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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问江某的信誉
11/26/2015 9:47: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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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今源、敏贤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在我国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漠视和回避的课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宗教问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具体方针和政策。全国解放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信仰没有了法律保障。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宗教政策遭到严重践踏,宗教工作受到严重挫折,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宗教感情受到了极大伤害。 十一届三中会会,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制定和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出,预示着党的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党对宗教理论研讨的进一步深化。 纵观中国共产党认识宗教、制定宗教政策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历史,按照党的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解放以前我党宗教政策的初步确立;建国初期在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入;十年“文革”时期党在执行宗教政策上的严重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相关理论也不例外,必然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宗教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实际经验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解放以前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运用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我国宗教实际,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了党与广大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宗教问题。这为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的信任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积极支持革命事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同时认为,在对待宗教这个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时,如果客观上还没有达到消除宗教对人们思想的影响之前,贸然进行反宗教的斗争,其结果必然适得其反,不但对革命事业不利,反而会影响到党领导和团结更多的人从事革命斗争。因此,唯一正确的做法就只能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1931年11月5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种族(汉、满、蒙、回、鞑靼、苗、黎以及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公民。[1] 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2] 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把这一政策写在党的施政纲领之中,保证广大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享有其他基本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从而为中国共产党和信教群众之间建立良好关系奠定了基础。 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等许多法令、文件中,都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华苏维埃境内,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之间没有界限,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正是因为共产党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使得广大信教群众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在抗日战争期间,绝大多数的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抗日救亡运动,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抗日力量。正因为如此,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同志在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3]这是毛泽东同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准确、完整的阐述,也是对早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总结和归纳。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了政府应当保障国内人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之后的《和平建国纲领》第二条明确提出:“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等自由。”[4] 上述这些政策、规定,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也为建国后制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累了经验。 (二)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权利 为了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真正享受民主、自由权利,1937年3月,周恩来在关于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与代表选举法时,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我们在修改国民大会法规的意见》:“凡年满二十岁的中华民国公民,没有财产、文化、性别、民族等等限制,不须经过宣誓手续,均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公民宣誓手续,既与信仰自由原则有背……”[5]中国共产党认为,只有坚持以上主张和意见,才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之发端。要建立民主政治,离不开广大信教群众的参与,如果不给广大信教群众参与政治的权利,没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政治选举,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1938年以后,在《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都指出,边区政府应扶持民众团体之组织,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在其《选举条例》中明确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之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满十八岁者,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尊重回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教民和非教民有同等政治权利;不分性别、阶级、党派、宗教、民族、财产,都有选举权。这些政策对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他们的政治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证,不能因为群众信仰宗教而削弱甚至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在文化教育方面,中国共产党主张不分阶级、党派、信仰,都有享受国民教育平等机会的权利和接受国民教育的义务。