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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在宪政程序和法规外行使权力的权利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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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在宪政程序和法规外行使权力的权利 【糊涂老张敬复正言闲话之二】
张三一言
以下是糊涂老张具体回答闲话的正言。
[一]
闲话的正言:
“老张糊涂,施的行为如果成功,台湾的宪政制度就破产了。 以后只要遇到类似的不合已意的政治人物,都可以弃现有民主程序不顾,只通过群众运动逼宫,这不是民主,而是暴力颠覆政府。”
糊涂张三答:
你的质疑问题就出在你的假设:施成功,台必“弃现有民主程序不顾”与历史事实不符,与逻辑相悖。
历史的记录告诉我们,所有类同施明德以民众力量变更权力的行为(包括施曾任主席的现今民进党、美国建国、各色人民力量、颜色革命)成功后,都逐步建立了宪政程式和法规。并不是如你所说的,“要遇到类似的不合已意的政治人物,都可以弃现有民主程序不顾,只通过群众运动逼宫,这不是民主,而是暴力颠覆政府。”用想当然去否定历史事实是没有力量的。
在逻辑上当然可以推导出你的“如果”,但是,基于民主制度的自我优化作用和民主社会人们的理性决策更站上峰,所以,成功的上台者防范别人以己之矛还诸己是必然,被赶下台者,既有以牙还牙的意愿,但也有自己明天再上台不要重蹈覆辙的理性要求,所以订立防范历史重演的规矩成为双方共同需要,定立“防轰法”成为可能。既然历史证明了这种可能而否定了你的“如果”的可能,可见你的假想预设不符合逻辑。
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很大:施明德的行为如果成功,台湾的宪政制度不但不会破产,还会进一步完善起来。以后只要遇到类似的不合民意的政治人物,都可以有规可寻,实行更换。像现在这样的非常手段可能减少。这是民主自我完善的进程,把这种进程视为暴力颠覆政府,是不合当的。
革命既是达成宪政民主的手段,也是确立了民主程序后,确保宪政民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态政社会常宪中,革命可能会破坏民主程序,令民主不稳定,甚至转向专制,给民主造成非常大的损害。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当遇到矛盾与冲突,现有程序无法解决问题,也来不及完善程式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诉诸街头的民众运动,就成为必要。宪政社会既不排斥民众合法表达抗议的权利,也不排斥理性的民众抗议“逼宫”。通过群众运动“逼宫”,是非常形式下的民主表现。所以,在特殊情况,公民抗命是保证宪政民主的必要手段。
不管在专制制度还是民主宪政下,民主革命都必然会破坏当时的“民主的程式”,但是,与革命的同时,会建立相应的民主程式;或者把被原统治者扭曲了的民主的程式正本归源;从而纠正革命前的民主程序不能保证人民意志表达的机制。当然因为革命曾经破坏原有民主程式,必然会有人冒人民的名义,不经程式而自称代表人民,走向专制主义,可能破坏宪政社会的根基。但是,这种可能并不比后来的民主程序重建的可能性大。就历史经验和现实看来,革命后重建更好的民主程序的可能要大得多。闲话说:“在全民投票或公决前,我们不能说台湾人民要求罢免总统,而只能说,有“部分”民意要求罢免总统。”如果有人按足这一逻辑反诸民主党:“在全民投票或公决前,我们不能说人民要求反对蒋介石父子政府,追求自由民主,结束专制,而只能说有“部分”民意有此要求而己。”如何回应?
