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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中国公民监政会第一次全国筹备会议请讨论!
刘因全
 中国公民监政会第一次全国筹备会议请讨论!
To:


会务总负责人:邀请政府领导,确定会场,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报名,接待参会者,维持会场秩序。
会议主持人:制定会议程序,掌握会议进度,印制会议资料
邀请中央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习近平、贺国强等参加!
会议时间:2009年两会前两月完成。
会堂地址:暂定北京人民大会堂
会务费:参会者自理、企业捐助、社会捐助、政府帮助!
主要参会者:已联名各省成员,自愿报名,多于20人者由各省成员选出20名代表参加,少于者直接参加,没有者缺席处理!新加入成员一样待遇,直接向各省已公开征集联名申请联络人报名即可!

会议内容:
选举成立全国及各省临时筹备委员会
全体与会人员表决文件如下:

中国公民监政会重要文件请讨论
1、纲领
2、会章
3、代表推荐表

  
 为准备正式申请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我们必须首先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希望大家群策群力。
  
 在此,还希望广大同仁有钱出钱,有智慧出智慧,有力出力。民主是所有先行者所具有能力和资源的高度整合,但必须找到符合国情的方法和路径,不能脱离实际国情。监政会方式既受体制内同仁欢爱,也是体制外人士寻找广阔发展空间的最佳途径,它其实就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主流民意。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给予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尤其是最切实的帮助!
  
 另外,也希望广大同仁在推进民主进程时,尽量多务实,少务虚,真正切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循序渐进地做真正见成效的工作!

   中国公民监政会纲领

   宗旨:
   清除腐败,保障公平,实现正义,共建和谐;
  
 1、协助中央彻底清除腐败,让官场腐败糜烂与制造冤假错案现象最小化,彻底杜绝由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所参与或主导的一切社会不公和行政不作为等丑恶现象;
   2、减少公共财富和社会资源的铺张浪费,监督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
   3、保护自然环境;
  
 4、引导广大民众自觉参与监督、参与管理的公民意识,推动公民社会在全中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方针:
  
 欢迎社会各界、各团体、组织或个人对中国公民监政会的建设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全面监督检查,促进公民监政会健康高效发展!

   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守现有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
   二、尊重所有公民和公仆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全面履行监督现有一切公权力部门所施行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落实情况,只对违法乱纪,侵害公共或个体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提出监督、检查和检举,必要时,代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或权力机构控告当事部门或责任人。
  
 四、设立全国、各省、市、县、乡镇本会执行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士负责日常工作和事务,充分发动全民提供监督信息和投诉材料。
  
 五、监政会内部实行完全彻底的民主竞选,各级主要负责人皆由所属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度,具有健全的选举与罢免机制,候选人不少于三人。
   六、监政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七、监政会代表全社会所有公民意志,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行使监督权。
  
 八、监政会所称公民,无论国籍或户籍,只要合法居住某地,就享受该地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
  
 九、监政会除全国、各省市负责人外,各级地方负责人,也可由居住在当地的其他国籍人员参与竞选担任。
  
 十、监政会实行属地管理和建制,不受户籍限制,如户籍不在本地,只要长期居住该地,也可参与竞选当地负责人及其义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监政会成员,除各级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及其所配置工作人员享有不同级别的薪酬和职责之外,其他任何成员均为义工,以义工形式参与监政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十二、监政会的收入包括会员费、社会捐助、政府捐助等,皆作为公益基金。
  
 十三、监政会在国内设立总部,财务有总部负责,实行网络完全公开管理制度,各级财务,由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及时上网公布,杜绝贪污。

   中国公民监政会会章(草案)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简称为中国公民监政会(全称为中国社会正义事业自由工作者联合会),以实现本会之纲领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标志与旗帜待申请时再定。
   第 二 章 成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认同本会纲领,志愿服从本会会章之规定,可申请为本会成员。成员入会办法另订。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担任现有政府任何重要领导职务,如担任现有政府、人大、政协、党委、军委等重要领导职务者,请自动辞职。

   第五条  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会章,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本会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会指派工作。
   (四)发展优秀公民加入本会。
   (五)缴纳会费,会费每年暂定10元,可以自愿多交。

   第六条  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会规章选举、被选举及罢免之权利。
   (二)在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有接受本会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本会有建议、检举及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对本会之活动有参与之权利。
   (六)对本会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权利。
   (七)受公监会保护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可随时以书面向其所属省市县分部或特种会部执行委员

