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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玩一次“科学法制论”(外一篇)
张三一言

目录(两篇):
一、世界上,没有不涉及道德、理想的政治【玩一下政治理论盲的“社会哲学”】
二、法制是主流意志的体现,不是科学产品【再玩一次“科学法制论”】



一、世界上,没有不涉及道德、理想的政治【玩一下政治理论盲的“社会哲学”】

张三一言


如假包换的政治理论盲和法盲和合,竟敢大言不惭谈“社会哲学”。盲和合说:“本人一再声明过,只讲定义、事实、和逻辑。不讲道德,理想。”

那好,我就来带大家看看和合的逻辑是什么货色。

先从和合的一句话说起。和合说:“张三一言已经承认法制是科学的。打了他自己的嘴巴”。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到底谁打了自己的嘴吧。和与和合的辩论是这样的。

和合认为他的“法制”中的法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科学。

我反驳说,法律是社会主流意识的体现,是主流意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来的规范。它的功能是利益分配而不是解决科学问题。我加了一句:法律本身当然要符合科学。例如双方订立契约,其功能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当然契约不能违背学科。

张三还多次质问和合:你说法律是科学,请你举出一个法律实例,有哪一条法律不是由立法部门订立或通过,而是由“由法律研究机构”的法制专家“研究”出来的,只要举出一条就可以了。举不出来,你的什么法制什么科学就是谬论。至今,和合都回避回答这个问题。

再打个比方,甲说,吃饭是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食欲为转移的科学。

乙反驳说,吃饭是人们为了活命的需要,它不本身不是科学也不是为了解决科学问题的需要。不过吃饭当然不能违反科学。

于是甲扬扬得意地说,乙承认吃饭是科学了。我赢了,乙输了。

和合就是这位阿甲。

于是这位阿甲和合以为自己执到宝了,高兴得多次大叫“张三一言已经承认法制是科学”了!意思就是说他赢了张三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和合知力水平低到连“法律是科学”和“法律本身当然要符合科学”两个概念都无法分清;这就是和合独有别无分店的“逻辑”。第二,或者是知道,但故意“打矛波”歪曲对方来为自己歪理服务。第三,活脱脱由和合自己描绘出一幅“科学法制论取得了阿Q式伟大胜利”的画相。

和合自己打自己嘴巴,只是脸皮太厚了,被自己猛拍也不觉痛吧了。

和合的逻辑概念混淆不清前一句(段)打倒倒后一句(段),附拾皆是。信手拈来,和合在他这两天的《说说和合的社会哲学》,一开口自己的牙齿就咬破了自己的舌头。请看:

前一段:“作为理论家,首先必须彻底抛弃自己的主观,理想,愿望,道德等等…完全服从客观的定义、事实、和逻辑。只有这样的理论,才是正确的理论”
打倒了前一段的后一句是:“作为政治家,…另一方面,就是具有责任感。”而且,“事实上,责任感是政治家的第一要素。”

请和合先回答,若有一个100%做到了正如你所说的“完全服从客观的定义、事实、和逻辑”的政治家,他的“政治”定义是森林法则;他尊重的客观事实是别人的财物是可以强抢回来的;他的逻辑是抢到的就是我的。同样“具有责任感”,而且遵照你的要求把责任感当作是他政治家的第一要素。他的责任感的内容是:全力保护自己的身家财产。请你注意,他可是100%做到了你的要求的啊!你和合会同意这个强盗政治家的思想和作为吗?

你即使内心同意也一定不敢公开说同意。为什么?因为你还没有失去基本人性和道德底线。即使你已经失去了,起码是不敢公开表示出来。你不敢认同强盗的道德取向。

和合后一句的“责任”的要素,就无法避免不包含“理想,愿望,道德”的内容。或者说“责任”主要是由“理想,愿望,道德”这些内容构成的。

所以,和合的逻辑是这样的:前一句是:须彻底抛弃理想,愿望,道德等等…后一句是:必须包含理想,愿望,道德…(而且还是“第一要素”)

这就是和合的独特逻辑,是和合独家“只讲”的逻辑。世间荒唐逻辑,以此为甚。

政治就是权力管理众人之事,这是属于人际关系。人与人关系没有主观因素,不具有理想和愿望,还要必须彻底抛弃道德;这岂不是回到了洪荒代的动物世界了吗。人世间荒唐事,以此为最。

请和合这个法盲注意:在这个人类世界上,人们可以找到不带主观,理想,愿望,道德等等的科学;但是绝对没“彻底抛弃主观,理想,愿望,道德等等…”的“政治”!

人世间竟有如此荒谬的“社会哲学”!信口雌黄,空口说废话、说谎话、发谬论,莫不以此为甚。

2006/3/31



二、法制是主流意志的体现,不是科学产品【再玩一次“科学法制论”】



一个“法制专制”说,他的“法制”中的法律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一种没有人可以驳倒的科学。

张三一言不知道多少次提出,请他举出一个(仅仅需要一个就够)不是由立法者为利益分配定出来的,而是为解决“科学问题”由什么“法制研究院”之类机构的“法制专家”研究出来的“科学法律”条文出作其理论支撑。过了以年为单位的时间,到现在还不敢面对我提出的问题。这就是法制盲宣称的可以任由别人挑战,但是“无人可以驳倒”的理论注脚。

好吧,现在给法制盲讲一点点有关法的ABC。

[一]

现今社会是多元社会,即使是神话或有文字史的古代社会也是分阶级分阶层的;加上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分歧,社会中的人群不可能出现完全一致的利益,只可能是分殊的利益。人是要过社会生活的,这就要找出人们交往,特别是利益交换中的是非对错善恶标准。这个标准和遵守它的守则就是法律。法律是怎么样订出来的呢?在人类史上找不到由“法制科学院”的法制专家研制出来的法律;所有法律都是由具有权威的立法机构订立出来,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

那么法律是根据什么原则订出来的呢?

人们从部落酋长到民选立法院所立的法律考察一下,就可以发现,所有立法都是体现了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意志,所有法律都是在保证主流利益前提下平衡分殊利益的折衷产物。

[二]

法律不是科学而是体现主流意志的分配利益守则,还表现在,法律不可能消灭分歧,只能企图找出一个平衡点把分歧局限到一个损害最小的范围内。把超出这一范围的冲突以强力加以制止,迫其就范。当社会分殊利益变化时,平衡点就必须跟随变化。例如民主化后,维护皇帝、专政党、贵族的利益的法律就相应地被铲除或修改。因为社会的主流意志已经由特权阶级转化为普罗大众了;这时立的法就体现了多数人为主流的意志。要是它是像法制盲者说的那样,法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科学产品的,那么秦始皇的法律、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法律、塔里班的原教旨法律、英美法的的自由民主法律应该是相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若法律是科学产品的话,理应可以“研制”出一种能消灭分歧的功能,例如找到水来灭火,用酸堿互相中和等等类似的功能。事实也并非如此。可见法律是科学的说法纯是废话空话。

[三]

法律之所以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其众多必要的条件。现在只谈其中的一点。人们愿意接受法律的超越性和权威地位,即使法律多少损害自己利益,自己并不认同这一法律,但是还是愿意接受和遵守这一法律的强制。法律体现出来的公义性越高、越文明,愿意接受的人就越多,接受的程度也越高。可见法律是有道义内容的,遵守法律是靠人的思想意识的,把这样的法律说成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科学,除了糊扯,还能是什么?

还有很多可谈的理由,因为不想拉得太长,只好点到即止了。

2006/3/31



HK [3/31/2006 11:41: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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