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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
6/24/2010 7:41: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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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證據來! 张三一言 共產黨對敵對分子、異議分子常使用的一道殺手鐧:“拿出證據來!”近來,一些認死理不認道理正義的智識精英也染上了這一疾病。 先介紹一下討論這個問題的由來。张三一言寫了《“六.四”不是“事件”、“風波”,是屠殺! 【不願忘記】》一文;洪哲胜博士回答說:《屠杀还是事件,只是这种事件是个震惊全球的大事件。干嘛否认它?》張三一言上文要表達的意思極明確:反對共產黨用中性的“事件”、“風波”來沖淡、消解、掩飾、否定民眾的‘屠殺’這一個寫實證罪之詞。在正負雙方作針鋒相對爭論和搏鬥之際洪博士來個“是事件”之論。張三一言承認,洪博士有理,比張三一言更有理。只是,感情上總是覺得:太象牙塔一些了,也好像是由一具無血無肉的骷髏發出的不帶絲毫感情的外星理論。 面對這個認死理不認真理、正義、常識之言,張三一言看了很無奈,就寫了《唉,洪哲勝博士》一文回應。裡面這麼說:『你們這些研究一粒沙沉到河底大道理的科學博士,認真的精神令我萬分敬佩,但是,把它用到人情道理、社會政治上面去,我有點怕怕。你只機械地、科學地看到“事件”這一粒沙,沒有從社會學角度去看看共產黨為甚麼要用“事件”這個詞來界定六四;也不從我否定六四是“事件”與共產黨選用“事件”中的關係,(或可比喻為流動河水中的水泥沙石以及其它多種物質相互中的複雜的關係中)去理解我的意思。不論你主觀願望多麼善良與正確,但是,在有人反對共產黨定性六四為“事件”時,你肯定“事件”說,你想,效果是甚麼?』 過了一段時間,唐柏橋和洪哲勝討論問題時說:“記得你和張三一言有過關於六四是鎮壓還是事件的爭論。張三一言說六四是鎮壓,是屠殺,而你偏說是事件。我看過你們來回辯論的文章。你太可笑了。現在全世界除了中共管治的大陸外,所有的媒體都報導六四時稱為“六四鎮壓”或“天安門屠殺”,唯獨你與中共口徑一致,稱六四鎮壓為事件,連慘案都不說。我們要不要就這個話題辯論一方?” 洪哲勝反駁說:“可惜你绝对找出我说“六四不是屠杀”的证据。”──洪哲勝博士也用了“拿出證據來!”這一殺手鐧。 “拿出證據來!”是在爭論時常被掄出來的殺手鐧。與之同義的另一種表達的還有“誰指控誰舉證”等等。無疑,這些說法都是正確的,很多人用諸於很多事理上也合情合理。但是,它並非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當它被片面化、絕對化、泛化時,放到某一些特殊事理上還會突顯荒謬絕倫。 其一,黑箱作業下要求證據。 我相信,大概很多人也會相信,共產黨的極權統治是黑箱作業,官商勾搜括掠奪民脂民膏是黑箱作業,所作所為絕少為外人所知。在這樣現實下,就有那麼一小批打着獨立知識分子旗號的人,窮極無聊、窮追不捨、窮凶極惡地要求人們“拿出證據來!”──有典型意義的事例是這些人中的一些人要人們拿出楊佳、高智晟等人受共產黨迫害的“驗傷報告”來,拿不出來就是造謠。這一類 “拿出證據來”要求在中文論壇並不少見。 我認為這類“拿出證據來”不但荒謬絕倫,而且還為共張目。 其二,證據被掩蓋合情合理地視作沒有證據──法庭泛化 有一些認死理、視法庭判例為圖騰的人,把所有拿不出人證物證來的事,假想法庭會判決為不成立的案件都視作沒有證據。例如,王八借了陳七一萬美刀,王八口頭言明一個月內清還。但是錢到手後,王八說:我從來沒有借過陳七的一毛錢。對此,陳七甚麼證據也拿不出來。於是,這些法庭泛化輩就認為陳七沒有理,因為他拿不出證據來!所以是陳七造謠。 大家想想看,這種“拿出證據來!”是不是悖於情理? 其三,要求受傷害者找出自己應該受害的證據 有這樣荒唐事?有。請回想一下你曾經看過的一些理論觀點。 指責被性侵犯女性行為淫蕩、衣着暴露、晚間出街…是人們耳熟能詳平常事,苛求被人罵娘者自省:為甚麼人家不罵別人而只罵你娘?你做了甚麼應該被人罵的壞事?… 這些是一些生活小事,並無大害;大害者是對待正義反正義、政治大是大非亦如此。六四二十多年了,不少自視是獨立的識字精英對六四就是持這種態度和觀點。先是回顧總結六四經驗教訓,進而檢討六四學生領袖的策略,這都很正常。在這裡跳上一級:指責學生領袖錯誤,這也是無可厚非。但是,更跳上一級追究學生領袖的罪責,問題就嚴重了。把共產黨這個首惡忽略於一邊,把共產黨屠殺的罪行轉嫁到學生領袖頭上去;只追究學生領袖的罪責,要學生領袖負起屠殺的罪責。這就顛倒是非黑白、為虎作倀了。這種追究學生領袖罪責的輿論在不久之前曾形成一個不大不小的浪潮。這些追究罪責言論,除了要求受傷害者找出自己應該受害的證據外,還要用反共非共,即與受害人是同一類的身分對受害人再作一次精神傷害。 其四,“拿出證據來!”是要人們拿出原汁原味的白紙黑字證據來 他們要的證據是原汁原味的白紙黑字證據,這本來很合理。但是,他們要求的白紙黑字證據是用來拒絕和否認人們在他文章中用邏輯推導出來的結論。這方面說來話長,可寫一篇文章。這裡從略不論,留下空間來給大家想像。 我不反對,相反,是支持“拿出證據來!”、“誰指控誰舉證”等等原則,也不反對且支持把這些原則合情合理地用應用;我反對的僅是且僅僅是片面化、絕對化、泛化應用這些原則。 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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