   会员一旦声明退会,如再行申请加入时,应报请上级核准。

   第 三 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之组织运作,采取民主方式: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下级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三)执行委员、评议委员及各级代表均由选举产生,以无记名方法投票方式实行。
   (四)执行委员、评议委员有定期向组织报告的权力与义务。

   第九条  本会区域组织分总部、省市(包括直辖市)、县、乡镇四级。

  
 各级区域组织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意志机关,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关,评议委员会为评议机关。

   会员超过十人者,应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为该分部最高意志机关。

   第十条  各级区域组织结构如下:

   (一)总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总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二)省市:省市会员大会(省市会员代表大会)─省市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三)县区:县区会员大会(县区会员代表大会)─县区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四)乡镇:乡镇会员大会(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乡镇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妇女、知识青年、产业、海外或其他直属特种分部。其组织层级相当於省市分部。

   本会于各级议会设议会组团。

   前二项组织另订。

   第 四 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总部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总部执行委员会决议或全国五个以上省市分部之书面提议,总部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成员如下:

   (一)各省市分部选出代表。
   (二)各直属分部选出代表。
   (三)现任总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秘书长。
   (四)现任省市分部及直属特种分部主任委员。
   (五)现任县区以上民选首长之成员。
   (六)现任总部及省市民意代表之成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一)至(三)款代表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之。(四)至(七)款代表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会会章。
   (二)议定本会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总部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总部评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检讨总部及省市议会党团之的工作报告。
   (六)受理及议决提案。
   (七)选举、罢免会长、总部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八)议决总部评议委员会移送的重大纪律案。
   (九)议决纪律条例及仲裁条例并选举仲裁委员。

   第 五 章 总部

   第十五条
 总部执行委员会置委员41人,候补委员13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任期二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6年,并由执行委员互选7人为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二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6年。
  
 全国会员代表就常务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任期二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6年,会长出缺时,所余任期未满六个月,由总部评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总部执行委员就总部常务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所余任期超过六个月,应择期提前60天由全国会员代表投票补选。
  
 前项代理会长或补选产生之会长,其任期均至补满原任期为止,但任期超过2年者,视为一任。

   第十六条 总部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及执行会政计划。
   (三)制订本会内规。
   (四)编制预算。
   (五)议决重要人事案。
   (六)审查奖惩提案。
   (七)督导地方分部及直属分部会务。
   (八)审视政府执行各项国务以及实际结果。

   第十七条
 总部执行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休会期间,前条规定职权由常务执行委员会行使,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及常务执行委员会,均采合议制。

   第十八条 总部评议委员会置委员12人,候补委员
 24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可连任。

   总部评议委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省市级或总部级组织执行委员、评议委员者。
   (二)曾任省市以上行政首长者。
   (三)曾任省市议员以上民意代表者。
   (四)曾任法官、检察官者。
   (五)具有律师、会计师资格者。
   (六)具备大专学历。

   第十九条 总部评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监督总部执行委员会推行会务工作。
   (二)审查本会内规、预算。
   (三)审议本会执行实况。
   (四)审议会员及各级组织奖惩决定。
  
 (五)对会员及各级组织作奖惩决定时有义务对质疑人、团体解释党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总部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均为专任,由会长提名,经总部常务执行委员会同意後任命,其任期与会长同。
   总部组织另订。

   第六章 地方分部

   第廿一条
 省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县区、乡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省市分部及县区、乡镇分部之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会员(会员代表)之书面提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廿二条
 地方会员大会由该地会员参加,应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其成员如下:

   (一)地方分部选出代表。
   (二)该省市民族代表。
   (三)现任该级地方分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执行长(总干事)。
   (四)现任下级分部主任委员。
   (五)现任地方首长的会员。
   (六)现任地方民意代表的会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一)(二)款代表的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三)至(六)款代表以地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第五款所指现任地方首长,在省市会员代表大会为乡镇市长以上的行政首长;在乡镇县区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行政首长。第六款所指现任地方民意代表,在省市会员代表大会为省市议员以上民意代表,在县区、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为县区、乡镇人民代表以上为县区、乡镇民意代表。

   第廿三条 地方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执行委员会及评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地方议会分部工作报告。
   (三)受理、议决提案。
   (四)选举、弹劾、罢免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第廿四条
 省市党部执行委员会置执行委员28,候补委员64人,县区、乡镇分部置执行委员12,候补委员46人,由会员(会员代表)就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省市党部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五至九人,候补委员二人,县区、乡镇分部置评议委员五至七人,候补委员一人,互推一人为召集人,任期均为二年。前项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人数由全国总部依各该分部成员人数多寡另定。地方分部组织及职权,在不抵触其地方法规范围内,准照全国总部规定。

