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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能剥夺“想”剥夺他人权利者的权利──《支持毛派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理据之二》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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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能剥夺“想”剥夺他人权利者的权利──《支持毛派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理据之二》
张三一言
[一]、支持民主权利不能视同支持暴力专政。
“中国共产党(CPC)本来就是中国民主制度的始作俑者。这是历史性的真实。苏维埃民主选举、三三制原则、党内民主生活制度……(郑丘缓)”有人根据这一事实质疑我的“支持毛派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命题。
问题是:毛共的“民主”选举是“在党控制下可以预知结果”的选举;是党安排和控制的“三三制”。凡可以操控的民主,可以预知结果选举,都是伪民主的骗人把戏。毛共夺权的中心思想就是“我领导”──即专制独裁。我是怎么样支持毛派的?我在《中国民主派应支持毛派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是这样说的:“我认为自由民主派当前的策略是全力支持毛派争取其存在的权利。方法是全力鼓动他们用民主理论和程式去争取其生存发展权利。”这个质疑的明显错误是把我说的“鼓动他们用民主理论和程式去争取其生存发展权利”等同于拥护共产党伪民主真独裁、“用暴力武装割据手段推翻合法的中国政府”,即把“民主理论和程式”等同于暴力武装叛变。
即使是为了专制独裁目的,如果采用了民主程序,有很大可能(不是绝对)被迫认同民主,甚至缔造了民主;即使是为了自由民主目的,如果采用了非民主的暴力手段,既可能求民主得民主,也可能求民主得专制;如果是为了专制独裁的目的,又采用了非民主的暴力手段只可能有一个结果:专制──中共就是这一典例。中共绝对不是中国民主的“始作俑者”,反而是中国空前的极权始作俑者;因为中共不论目的还是手段都是错的,所以在五十年前支持中共是错的。
所以,不应该把我提出的在某些条件下支持毛派权利和之前或现在支持中共等同起来。
[二]、民主不能剥夺“想”剥夺他人权利者的权利。
这可能让原心失望。民主不能实行“你希望他人如何对待自己,就如何对待他人(原心)”的金律。
“你希望他人如何对待自己,就如何对待他人”是做人、人的生活的金律。但是,它不但不是民主政治的“律”,而且是反民主的“律”。
要注意的是:在民主和反民主的专制关系上,两者是不公平的:专制意识型态者要剥夺民主者的所有权利,民主则要求给这些专制者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对民主主义者来说,困难的地方是你无法改变这不公平地位。你若一改变,采取以牙还牙态度:不给专制者政治权利,这意味着你放弃了人人拥有平等权利、不可剥夺他人基本权利(人权)的民主原则;接受了专制者的某些人可以剥夺另一些人的专制原则──你已经脱化成为专制意识型态者了。即是说,你还未和专制者作战就向专制者投降了。
所以,你要民主你就要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你就要做到:你要剥夺我的权利,我还得要保护你的权利。
(注明一下:这里说的专制者,指的是以专制为意识型态的未掌权党派、掌权但愿意放权实行和平演变的专制党,但是,不包括与民为敌镇压人民的专制掌权党。这种党在未改变态度之前,民主派可行的方法是革命;当然也可以尝试逼迫它改良。)
“现代民主哲学有一条公认原理:违反自由权利的,不再属于自由权利。”“权利是属于人性的,对任何一个人,无论他是毛派还是别的什么派,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就是尊重他们自由权利。但尊重自由权利,并不等于允许毛派拥有侵犯别人权利的“自由”(原心)。”
那条哲学认同没有什么错,但是对这一哲学的理解和运用,会产生歧议,而且歧的程度可作为专制与民主的区别。今天(不是毛泽东时代的昨天前天)的毛派没有员警、军队、法院、政府,甚致连党之形还不具备,什么权力也没有,在这样现实情况下,指称他们“拥有侵犯别人权利的“自由””,从何说起呢?
这是把别人的“想”当作是“行”,然后加上罪名加以禁止。
倘若你说,他们“想” 拥有侵犯别人权利,倒是真的;但是,你一把“拥有侵犯别人权利”帽子加到他们的头上,无疑是把别人的“想”的权利也剥夺了。不准别人思想、表达是反民主的专制思想。毛泽东共产党一贯用人的思想和说话定罪,至今没有改变。从网上看到很多一向支持自由民主的网友也反对给当今毛派“想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可见很多人思想上接受民主理论,和把民主作为生活内容(成为习惯、“文化”)的境界还有一段颇长的距离。不但接受民主理论,还把民主精神作为生活与行为的准则,才能完成一个“民主人”。同理,在用民主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制度后,还要有一个相当长时间才能形成“社会民主化”、心态民主化。完成了这个过程民主才算是成熟了;到这个时候“给毛派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才会成为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事了。
[三]、民主的法律不一定都是民主的。要用民主精神,而不是某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律判断是不是民主。
““新纳粹”在欧洲许多民主国家都没有“结党成派”的权利,连公开使用相关标志和呼喊相关口号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古迷)”“ 张三先生如何理解欧洲对新、老纳粹的绝对禁止?(小蜜蜂)”
这个问题很容易从表面回答:并不是所有民主国家都在法律上禁止纳粹法西斯共产党的,这又如何理解?
在这里,我还想从更深一层作出回答:民主并不等于真理。
其一,无论如何民主都比专制好。现今出现的民主最大不民主也不过不给剥夺人民权利的纳粹法西斯共产党的民主权利;专制则由独裁者(纳粹法西斯共产党等)专享权力和权利,剥夺人民权利。
其二,民主的(“元”动力)肇因是不平等,由于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与权利”;你要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求没有人比其他人拥有特权和高一等级。由之发展出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下的决策是多数决,表达了其中多数人意愿;多数人意愿受这个国家的民族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可见民主决策都不是根据(但会兼顾或不大违背)“理”或“道”等正义原则,而是根据利益作出的。法律是当时主流意志的体现;例如,欧洲有些国家禁纳粹,美国禁族族歧视言论等等都是。因为是基于利益的决定,所以不一定是体现民主精神;更不一定是真理。但是利益取向和多数决的决策程式很可能导致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违背平等精神,也侵犯了 “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民主基本精神。“多数暴政”指的就是这些事实。所以,民主本身存在反民主因素。由此观之,民主国家立下反民主之法就不为奇了。因而,那种视民主国家有什么法律,这法律就代表民主甚至真理,是不合理的。按照这个精神,用西方反民主的禁止某类政党和言论的法律为例去反对支持毛派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是不合理的。
其三,必须分清一个重要界线:支持不掌权的任何政治派别的生存、发展和表达权利,是民主精神的体现。但是,绝不能过一步把它扭曲成为支持掌权的专制政党!消除一切专制制度和独裁政党的权力,是完全合符民主精神的做法,也是民主的首要目标。至于要不要消灭掌权的独裁政党,不在这里讨论。
200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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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257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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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7/5/2006 7:13:44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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