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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06 3:55: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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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网路捉鬼 方圆 七月二十六日,温金柯兄发表大作《网路捉鬼记》后,大声叫好者有之,拍案叫绝者有之,鸣冤喊曲者有之,呼天唤地者有之,貌似公正者有之,故作高明者有之,旁观好奇者有之,雾里看花者有之。中国工党论坛是金柯兄捉鬼的战场之一,本人也是金柯兄捉鬼的见证人之一,因此几天来,五大洲的电话接应不暇。为解诸公疑惑,故撰此文。 一、缘起和经过 七月二十五日上午,本人正在出席一个会议时,接到金柯兄的电话。金柯兄说,近日有人伪造了一篇新闻,已在包括中国工党论坛在内的一些中文网站上发表,有的盗用了黄秀端等人的名义,也有的使用了金柯兄的谐音名“温金科”。为正视听,金柯兄都作了处理。金柯兄提醒中国工党网站注视这种鬼蜮伎俩,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一些蛛丝马迹。 接到金柯兄的电话后,因为盗用他人名义伪造新闻,不是穿上马甲戴上面具玩点小儿家家酒的游戏,所以立刻走出会场电告中国工党论坛的版主杜平兄,希望他马上动手,打扫一下这个经常飘来垃圾的地方,故有第一个《中国工党论坛关于严厉谴责网络犯罪的声明》。 在这个声明中,杜平兄仅是公布了作案者的IP和终端所在城市,并未涉及任何具体的人。杜平兄这样做,是基于立即制止行犯罪的考虑,因为时间有限,还来不及做进一步的追查。所以,声明发出后,杜平兄才开始对近期作案者使用的这个IP,进行排查和比对,发现使用这个IP者,署名甚多,其中涉及疑与真实姓名相同的有两个,一位是澳洲的黄济人先生的大名,一位是台湾的黄秀端先生的大名。 就在次日(七月二十六日)凌晨,我再次接到金柯兄的电话。金柯在电话中谈到他开始了网路捉鬼,已经追踪到作案者的一些活动痕迹,并邀我共襄盛举。我将小杜版主通过一个下午的努力得到的上述发现及其他证据一一告诉金柯兄,并告诉金柯兄耐心等二十四个小时,就可以搜集到作案者的重要证据。 七月二十六日中午,我又一次接到金柯兄的电话。金柯兄告诉我,他已经正式发表了《网路捉鬼记》一文,其中谈到我们私下通话的一些内容,要我看看是否有不妥之处。我随即上网阅读了此文,没有发现有重大失实的地方,只是觉得他发这篇文章的时机略嫌太早。在以后与金柯兄的通话中,我也向他表达了这一意见。 从发现 IP“71.5.130.246”使用者的名单中有黄济人先生的名字之时起,我也与黄济人兄多次通话。有我主动打给黄济人兄的,也有黄济人兄主动打给我的。对通话的内容,黄济人兄的说法是:“不是温说谎,就是方作假”。 由于当时我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电话录音,两个人之间说的话,可以说无法对证。但其中有一些是黄济人兄在文字上承认了的,如黄济人兄在七月二十九日在中国工党论坛发表的《声明》中所说的: “我用我和方圆在电话一起商定的名字在工党网站上留言,让工党网站技术人员根据此鉴定我的IP是否和以前的那个“黄济人”是否一样,半个小时之后方圆就告诉我检测结果并不一样,那个“黄济人”使用的是代理器”。 但其中后半段话黄济人兄没有说出来。那就是追查代理服务器的使用者的真实IP时,那个真实IP与黄济人兄那个在工党网站上留言的真实IP的前三节数字都相同,仅是最后一节的数字不同。黄济人兄在电话中辩称,最后一节数字不同,就不能证实这个IP是他的,也有可能,这个IP的使用者碰巧与他是邻居,或与他同住在一个社区里。黄济人兄进一步辩解,就算追查的结果是那个作案者的IP与黄济人先生的真实IP四节数字完全相同,也不能证明这篇黄济人兄的文章是黄济人兄自己张贴到网站上去的,因为黄济人兄的电脑完全可能被一个不是黄济人兄的人使用呀! 听了黄济人兄这样的雄辩,我真是没辙啦。所以我无法辩解也没有必要去辩解,再辩解,最多在“不是温说谎,就是方作假”中加上一个“抑或是黄抵赖”。 二、对温金柯兄的批评 金柯兄是一个办事认真负责的人,嫉恶如仇,爽快耿直。