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信教群众没有持歧视的态度,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不信教的群众是平等的。 (三)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一文中指出:“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各教派牧师的薪金一律由各个自愿组织起来的宗教团体支付。”[6]以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坚持这个基本立场,在制定宗教政策时,就确定了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1923年6月,在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第12条规定:“实行义务教育,教育与宗教相分离。”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再一次明确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7]中华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宗教所需费用自行解决,中华苏维埃政府不用政府的钱来资助任何宗教,是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一个标志,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支持或打击、压迫某一种宗教。所有宗教职业者和宗教团体都是历史上形成的,宗教职业者没有经过苏维埃政府的承认,苏维埃政府也没有批准成立宗教团体,所以,这些宗教团体不受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资助,神职人员不能依靠苏维埃政府津贴来维持生活,以体现各宗教一律平等。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就把对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提上历史日程。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回及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8]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也指出:“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且加紧进行分裂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条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9] 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开始关注和研究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回族和蒙古族的研究,并取得初步的研究成果。 1940年4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回回民族问题提纲》指出: 伊斯兰教对回回民族,不只是简单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原是兴起于反对异族侵略与内部压迫的环境中,它富有反抗的精神,教义中还包含着社会的、文化教育的以至政治的制度之规约。回回民族由于自己的历史环境,至今牢固地保持着伊斯兰教的传统。伊斯兰教成了回回民族社会生活的组织部分,与团结奋斗的神圣旗帜;但另一方面,它又成了回族文化发展与民族觉醒、阶级觉醒的障碍,回族内部与外部的黑暗势力就利用它来做巩固自己地位的工具。[10] 尊重回教人民的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辱与轻视回教的言论和行动。[11] 基于这种认识,1940年2月至10月,边区政府在延安地区不仅组织成立了回民抗日团体——“延安回民救国协会”,而且批准支持并资助穆斯林兴建了延安清真寺,毛泽东主席亲自为延安清真寺题词,八路军总司令朱德、边区政府副主席高自力、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副书记谢觉哉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参加清真寺的落成典礼;不久,边区政府在当时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又拨专款相继在曲子、三岔、庙儿沟、盐池、定边等穆斯林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和扩建了数座清真寺。这些清真寺的建立,使各族穆斯林有了自己从事民族和宗教活动的中心,也使他们有了研究民族问题、讨论抗日救国大计的中心场所。各寺都有专职阿訇主持教务,“在其尊重法令条件下,均得到政府保障”[12];穆斯林群众自由到寺内从事宗教活动,没有任何人干涉;实行政教分离,凡属宗教习俗、教法诸问题,政府概不干预,都由教内阿訇处理。 回民在封斋期间不论在部队、团体、学校,一律尊重其习惯、规则,使所有回民之起床、休息、饮食时间及时期之长短,与全国回民完全一致,而且尽量依其习俗,在此期间将伙食较素日改好。每星期五为回民礼拜之期,各机关、部队、学校均予回民以去寺礼拜之方便。 在回民最多的新正县,回汉婚丧唁吊,互相行礼,各依习俗招待,亲爱友好,毫无猜嫌。政府对强迫回民吃大荤者,以违法论。人民亦以侵犯回民禁忌为不道德及不明平等团结大义之行为,因此,少有故意触犯禁忌之纠纷。政府对干部、人民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此种教育。[13] 同样,此时对蒙古族的研究也取得进展,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中央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规定: 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保障喇嘛庙,提倡与鼓动青年喇嘛参加生产,反对与禁止任何侮辱与轻视蒙古族之言论与行动。[14] 1940年,政府曾为成吉思汗专门修建了纪念堂,该纪念堂前有蒙古喇嘛早晚念经,没有任何人轻视或干涉,深得蒙古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与爱戴。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强调指出:“对于思想、信仰,咸本斯旨,所以各民族中,各党、各派应有尽有,特别是无党派者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强迫入党、限制思想信仰、让人信仰某种主义学说,在政府认为是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之一。”[15] 中国共产党这种尊重、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观点与实践,为制定更为完善的民族、宗教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就是依靠这些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争取和团结回、蒙等少数民族及广大信教群众参加到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各民族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抗日战争中的大团结。 (五)加强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意志更为坚定,认为共产党人虽然和宗教界在信仰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妨碍共产党与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6]尽管这一论述中所谓共产党员绝不能赞同宗教教义的观点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过于绝对化,与今天所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以及“弘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基本政策有一定差距;但还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党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这一良好意愿。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一文中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17]1939年4月,周恩来和叶剑英在南岳会见了祝圣寺法师暮笳、演文、巨赞等人,和他们一起讨论抗日救亡工作。