[三]
闲话的正言:
“宪政社会不允许非法颠覆政府”,“宪政社会中民众没有暴力颠覆政府的权利”。
糊涂张三答:
先正视视听:台湾今天倒扁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必须明确指出到今天为止,台湾的倒扁行动都是在合法下进行的。
闲话说:“施明德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逼陈水扁总统下台的行动”,但是必须指出施明德的“群众运动”是合法的,既然合法,把扁总统逼下台就是合法行动的结果。人家明明是合法逼政府下台的行为,你把一顶“非法颠覆政府”、“暴力颠覆政府”强加到人家头上,有点不顾事实了。
回头回答闲话的正言。如上正言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话。美中不足的只是说得不够全面。全面说法是:所有社会都不允许非法颠覆政府,任何政权下的民众都没有暴力颠覆政府的权利。世界上没有愚蠢到“允许非法颠覆政府”的政府。
闲话的正言:“宪政社会不允许非法颠覆政府”“以非程式方式改变权力,并不是民主,而是颠覆民主”。这话分两个方面讲。
这个判断是有一个前提的:这个政府是在人民和政府间的契约下约束进行管治。倘若这个政府是在人民和政府间的契约下约束管治,闲言的判断准确、正确。
另一方面,一旦“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独立宣言),即是当政府破坏人民和政府间的契约进行管治时,宪政社会就理应“允许民众颠覆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独立宣言)民众颠覆政府不存在合不合法问题──都是合法的。
在这样的非常情况下,政府有没有破坏人民和政府间的契约,民众有没有要求政府下台,由这时的政治的“势”判定(见第[四]点)。
若否定上述情况下的“允许民众颠覆政府”的权利,就是否认美国独立宣言中民主的核心精神;也否定现代的各式各样存在民主宪政,但民主不能实行情兄下的民主革命。
[四]
闲话的正言:
“不经民主程序,怎么知道“人民意志”?”
糊涂张三答:
不经民主程序当然不能确定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意志”。有时不经民主程序的“人民意志”,可能正是“反人民意志”;中国大陆中共代表的“人民意志”就是典例。但在讯息和观点可以自由通达的自由民主社会,民意是可以“感觉”和“体现”出来的(当然是有缺点和不正规)。制度程序运作和法律判定是要求分毫不差的、严格符合逻辑的;但是,生活和政治有另一套逻辑,它是根据“势”来判定和决策的。这个“势”是什么?政治家可清楚得很。大势去了,不可一世的天皇只好无条件投降、日万雄师蒋介石只好渡海偏安、得到100%选票当选总统的萨达姆只好钻洞、那位什么副总书记隥小平也只好写检讨悔过…
施明德倒扁,“不经民主程序,怎么知道“人民意志”?”你我可能蒙查查,陈水扁可清楚得很呢!他会准确判定,反对他的人到底是多数还是少数;现今台湾之“势”下,他还有没有办法再管治下去,若能,你施静坐一万天也无济于事,若不能,他就会“顺应民意”辞官归故里。
在宪政社会,人民意志通过选举、罢免等正常民主程序来表达,是最常用,最有理据,最有法效的运作;这是民主宪政的常态。但是,在非常时期呢?如果出现诸如希特勒掌权的情况,明显地,原有宪政的“民主程序”不能保证民主了,它成了独裁的工具。或者我们设想一下,倘若出现总统、内阁和议会多数派都是同一党派,而这时的统治者背离民主宪政,很明显,这时的有关罢免总统、改选议会的“民主程序”都成了这一班背离民主宪政者的工具。这时,离开“民主程序”才能表现主权在民的原则,搞公民抗命才是出路。(说明:我这里只是谈道理,并不是指民政党政府如此)
谁能代表人民,人民中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能代表人民。当这些具体的人是多数时就代表多数人民,是少数时就代表少数人民。那么怎么样确定它是多数还是少数呢?香港的二百万人支持六四,五十万人反对23条立法,井没有经民主程序,可以不可以从中知道“人民意志”?可不可以确定多数少数?
那么,在上述情兄下,在民主宪政社会,会不会有人不经程式,自称代表“人民”,进行非法活动呢?答案是有可能。这是无法避免的事。这个世界以人民、公义、和平、平等、自由、民主、爱情…的名义作非法勾当多的是。难道因此就取消人民、公义、和平、平等、自由、民主、爱情…?所以,正途是以真人民真民意消除假人民假民意,而不是取消人民的权利。真人民真民意消除假人民假民意的判识,前面已经谈过了。
重申一点,我不但不反对遵守宪政程序法规,而且极力主张按程序依法规。我只是主张人民有在宪政法规外行使权力的权利;而且,我并不主张随便使用这种权利,只有在万不得宜之时才能用。
2006/8/27
闲话 《宪政社会中是否可以非程式改变权力,回张三》的位置: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30/8000/300/627230.asp?oD=1
闲话 《宪政社会不允许非法颠覆政府(最后定稿,给洪哲胜)》的位置: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30/8000/500/627427.asp?o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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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8/30/2006 6:27: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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