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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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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目录:
一、回答闲话的焦点
二、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一、回答闲话的焦点
1、
“认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运用非法暴力,逼宫成功,是开了一个坏例。”和“认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运用非法暴力,逼宫成功,是为台湾开创了一个公民维护宪政的先例。”都是个人的猜测。两者都有可能,是等值的。作为个人的推测和观点,这无可批评。但是,若把未出现的事作为出现前的判定理据,就不合理。
2、
美国《独立宣言》里白纸黑字的说明与解释并不完全一致。
3、
对某一个行为,当你认为它等同于香港人组织的支援23条立法的游行,你反对,别人认为等同于反23条立法的游行,所以支持,都无不可,两者的权利和道理都是等值的。人们支持或反对都是合理和合法的。对反对和支持施明德,反对和支持扁总统,我都报于相同的尊重和权利认同。我支持施的行为,你反对,只是各人判断和观点不同而已。支持和反对都合理,但若以推测为理据指施非法、以暴力颠覆宪政民主政权就不合理。
4、
““在宪政程式和法规外行使权利”,这不就是“非法”?非法不等于不正当。但在宪政社会中的“非法”就是“不正当”(除政府阴谋结束宪政)。”
我指这一权利是在非常情况下才可用。这非常情况,一是你所说的“政府阴谋结束宪政”,一是政府违背与人民的契约,政府违背宪政。即《独立宣言》所说的“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的情况,在这种非正常的宪政情况下,“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这可以叫做“非法”吗?
5、
并非只有“要么是宪政社会,要么不是宪政社会”非此即彼的两端,还有像《独立宣言》所说的,还是宪政社会,但政府做害人民的坏事这样一种情况,实际上还有其它。这些情况就是“非正常的宪政社会”。
我同意“陈水扁在台上决没有威胁到台湾的宪政秩序”的说法,但他也确是做了坏事。至于这些坏事是不是足于构成要他下台的理由,就“见仁见智”了。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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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众法律外和暴力改变政权的认定
张三一言
闲话提出:“任何观点都是在一个限定的情境下作出的,离开这个限定的情境就没有意义。所以最好把自己的观点作一个清晰的概括,把双方分歧的实质确定下来。”因为认同并为了实行这个要要求,所以作总结性回答。这回答可能与过去说过的话重复。
[一]、对台湾现状的认知。
台湾今天是处于正常的宪政民主状态。陈水扁是中华民国合法总统,人民在过着和平稳定的正常生活。我的这个观点已经在《今天的台湾就是“宪政民主”!──张三一言旗帜鲜明地支持胡平、王丹、王军涛、盛雪、张伟国》一文中表达过了。
至到今天为止,台湾并没有出现非法的民众反政府行为,更没有出现暴力颠覆政府的行为。政府方面也没有出现非法的颠压民众的事件。
台湾今天所有倒扁和护扁的民众行为,陈水扁的反应,都是在宪政民主程序下依法进行的。
[二]、我没有争论过“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的问题。
在我记忆中,我从来没有回应过闲话关于“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的问题。闲言说“张三认为仍然正当”,还说:“在台湾这个事件中,你对非法暴力,持肯定态度,而我则持否定态度。”
这不是我的答案,也不是我的观点。而且还和我的观点相反!
我只是从理论上讨论问题,并没有涉及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宪政民主社会正常状况下,人民没有这种权利;在非正常情况下,人们有用非程式改变宪政社会的权利。
现在正式回答闲话“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的问题:
因为我认为今天台湾是正常的宪政民主社会,所以不会认同任何“暴力逼宫”的非法行为。若我过去有过认同“暴力逼宫”的非法行为、或可以解读为这样的认同的文字,请指出来,我一定更正,并以今天说的为准。
我再明确指出,我一直支持的都是施明德今天的宪政民主程序内的合法民众运动。我反对的是以“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的主观忆测作为反对施明德今天合法行为的理据。把这个观点解读为认同施明德将来暴力逼宫,是不能接受的。
只是你认为“施明德的群众运动很可能会发展到不可收拾,即出现非法暴力的情况的”而已,我并不如是认为,所以我一直没有和你讨论这个问题。今天的消息是施明德把“倒扁”重点改为“反贪腐”,可见,施之理性;与你的猜测有距离,与我的估计较接近。
问题为什么重重复复,纠缠不清呢?我猜想,问题是闲话总是想在施明德等民众合法行为加上“非法”和“暴力颠覆政府”的罪名引起的。(注意,只是我猜想,应以你的认定为准)
[三]、对非程式和暴力改变社会(政府、权力)权利的认定,和行使权利的限定。
原则:我确认民众有非程式和暴力改变社会(政府、权力)的权利。
在专制制度下民众行使这种权利的限定:
在专制社会,没有限定,民众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只要民众认为需要和可行就可用;但是,应尽可能不要采用这一权利;因为代价太高,不易控制和比较难预期结果。在万不得已时,没有其他选择时,特别是专制统治者把暴力强加到民众头上时,就应当机立断用之。
在宪政民主社会行使这种权利的限定:
在正常状况下,民众没有这种权利。
在非常状况下,民众有这一权利。
非常状况指的是闲话给出的“唯一”条件,我加上的美国独立宣言提出的“唯二”条件(我不排除其他的唯三唯四…),在这些非常状况下,民众可行使这一权利。现在我还补充一点:在政府先非法行事和使用暴力情况下才应该行使这一权利。
(很想知到詹余先生对我这一观点的看法)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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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8/31/2006 1:05:0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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