1939年5月,周恩来在汉口专程拜访了基督教人士吴耀宗,向他表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8]此后,周恩来又多次与宗教界人士座谈,阐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界人士为抗战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随着日本利用宗教侵华和国民党利用宗教反共的严峻形势,我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194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视天主教、耶稣教教民工作的指示》,强调“日本人及国民党均在争取教民,必须引起我党注意。争取教民是我党不可疏忽的任务。”通过落实这个指示精神,促进了党与宗教界的团结,巩固和扩大了抗日爱国统一战线。 (六)关于宗教界的土地和财产政策 土地问题的解决,是巩固工农联盟所必需的。解决土地问题,必然涉及到宗教界的土地。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规定:“没收一切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19]同年11月,在《中国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规定:“寺院教会的土地,皇族旗地官地公产等类的土地,一概归农民代表会议支配。”[20] 1930年11月5日,在《中共中央关于蒙古工作计划大纲》中规定:“没收王公寺庙的牲畜归牧民分配,没收一切王公地主垦牧公司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 现在看来,当时在没收地主土地的时候,没有区别地将宗教界寺庙的土地也一概没收,是没有考虑到宗教界的特点和利益,其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于正在求发展的中国共产党来讲,显然是不利的。但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对过去对待宗教界的土地和财产的错误政策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调整,如《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规定:宗教地、寺院地,“已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即为分得土地人所有;未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仍属于原业主所有。”[21]这里既承认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又承认了教堂、教会的土地所有权。1941年4月公布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公地户地社地庙地寺地学田使用条例》规定:“喇嘛庙、清真寺之土地,有关民族问题者,应由政府加以保护。”[22]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23]1942年5月1日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天主和耶稣教会业经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有契约证明者,为教会所公有”;“外国宣教师以私人名义购置或捐募之土地,改为有关教堂或教会学校所公有。”[24]1946年,中央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提出:“凡是祠堂、庙宇、教堂及其它宗教机关所有土地,应当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民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25]这一指示表明,党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拥有的土地基本上持保护的立场。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界的土地政策来看,随着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执政能力的逐步提高,相应地对宗教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从没收宗教土地调整为不“变动”宗教土地。政策调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宗教工作水平的逐渐提高。 (七)限制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宗教活动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世界观,要消灭封建制度,争取中国的独立和解放,当然想要消除在宗教领域内带有封建性的现象,改变帝国主义对我国教会控制的状况,对外国教会在中国的活动进行限制,并提出要向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群众传播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主张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1934年1月,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有关宗教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下才能许其存在。”[26]这一政策的确定,主要是针对占统治地位和外国差会统治之下的教会和宗教团体而言的,对当时国内占统治地位、具有封建特权的教会和宗教制度进行限制。当然,这里所强调的“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也为以后的“反宗教宣传”以及“无神论教育”开了先河。 1935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四方面军会师后,在分析了当时佛教界的现状和革命的实际需要后,中共中央发表《告康藏西番民众书》,强调指出:喇嘛教在人民中有深刻的信仰,喇嘛不事生产成为社会上的寄生虫,同时喇嘛寺常常是一个政权统治机关,并有很多的财产土地,帝国主义、中国军阀和本地统治阶级,都利用喇嘛教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为着民众能够自由的参加斗争,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立(离),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27]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我党视藏传佛教的喇嘛为寄生虫,喇嘛寺是政权统治机关并拥有很多财产土地,藏传佛教是帝国主义和国内统治阶级用来剥削和奴役群众的工具,忽视了宗教的文化价值和积极作用。显然,对宗教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但不容否认的是,这个文件的出发点是提倡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 为了制止把反宗教领域内的封建特权与反对宗教混为一谈,1935年7月,中央军委再次发布通告:“严禁烧毁喇嘛寺,撕毁藏经和污辱其信仰。”这些政策,一方面是为了消灭利用宗教进行剥削的封建制度,使宗教失去作为专制制度、剥削制度工具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尊重和保障了广大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感情,把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封建制度分离开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国共产党与剥削阶级进行政治斗争时,直接与宗教作斗争的情况发生。 (八)关于宗教方面的外交政策 1944年5月底,中外记者来到边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外交工作的开始。1944年8月18日,在《中央关于外交工作指示》中有涉及宗教外交的内容,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我们容许外国牧师神父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财产;同时这些神父牧师亦须给我们以不反对共产党领导之保证。”[28] 中国共产党在开展武装斗争,占领城市的过程中,涉及外国教堂和差会时,对外国人设立的教堂采取了保护的政策;对于已经在解放区的外国传教士也允许其居住,允许其从事宗教活动。对在华外国人及其教堂的这些保护政策,使我党在宗教外交方面争取了主动,在国际上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良好形象。 (九)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基本态度 1941年,在《各地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和迷信的态度,应当是主张信仰自由,人类的宗教迷信不能强制的禁止和取消,只有在发展新的文化教育运动中,才能逐渐克服,只有发展科学,才能逐渐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见。”