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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丁:民主权利包括用非正常手段改变权力
张三一言
答老丁:民主权利包括用非正常手段改变权力

张三一言

老丁在《人人都要学习怎样在民主制度下生活》的立论、论述、结论我都同意,而且是非常同意。只是其中有一个小点,我有这样的看法:民主权利包括用非正常手段改变权力。这一点可能与老丁看法不那么相同;以下我就谈谈我的意见,请老丁和网友们指教。

老丁主张“合法受权”、“合法变权”。这当然合理。从某角度看,民主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合法受权”、“合法变权”程式。当民主制度建立后,若不承认和实行“合法受权”、“合法变权”程式,民主制度就根本不能运作。所以,执法守法仍民主社会的常态。

现在问题是,权力不但是必然会腐败,权力还在本能上必然自保。不论专制独裁或民主政权都会建立权力自保的法规。权力自保的实质就是当权者自保。权力自保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在权力者失当、犯错、犯法时当权者能保权力不失。

当民主制度及其法规,尤其是民主文化发展到能确保权力者失当、犯错、犯法时法律和民众有可行渠道更换当权者,同时,当权者无法阻止法律和民众对他的处置时,“合法受权”、“合法变权”成为必要和可行。这应该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状态。例如老丁所举的美国可作此一情况的例证。

但是,当民主制度及其法规,尤其是民主文化还没有发展到能确保权力者失当、犯错、犯法时法律和民众有可行渠道更换当权者,和当权者有办法阻止法律和民众对他的处置时,“合法受权”、“合法变权”事实上是不可行。用民主常态无法“合法变权”,这时可否考虑用“非正常”手段改变政权?

请看事实。比如菲律宾和乌克兰在都有一部民主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改变政权后并没有修改宪法),用“非正常”的“人民力量”手段和“非正常”的“颜色革命”手段改变了政权。就中华民国而言,民进党也是在中华民国这部民主宪法下实行“非法”的公民抗命争取到了中国人的第一个真实的民主制度。可见,即使是在民主制度下,在有一部民主宪法和相应的民主法律下,当民主精神不能实现时,当用正常手段无法生效时,用走上街头等公民抗命这种“非正常”手段改变政权是合理的和可行的。现在台湾正处于菲律宾乌克兰和美国之间的展阶段,其出现如施明德等人发起的公民抗命以改变政权也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我这个主张是有理论根据的。

 在美国《独立宣言》表达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重视和对自由的渴望:“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宣言作出了人类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大胆宣言:“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很明显,如果政府的存在不能满足民众的愿望,人民就有权利推翻政府而另外组织一个。这是最大胆和最能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的的宣言。这部美国宪法是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不但不会反对如上独立宣言主权在民的精神,而且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根据这精神,我说了:“凡是否定民众政治运动都是从根本上否定民主”。

现在所有反对施明德公民抗命的思想都是与美国独立宣言的精神相违背的。这些反对者是各色各样的。其中站稳绿立场而背离民主精神是其一,基于求稳望安的保守思想是其二。这些朋友当然不是有意反民主的,只是基于固有思想(或立场),也没有把所持思想与民主精神相对照,所以才出现这样的取态。

老丁把今天的台湾公民采用非常民主手段视作是“启动程式”,有朋友说它是民意表达,我认为都是对的;但是我还是更进一步认为:它可以是合理的政权更替的“非常”手段。

我深信,不论这次“轰”扁后,台湾的民主会更上一层楼。理由很简单:因为湾今天正在进行一次更深层的民主精神的洗礼。

在这里也顺便对绿朋友说一声:这次我支持了“轰”你们的扁,请多多包涵;如果有机会,我会用同样理由支持你们“轰”他们的马!

2006/8/26



HK [8/26/2006 6:09: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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