   第廿五条
 各地方分部对各该地方会务问题,在不违反本会章程及决策范围内,有自治自主的决定权。

   第廿六条
 各地方分部举办跨越地方活动或出版刊物,登载网络相关信息应经全国总部认可。

   第 七 章 纪律及仲裁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及各级组织,在会内对本会的路线、策略、纲领、政策及主要干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讨论及批评。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拒绝服从本会的决议或参加组织活动。

   第廿八条
 各级组织的决议、活动有违背会章或本会政策者,全国总部得予以公开谴责、撤销该决议或活动、并有权撤销该组织,重新指导产生新的下属组织。

  
 会员言行有违背会章、决议或破坏本会名誉情事者,本会得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公开谴责、停权、除名等处分。

   第廿九条
 有关各级组织之惩罚事项,由全国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全国评议委员会议决。

  
 有关会员惩罚事项,由各所属会部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评议委员会议决。但经全国执行委员会决议移送全国评议委员会者不在此限。

  
 评议委员会议决有关下级组织或会员惩罚案,得要求当事人或组织提出说明或答辩。

  
 不服评议委员会惩罚决定,得向上级评议委员会申诉。情节重大惩罚案其不服上级评议委员会惩罚决定者,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复决,但复决前受罚人停享在会内之全部权利。

   本会纪律条例另订之。

   各级组织之活动或会员之言行,对本会有显著贡献者,应予奖励。

   本会会员及组织奖励办法另订。

  
 各级执行委员会就有关奖惩之提案,应负搜证、举证责任,各级评议委员会就受理奖惩案应负审理、判断证据责任。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全国常务执行委员会推荐学养俱佳、立场超然、处事公正会内外人士,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仲裁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与全国常务执行委员同。仲裁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

   仲裁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仲裁本会总部机关间重大争议。
   (二)仲裁本会地方机关与总部机关间重大争议。
   (三)仲裁本会会员与总部机关间重大争议。
   (四)在仲裁重大争议时解释会章。

   本会仲裁条例另订之。

   第 八 章 经费 第卅一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各种合法捐助。
   (三)经济实体收入。

   会费缴纳办法另订。

   第 九 章 附则

   第卅二条 本会创会会员入会手续及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办法另订。

   第卅三条 本会章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後施行。

  
 会章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修改会章提案应於该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以书面提出,并於开会一周前函送各代表。


    中国公民监政会代表资格推荐表(草稿))

    本人自愿推荐--------------为--------地
 ------级代表,其身份证号------------------------


    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推荐理由:

    推荐人姓名---------------------身份证号-----------------
 -年龄-----------性别-----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推荐人签名: 推荐日期

    规则:
    1、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必须年满18周岁,户籍就在本地,属合法公民;
   2、任何公民或代表在推荐某级别代表时只能推荐3人;
  
  3、凡被推荐代表,无论村、乡、县、地、省、全国代表,必须具有正常行为能力。
  
  4、凡代表,身体健康,无任何经济、刑事犯罪记录(不包括政治陷害),户籍在本地的;
  
  5、村级代表由村民或所在单位直接推荐,地区代表由县级代表推荐,省级代表由地区代表推荐,全国代表由省级代表推荐;
    6、全国代表推荐者可以是本地代表之外的人,但必须具有省级代表资格;
    7、各级代表可自行成立代表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主席与副主席等人选;
  
  8、各级代表必须只有取得二十人以上推荐人签名推荐才具有该级代表正式资格,并成为该级该地委员会正式成员,拥有代表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责任和义务。
    联系信箱:minjianjianz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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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民联合就没有腐败被彻底清除
公民不联合,正义就没有力量。公民不团结,就不能对邪恶势力造成强大威慑。清除腐败实际就是与邪恶势力做斗争。公民不联合不团结,单靠个体的公民反腐败,效果不只等于零,甚至还适得其反,个体公民随时都有可能被官官相维、官黑沆瀣一气的邪恶势力所灭口。所以,公民要求公平正义,彻底清除腐败,唯有走向联合才是唯一出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自己权利不易被邪恶势力随意侵害,也同时保证同道者不为邪恶势力轻易所灭口。http://www.gmjz.org/bbs/index.php
公民监政,铲除腐败,共建和谐,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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