网路鬼蜮遇到他,特别是盗用他的名义造谣,算是倒了八辈子的大霉。金柯兄一则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二者为了伸张正义,不怕麻烦,网路捉鬼,除垢清污,正大光明,对此,笔者倍加敬重。 但是金柯兄等不到我与他约定的二十四小时过去就开炮,出手太早,惊动了对手,使本来垂手可得的真凭实据失之分秒,增加了捉鬼难度,应当批评。 三、对黄济人兄的批评 黄济人兄爱憎分明,善于雄辩。对于这次网路捉鬼,虽然深陷被捉的危险,也能够坦然面对,应予以肯定。 在金柯兄网路捉鬼的约十天之前,我曾接到黄济人兄的一个电话。这也是近一年来我与黄济人兄所通的第一个电话。这个电话通话时间很长,约半小时。话的确是从黄济人兄与秦晋兄等邀请徐文立兄访问澳洲说起的,也就是黄济人兄在其七月二十九日的《声明》中承认的: “但在这之前我用我的手提电话打过一个电话给方圆先生,内容有关安排徐文立先生来澳洲访问。就是这次通话我才知道有人用我的名字张贴了我的文章,因为该文确实是我所写,所以查看后并没有在意。” 必须说明的是,此时没有发生“网路捉鬼”的故事。其实,在这个电话中,是黄济人兄指明别人冒名张贴文章的最好时机。如果如此,以后就不会有这等麻烦。但由于黄济人兄“查看后并没有在意”,就算黄济人兄不是鬼,但也是为鬼作伥,无心中制造了混乱。如果以后诉诸法律,这样长达四十天时间的默认和不作为,无论如何向法官解释,都无法使人置信。这一点应当批评。 在中国工党论坛发表第一个声明后到未发表第二个声明中有五天时间,这也是黄济人自力救济的最后时机。这段时间,黄济人兄如果确实是一位受害者,正确的态度是与温金柯兄等受害人一起,设法把那个冒名顶替者查个水落石出,还自己的清白,也做了一件积功德的好事。 但黄济人兄的矛头,不去对着作奸犯科者,相反对着其他受害者和想帮助你洗冤的朋友。如果自己受到别人的误解,蒙受不白之冤,就应当就事论事。如果你是鬼,红鬼蓝鬼绿鬼都是鬼。反之,如果你是人,红人蓝人绿人都是人。颜色可以改变,身份无法改变。再说,网路抓鬼,是好事是难事也是趣事,但干统独之争,蓝绿之斗屁事!黄济人兄把一个网路捉鬼的问题,上纲上线到独派对统派的打压问题。这样不仅于事无补,相反只会给人一种转移视线,欲盖弥彰的感觉。这一点也应当批评。 四、中国工党论坛的立场 对于中国工党论坛的这种举措,不少人拍手叫好,认为对付魑魅魍魉的最佳方法,就是将其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卢笛兄认为,“‘中国工党论坛’的处理很不明智,公布网人IP不但违反了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而且容易中了网特借刀杀人之计。” 这里必须指出,“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本身是一个很含混的说法。因为,“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的标准是什麽,有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瑞士银行最大的特点是为客户保密。但碰到那种杀人越货得来的赃款,只要证据确凿,银行一定会向警方举报。这能说银行违背了“西方普遍信奉的职业伦理”吗?所以,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其说不一,非常不确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足可以写出若干大文章,成就许多学问家。 但可以看得出来,卢笛兄的本意是担心“中了网特借刀杀人之计”,是出于对鬼蜮伎俩的义愤和对捉鬼者的爱护。因此,在对卢笛兄的见解表示不同意见的时候,要对卢笛兄的好意谨表谢忱。同时也盼卢笛兄使出高明手段,使那些危害网路的鬼蜮无所遁迹,鬼哭狼嚎,不亦乐乎!卢笛兄认为如何? 徐水良先生是一位受害者,撰文一吐块垒,也是应当的事情。徐水良先生在文中有这样两段文字: 前文为:“ 温先生的文章《網路捉鬼記》引起争论的,主要是一个孤证(目前还是孤证),也就是在工党论坛上帖子的IP地址问题”。 后文为:“这里遗憾的只是温先生是佛教学者,不打诳语,容易轻易相信他人,不清楚民运界中共地下势力多,有的人头顶流脓脚底生疮,他们的话很难相信。