[29]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40年代初关于宗教问题的这些认识和政策,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上认识到宗教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是长期的,不能企图用行政手段强制禁止和取消宗教,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也表明,我党当时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比较幼稚的,将宗教与迷信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并提出所谓“只有发展科学,才能逐渐破除人民的宗教迷信成见”的绝对论断。此后不久,即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提出:“强迫入党、限制思想信仰、让人信仰某种主义学说,在政府认为是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之一。”将思想信仰自由与尊重和保护人权联系起来,将强迫信仰视为“侵犯人权的犯法行为”,从而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理论的和法律的基础。1942年2月15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当时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文章认为:宗教信仰 “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作为意识和世界观问题的宗教,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人为加以消灭的,只能实行信仰自由的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我党就从“破除人民宗教迷信成见”的认识转到从“意识和世界观问题”考察宗教问题,说明我党是一个善于总结经验、不断进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是,仅仅把宗教定位在“意识和世界观问题”上,也仍然反映出当时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尚未成熟。 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为了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张凡18岁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阶级、男女、民族、信仰与文化程度,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并在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保证。虽然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宗教界的利益也曾受到过一定的侵害,伤害过部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但从总体上来说,这一时期,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已经确立,党对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对于宗教界的财产问题有了政策规定,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已经初步建立。我党的宗教政策在逐渐趋于成熟。 二、解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全国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了法律保障。他们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在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宗教界人士,并做了许多重要指示,鼓励他们反帝爱国,为社会主义祖国多做贡献。我国各个宗教,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宗教团体或爱国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帝爱国运动,改变了国内外剥削阶级控制中国教会的状况,废除了各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管理。宗教界爱国人士不仅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在政治思想上也有了很大进步。 (一)正确认识宗教存在的客观规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执掌了国家政权。能否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能否处理好复杂的宗教问题,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一大考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没有隔断宗教存在的历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并没有消除宗教存在的根源,宗教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宗教还会有深刻的影响。妄图人为地消灭宗教是不现实的,甚至是错误的。 宗教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改变,不是凭什么人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改变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改变这种意识形态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意识形态的改变,又往往是落后于物质基础的改变的。人们可以打掉摆在庙里任何偶像,但怎么也不能打掉教徒群众头脑中的“佛”或“神”像,头脑中的“神”、“佛”主要靠其本人自己去抛弃,而不是别人所能打毁的。[30] 把宗教问题视为一个历史性的民族性的群众思想问题,在经济、文化未得到相当发展,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未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数民族人民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生活中,还会保持深刻的影响。因此,中央对于宗教的态度是:应该十分谨慎,切忌急躁。反对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简单急躁办法对待宗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要逐步采取慎重稳妥的步骤,使宗教不要干涉行政、司法和国家的学校教育,做到政教分离。由此可见,解放初期,中央对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认识基本上是正确的,认识到群众的宗教信仰不是凭哪个人的主观意愿就可以改变或解决的,也不是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就能消除的。因此,在任何时候,只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是解决党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的最好办法。 (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宗教界吴耀宗、赵朴初、马坚等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他们与各界代表一起,认真讨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执行的基本政策,做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共同纲领》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自由权”。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共同纲领》中有关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在友爱和睦的大家庭中,能够团结一致、和衷共济,致力于新中国的建设事业。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宪法》的同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还多次强调要切实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和信那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会采取保护政策。”[31]1956年9月25日,李维汉同志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发言。他说:“我们党和政府实行了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就是:信教或者不信教是自由的;信仰哪一种宗教、哪一个教派,是自由的;现在信教、将来不信,或者现在不信、将来又信教,也是自由的。这样就改进了宗教界同非宗教界之间以及宗教界内部的团结。