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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
6/3/2010 6:42:24 AM
标题
内容
由刘建安骂娘引起的言论自由话题 张三一言 由刘建安骂娘启端,引发侯文卓、朱剑文、唐伯桥、郭国汀、刘国凯、陈泱潮、盛雪、安魂曲、卞和祥、王宁、大军等人讨论言论自由权利与骂娘问题。我从旁插嘴,但不议论其中各人的是非曲直,只谈一下在他们议论中涉及的一些原则性、概念性、观点性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对实践言论自由的思考 不违反法律的言论才有言论自由权利,犯法的言论不在自由保护之内;除非你愿意付出受到法律惩治的代价。 骚扰是行动,不是言论。不应该拿骚扰的行动当作纯表达意见的言论,更不应该以此为根据反对自己所厌恶的言论自由权利。侮辱、诽谤、恐吓、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是超越法律许可的言论,不在言论自由之内。不应把不在言论自由之内的言论视作言论自由。还有一点很重要:是不是侮辱、诽谤、恐吓、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不是由当事人认定作准,而应该是以法律裁定为准,且是法律的最后裁定为准。在法律没有裁定之前所有上述侮辱…等等的言论都应视作可以自由的言论。要解决上述侮辱…等等问题,只能用法律程序,不能用单方面要求提供平台的媒体实行制裁,例如删帖。 [二]、对尊重言论自由的思考 如果B骂A的娘,A怎么样才能做到符合言论自由?A的正确做法是严词反击B,甚至可以以牙还牙用同样言词回骂B。但是,就算不能做到誓死维护B的言论自由权利,起码也要做到尊重他的自由权利,最低限度也要做到不要设法消灭B的言论自由权利,例如要求有关方面删帖等等。 话说“杀人犯或者强奸犯也应该享有辩护的权利”。没有错,但是,请注意,这只是当事者权利,而不是旁观者支持杀人、强奸或者杀人犯、强奸犯的理由。当然,旁观者有支持杀人犯或者强奸犯犯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人们也有把你列入杀人犯或者强奸犯同流的权利。这就要问你愿不愿意在道义上与之同流了。 [三]、对骂娘与言论自由关系的思考 一个人对对方有天大的仇恨,这仇恨或许可以导致人们能容忍、接受辱骂对方的原因,但绝不能把它转化为可以辱骂对方家人亲友的理由,更不能变成可以用动物或生殖器官辱骂对方家人亲友的理由。 用动物或生殖器官骂人,当然令人受不了,你只能用常识、常理、道德、传统风俗习等进行反击,或以牙还牙回骂,而不能禁止对方的言论言论自由权利。 不能把厌恶或不能容忍的言论内容作为禁止言论自由的标准。这里有一个言论自由中的原则性区分:言论自由与言论内容无关,言论自由和言论内容是不同的两回事;言论自由权利不由言论自由内容决定。可以议论、批评、反对、否定任何言论内容的观点、理论、逻辑、事实,但不能反对和否定任何人的言论自由权利。 最上乘的辩论是评议对方的逻辑、观点、理论、事实,不涉及对方人身;次之,论事论理也论及人,但不辱骂人;另外一种就是辱骂对方。很少人能容忍被人用动物或生殖器官辱骂,但是相互辱骂毕竟还是一种没有犯法的言论;也就是说还是可以自由为之的事。最令人不齿的是伤害及无辜,例如辱骂对方的家人亲友。用动物或生殖器官辱骂对手的家人亲友是不是触犯法律,我还不知道,但是,它肯定违反道德,违反做人的最低人格原则,违反公平辩论的原则,是最卑鄙下流无耻的表现。 你若是有理,那你就说理去;你若是好汉一条,你就和对方拼个死活去,这才是智者强者的表现。你现在不敢说理,或者没有理可说,又不敢与对方拼死,只敢用下流语言辱骂不相关的无辜弱者,这只能说明你既理亏又卑鄙软弱。 有文才者辱骂人,用动物、生殖器官骂对方亲友,只表明其人斯文扫地,表现得比常人更卑鄙下流无耻。这正如那些有高学问高才能的文人替中共恶政恶行辩护,只能说明他们更罪恶而已。 [四]、言论自由与私隐关系的思考 不经对方同意公开对方的私隐,若此举触犯法律,则没有这种言论自由权利;若没有触犯,则是言论自由之列。但是不论是有无触犯法律,这种行为都是有违交友之道,有违道德,有失诚信之举;是应该批判的作为。这里看到一点:法律没有制止人们失德违德行为的职责。对不触犯法律的泄露他人私隐行为,要用也只能用常理、人性、人格、道德等方面进行反驳。 [五]、对言论自由与媒体的关系的思考 言论自由并不体现在要求某一媒体给所有不同的言论都有平等表达的机会,而是任何人都有在公共空间办自己的媒体的权利。就是说,言论自由的真义是任何人都有在公共空间创立其一家之言、一言堂空间的权利。一个媒体只发表符合其观点的言论而拒绝相异或反对者,并不表示这个媒体没有言论自由,相反,是言论自由的正常现象。任意数量独家之言、一言堂的群组作为载体,由任意数量独家之言、一言堂构成的杂音群组成言论自由的社会。由是观之,要求某一媒体删除不合自己口味或不合自己标准的言论是不适宜的作为。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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