他们的言证尤其是孤证,以及其他不太可靠的证据,必须按照处理此类事情时必须采取的非常慎重、非常专业的原则处理(一般情况下孤证不用),所以温先生对此事作结论太早了点。” 对于前文,笔者的理解是,水良兄大概也和卢笛兄一样,也是出于对鬼蜮伎俩的义愤和对捉鬼者的爱护,担心抓鬼的证据不足,反被鬼咬上一口。 但后文中的“民运界中共地下势力多,有的人头顶流脓脚底生疮,他们的话很难相信。他们的言证尤其是孤证,以及其他不太可靠的证据”中的“孤证”,与前文徐水良先生的“主要是一个孤证(目前还是孤证),也就是在工党论坛上帖子的IP地址问题”中的“孤证”,让人读起来已经不是影射,而是明明白白指称中国工党论坛的“孤证”是“民运界中共地下势力”的“孤证”。 如果确实如此,请徐水良先生拿出中国工党论坛是“民运界中共地下势力”的真凭实据,拿出“有的人头顶流脓脚底生疮”的真凭实据,方显出徐水良先生乃“民运界抓特务最高手”的英雄本色,徐水良先生又以为如何? 中国工党论坛是一个自由的论坛,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张贴文章。任何鬼,不论红鬼蓝鬼绿鬼,男鬼女鬼老鬼小鬼,同样可以在上面张贴文章。国有国法,坛有坛规。不论是人是鬼,如果你的文章是冒名顶替的,假冒伪造的,粗口骂人的,一概删除。屡教不改及情节严重者者,封其IP。 但对于那些明显违反中国工党网站注册国的刑律者,又有明确举报人,中国工党网站首先是公布作案者的IP,然后根据受害者的合理要求尽可能的提供证据,以便受害者诉诸法律。 这里,要提到卢笛兄在对中国工党论坛的“网路犯罪”的说法进行的批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网站并无权力作出‘网路犯罪’的法律判断”。卢笛兄的这一说法是中国工党网站所不能苟同的。因为中国工党论坛作出的“网路犯罪”的判断,是个人判断,而非法律判断。这种说法,把个人判断,混同于法律判断,换言之,就是把认知上的判断,混同于法律上的判决。 个人判断与法律判断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判断。一个成年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我认为某人有罪,不等于某人有罪。某人没有罪,说明我的判断错了,但不等于说我没有判断一个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我作出某一判断的权力,是我不可剥夺的思想的权力,认识的权力。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没有惩罚罪人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个自然人或法人没有作出某人有罪的个人判断的权力。 当一个人去告发另一个人时,他必然作出了他所告发的对象有罪的判断。而如果一个人没有作出哪些行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能力,他怎样去制约自己不犯罪?有罪无罪的判断,乃是与非的判断的延伸。如果人们失去这种判断,这个社会必然混乱不堪。个人认为自己或他人是否犯罪是认识问题。把一个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混同于法律能力,法律行为,这对建立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义是不利的。 结语 上世纪有一句说烂的话:“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笔者重新解释这句话:一党专政的旧社会泯灭人性,的确把人变成鬼。民主宪政的新社会以人为本,的确把鬼变成人。今天的网路抓鬼,发生在一个民主社会。抓鬼的目的,在于把鬼变成人。因此,笔者希望不论是捉鬼的人,还是被捉的鬼,都要告别那个把人变成鬼的贪渎横蛮的中国专制独裁旧社会,迎接把鬼变成人的多元宽容的中国民主宪政新社会。 由于笔者俗事繁多,所以,对于网络抓鬼,就此告一段落。今后任何与此有关的文章与问题,不再回应。敬谢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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