在我们国家内,只要人民中有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保护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所以不信仰宗教;同时共产党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懂得宗教必然会在长时期内存在的原因,所以采取了长期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还有采用行政手段的情况,是必须纠正的。”[32]可以看出,我党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执行这一政策的决心是坚定的,态度是真诚的。 在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时,李维汉同志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面,有信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个教派的自由;还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有自由。”[33] 中央还认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对宗教采取赞助的态度,更不是要让那些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活动分子得到丝毫的方便;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不是为了帮助宗教发展。它的积极目的,在于团结广大教徒积极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吸引他们参加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事业。根据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贯彻执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仅不会帮助宗教的发展,而且为克服宗教偏见创造了条件;反是,如果采取简单的行政方式对待宗教问题,不仅不能消灭宗教,而且也会使他们的宗教偏见加深和巩固。承认宗教的存在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是对宗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守法的、正当的宗教活动,应该不加以干涉;而对于非法、违法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就要善于运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对象与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体现了在宗教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广大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力图妥善处理无神论宣传和宗教宣传、无神论者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在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感情的同时,也强调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无神论教育。如何调节和处理好无神论宣传和宗教宣传、无神论者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当时党的政策是:不搞反宗教运动;不利用行政手段来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禁止向广大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但对宣传宗教或无神论的场合,做了一些限制。1950年5月2日,周恩来同志与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座谈时指出:“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34] 1956年2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文章主要论述了不能禁止宗教的原因和进行无神论宣传的必要性。文章认为,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度。在宗教问题上,法律允许公民有信仰的平等权利,让无神论者和各种宗教徒有发表自己言论的平等权利。如果国家用行政手段来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公民宣讲宗教教义或宣传无神论,如果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宗教和任何一种无神论,不在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而是用权力压制任何一方,那就和民主的原则相冲突,和我们国家的性质相违反了。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要建成社会主义,就必须改变社会关系,改变祖国的自然面貌。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都来掌握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要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知识水平。而要普及科学知识,以便迅速地把社会主义事业向前推进,就有必要展开无神论宣传,批判反科学的错误观点。但是,有些人以为宣传无神论,就是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的先声,这是绝大的误解!其实,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论者从来不主张使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他们认为,宗教和世界上一切事物一样,有它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当人们还不能理解自然和征服自然,不能掌握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宗教就有它自己的地盘。而在剥削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宗教还被利用作为麻醉人民的工具。只有在阶级社会消灭之后,生产资料完全公有,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得到最充分的满足,他们可以依据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来对社会生产实行有计划的、自觉的管理,宗教的迷雾才会消失。由此可见,宗教的灭亡,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发生的结果。当宗教还在客观上有存在的理由的时候,人们如果只凭主观愿望,企图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他们就一定遭受失败。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心理是矛盾的。作者坚决反对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主张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宣讲宗教教义或宣传无神论”的权利,否则“那就和民主的原则相冲突,和我们国家的性质相违反了”。这种认识,即使今天看来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作者对于宗教是持完全否定态度的,仅仅将宗教视为是一种落后的、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和世界观,认为宗教是“当人们还不能理解自然和征服自然,不能掌握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必然存在的“宗教的迷雾”;宗教不是长期存在的,“阶级社会消灭之后,生产资料完全公有,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得到最充分的满足,他们可以依据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来对社会生产实行有计划的、自觉的管理”的时候,“宗教的迷雾”就会“消失”。“宗教的灭亡,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发生的结果”。宗教是反科学的,其存在不利于迅速地把社会主义事业向前推进,所以“要普及科学知识,以便迅速地把社会主义事业向前推进,就有必要展开无神论宣传,批判反科学的错误观点”。就是说,作者虽然反对采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却主张通过思想斗争的手段和“无神论宣传”来解决宗教信仰问题,其内心深处反映的还是“左”倾思想。应该说,这种思想观点正是当时那个时代的反映,反映出当时我党一些同志对于宗教问题认识的时代局限性,反映出前苏联“无神论宣传”对我党的影响。前苏联在对宗教与教会的关系问题上有如下规定:“为保证公民宗教信仰之自由,在苏联实行教会与国家相分离,学校与教会相分离。一切公民举行宗教仪式之自由,以及进行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均被认可。”