晓霞法官的印象恰恰相反,在肖方父母眼中,他是弟兄3个中最听话的。


  “这孩子从小就懂事,性格温顺,从没跟别人打过架,也不乱花钱,穿的衣服都是两个哥哥穿剩下的。”2005年12月25日,在肖方家破旧的堂屋中,他的妈妈撕心裂肺地哭着。


  “孩子可能是被逼急了,要不然他也不会恁狠。以前在家时,我杀只鸡他都吓得闭着眼睛跑老远,更别说杀人了,但毕竟把人家给杀死了,杀人偿命,判5年够轻的了。”肖方的父亲,这位老实巴交的中原汉子,虽然至今仍不能清楚同性恋是怎么一回事儿,也搞不懂儿子怎么会被一个男人强奸了,但他确信儿子是受了伤害的。“要不然他怎么会杀人呢?”他一个劲地咕哝着这句话。


  2005年7月,肖方的妈妈与同村的乡亲一起到宁波郊区一家罐头厂打工,主要工作是切桃子。没多久,上初中的肖方就放了暑假。因为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加上两个哥哥上高中,为供弟兄三人上学,家里已经债台高筑。为了补贴家用,肖方想到宁波去,找份工作挣钱。


  14岁的肖方为什么杀人?宁波警方在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因为手段太残忍。


  张晓霞接手这个案子后,一到晚上就做噩梦,“整夜都在墓地里,满眼都是血,都是血腥的现场照片影响的”。


  江东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张振鹏至今仍对第一次提审肖方记忆犹新:“那是个瘦瘦弱弱的孩子,咋也想不到杀人手段会那么凶残,整整28刀!”


  肖方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而他的妈妈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一个劲地说着:“不可能,在家他爸爸杀只鸡他都害怕。”据她模糊的记忆,肖方刚到宁波的两天吃住都在她的厂里。两天后,肖方提出要出去找工作,于是她给了儿子20元钱让他自己去找……


  警方事后得知:7月19日晚上8时许,由于20元钱早已花光,身无分文的肖方在宁波火车南站垃圾桶里捡桃子吃时,遇到了邵波。邵波给肖方买来面包、饮料,然后将肖方带到了某小区自己的一间住宅里。


  肖方洗完澡光着身子从洗手间里出来想要穿上衣服时,邵波阻止了他,并快速脱光了自己的衣服……事过之后,肛门疼痛难忍的肖方羞愤异常,趁邵波沉睡之际,他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分别藏在毯子和枕头下。

 第二天早上6时许,当肖方从洗手间出来后,邵波再次将他抱住,此时,肖方抽出水果刀向邵波刺去……


  随后,肖方洗掉身上的血迹,拿着邵波身上的十几元钱和手机离开了。走出小区,肖方用手机给远在河南的父亲打了个电话,说自己一切都好,已找到一份洗车的工作。


  当天下午,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小区的监控录像及证人提供的线索,没费太多周折,便将正在火车南站附近的肖方抓获。


  警方了解到:邵波是同性恋,有正式职业,曾与多名男子同居。警方从杀人现场遗留的卫生纸上提取到了邵波的精液,警方对精液进行DNA鉴定,证实邵波对肖方实施了强奸。
 区法院审理 免罪在开庭之前被否定


  “按照法律程序,区一级法院是不会宣判死刑的。”沙军再三权衡,决定将此案交给办理未成年人案子富有经验的张晓霞。


  与警方抓获过程的轻而易举相比,此案的审理却颇费周折。

2005年10月24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沙军接到一份公诉案件,打开一看就被吓了一跳。案子是江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张振鹏送去的。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肖方提起公诉。在沙军的印象里,区法院极少受理恶性杀人案件,一般都由中院来审,判的也较重。江东区检察院将此案交给区法院,显然有自己的考虑。


