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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
悠悠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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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首个国家宪法日
2014-12-03 10:51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李传宜1183次点击:我要评论
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通过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再过两天,将迎来首个宪法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日期的临近,各地宣传部门必将开足马力,轰轰烈烈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但提到宪法,可能是学历史的缘故,大脑的第一反应就是毛泽东、刘少奇与《宪法》的故事。
1964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工作会议,邓小平当时认为,进行一般的工作汇报,不必惊动毛泽东。他在向毛泽东报告此事后说:如果工作忙,可不必参加了。而在另一次会上,毛泽东在刘少奇讲话时插话。刘不知毛有很多话要讲,毛只讲了几句,就被刘打断了。[①]12月28日,毛泽东又来到会场。他带来两本书放在桌子上,一本是《党章》,一本是《宪法》。然后发言。再次提出社教运动的性质问题。他还联系到1962年的“包产到户”和“单干风”,说:“要搞阶级斗争,要搞社会主义,不要搞那个资本主义”。毛泽东说:“请你们回去也找《党章》和《宪法》看一下,那是讲民主自由的。不要犯法呀,自己通过的,又不遵守。”毛接着说:“我们这些人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算的话,那么有没有言论自由?准不准许我们和你们讲几句话?”毛泽东说:“我是党员,我是公民,你们一个不让我参加党的会议,违反党章,一个不让我发言,违反宪法。”[②]毛泽东的生气让很多在场人士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文革爆发后,“打倒党内二号走资派”、“打倒党内头号走资派”的口号一出,再回想起毛泽东当初的气话,不禁让人寒颤。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内被打得鼻青脸肿,经受了“坐喷气式飞机”残酷批斗之后的刘少奇也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手持《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但《宪法》最终都没有保护这位曾经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当时名义上依然是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利,甚至在参与批斗的红卫兵们看来,手持《宪法》维权这是多么可笑的行为。当然,此时的刘少奇又何曾想到1955年1月间,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③] 1969年11月,刘少奇病逝于河南,遗体被易名火化。
宪法,是有的,却成为当权者手中肆意挥舞的的利器。一旦权力尽失,只不过是废纸一般,连一个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护,更何况普通小民。经历了四次死刑判决、八年牢狱之灾,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念斌投毒案”当事人念斌,在办理护照时,被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真是“没完没了”、“何其怪哉”,[④]甚至有些阿Q精神的我,自我安慰,念斌比起河北的聂树斌、湖北的佘祥林,苟且保全了一条性命或是少坐了几年牢。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疑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疑犯同时落入法网。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疑犯都“如实”招供了罪行。坦率地说,在这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犯罪一般很难轻易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和秘密警察胡作非为;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落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正如任东来先生所说,“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⑤]而在美国最高法官大法官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珠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⑥]
目睹了重庆“打黑”、王立军事件的惊心动魄和暗流涌动,在异常残酷且充满吊诡的斗争中胜出的人们,犹如文革里捡回一条性命的开国元老们一样,同样意识到没有宪政,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牺牲品,只有权力是最终的胜者。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2日
[①] 《历史的变局:从挽救危机到返修防修(1962-1965)》,钱痒理,香港中文大学,2008年,第399页。
[②] 《历史的变局:从挽救危机到返修防修(1962-1965)》,钱痒理,香港中文大学,2008年,第403页。
[③] 《“以党治国”面面观》,于一夫,《炎黄春秋》,2010年第10期。
[④] 《念斌又成犯罪嫌疑人,何其怪哉》,《南方都市报》2014年11月26日,社论。
责任编辑:花满楼
[⑤]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 陈伟 白雪峰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第8页
[⑥]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 陈伟 白雪峰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第429页
责任编辑:花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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