  检察院的公诉书认为,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肖方,但考虑到肖方杀人时属未成年人,加上认罪态度较好,更主要的是他在杀人之前曾被强奸,虽然按现行法律,强奸他的男子没有构成犯罪,但性质恶劣。


  在肖方是否被强奸这个问题上,张振鹏说,自己受到扬州大学法学院老师高有明的影响。


  高有明是张振鹏的同学,他曾写过论文,专门研究男性被强奸这个在中国法律界非常敏感的问题。当张振鹏向高有明述说肖方案时,高有明很激动,他认为这个案例是我国目前首例男子被强奸后为抵制性侵犯而杀人的案子,可探讨的余地太大了。


  同学的观点多多少少影响了办理此案的张振鹏,他与科长周亚军多次碰头,研究案情、查找资料,最终决定将此案直接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法律程序,区一级法院是不会宣判死刑的。”沙军再三权衡,决定将此案交给办理未成年人案子富有经验的张晓霞,同时将自己“不宜重判”的思想告知下属。


  第一次提审肖方,经验丰富的张晓霞制作了一份问卷,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对肖方进行心理测试的。测试结果显示,肖方“性格方面确实有缺陷”,但这种缺陷是否由强奸导致,张晓霞认为“不好说”。


  张晓霞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并坚持与少年犯通信、回访,曾被当地媒体多次报道。


  第一次合议此案时,一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提出肖方应免罪的说法。他们认为肖方之所以杀人,是在被强奸之后,为避免被再次伤害而奋起自卫,即使有过错,也应是防卫过当。


  张晓霞说,他们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是肖方是个女的,但法律没有假设。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和刑法上的强奸罪是有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邵波对肖方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在高有明看来,为肖方免罪的理由目前找不出相关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所谓强奸,可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侵害的对象是14岁以上,唯一能套上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大不了治安拘留几天了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免罪的观点就被否定了。


  案件审理完毕 同性强奸仍未认定


  在判决书上,张晓霞慎重地将公诉方提出来的“性侵犯”改为“重大过错”,她不想在法律文书上留下瑕疵。


  2005年11月7日,肖方第一次出现在法庭上,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法庭内只有寥寥数人。


  肖方没想到的是,他与父亲竟然会在千里之外的这样一个地方见面,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被害方竟然没有一个人参与庭审。邵波的姐姐在此之前已明确告诉法官,他们不准备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因为,他们死去的亲人强奸了这个男孩。


  庭审在肖方频频打断法官审案的情况下进行。“他的叛逆性格在这一刻达到了高潮。”张晓霞虽然事先做好了庭审以教育为主的思想准备,但事后回想起来还是有点生气。


  当公诉方提出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凶残时,肖方立刻大声反驳:“我不杀死他,他会放过我吗?”


  当肖方听到公诉人说他拿了受害人的手机时,他说:“我不拿他手机,出来吃什么?”


  张晓霞劝告他,自己受到伤害首先要大声呼救,然后找机会报警。“报警有用吗?警察会管他吗?”张晓霞清楚,肖方不可能知道我国刑法不“承认”同性强奸,但她仍感到底气不足。


  “主要是无话可说。是啊,假如肖方不把邵波杀死,而是选择报案,法律又会给他什么说法?”这个问题在开庭之前,张晓霞多次咨询法学专家,可让她满意的答案始终没找到。


  一上午的庭审让张晓霞十分疲惫,但接下来的判决更让她寝食难安。最终,她选择了判处肖方5年有期徒刑的决定。这一决定最终经过了审委会批准,虽然仍存在争议。


  在判决书上,张晓霞慎重地将公诉方提出来的“性侵犯”改为“重大过错”,她不想在法律文书上留下瑕疵。
 “其实,该判决已将男性被强奸这个因素纳入到判决里面了,虽然没有明确,只是含糊地说‘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中国的司法实践都有积极的意义,我认为这样判决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高有明如是说。

[1/4/2006 12:51: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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