[35]斯大林也曾强调:“国家立法是使每一个公民有权信仰任何一种宗教,这是每一个人信仰上的事。我们也正是为此而实行了政教分离。但是在实行政教分离和宣布信仰自由的时候,我们也为每一个公民保留了用说服的方式,用宣传和鼓动的方式来进行反对某种宗教和反对一切宗教而斗争的权利。”[36]既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同时又强调要“用宣传和鼓动的方式”“进行反宗教宣传”,为“反对一切宗教而斗争”,前苏联这种相互矛盾的宗教政策对我党一些同志的影响是很深的,为以后极“左”思想的泛滥埋下了隐患。 (四)关注教职人员的生活,巩固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为了使党更好地团结、教育和争取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关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1950年5月,周恩来同志谈到与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时指出:“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共信不立,互信不生’。当然,我们也不隐讳我们之间的不同点。但是,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这是我们一致同意的。《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 全国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改变了过去不用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来资助宗教教职人员生活费的政策,在保证宗教教职人员具有从事宗教活动自由权利的同时,还提出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困难。195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对僧尼问题的处理,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可简单急躁,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既照顾到信仰,又照顾到生活。……对佛经确有研究或在群众中确有信誉的僧尼,要特别注意照顾。对确信佛法,坚持修行的僧尼,也不要采取厌弃的态度,而要确实保障他们的信仰自由。”[37] 1953年9月,中央对伊斯兰教阿訇的待遇也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阿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宗教职业者……阿訇中生活确实困难者,政府可酌予救济。”[38] 对天主教神职人员的待遇问题,中央规定:“关于神职人员生活困难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以社会救济名义,分别地予以必要的补助,首先要使爱国的和有代表性的神职人员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以利争取。应允许神职人员按惯例到所辖堂去进行宗教活动。”[39] 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决不可在社会主义改革中加以干涉;对于宗教职业者的生活困难,应当帮助他们得到适当解决。” 1958年6月,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的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是敌对的。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40] 在继续保持与宗教界加强统一战线的同时,党中央也提出要经常性地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对教职人员进行宪法、时事及有关政策法令的学习,使其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划清敌我界限,遵守宪法法律。其目的是使宗教教职人员认识到爱护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与支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每个公民的职责。此外,中国共产党开始关注和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这与1934年《苏维埃国家宪法大纲》中所规定的“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显然是有所不同了。 (五)中国宗教“五性论”重要思想的形成 50年代初,全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由李维汉同志主持的中央统战部起草,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得到毛泽东主席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出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点,同时对宗教的群众性和复杂性也作了一些表述,宗教“五性论”的雏形已备。 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主席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特别强调了宗教的群众性和长期性。他说:在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不少。信耶稣教的有80万人;信天主教的有300万人;信伊斯兰教的有1,000多万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几千万人;还有信道教的,数目也很大,约有1,000多万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41] 1957年8月,周恩来总理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也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这种现象。既然宗教信仰是长期的,又有那么多信教的群众,我们就要做好工作。[42] 关于宗教的民族性,早在1950年,中国共产党就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的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它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联。在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未得到相当发展,人民的觉悟未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还会保有深刻的影响,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审慎,切忌急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43]1950年6月25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议上作总结时指出:“在我国,宗教有两类,一类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要慎重处理宗教问题。”[44]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当作“历史性的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来认识,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审慎,切忌急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要慎重处理宗教问题”,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将少数民族普遍信仰宗教仅仅归结为“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联”,是因为“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未得到相当发展,人民的觉悟未大大提高”,今天看来,显然是很不够的。 1957年4月4日,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对宗教存在的群众性、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逐渐解决的问题。这样,宗教就有它的群众性和长期性。在我国,一部分宗教又带有民族性和国际性。宗教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既广且深,它影响到民族关系,有的还影响到国际关系,所以我们要做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有些人不懂这一点。他们看不见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它的长期性,他们只看见宗教是迷信,是鸦片烟。因此他们不允许人们自由信仰,用行政手段禁止这种精神鸦片,甚至采取粗暴手段,他们不懂得:允许这个消极方面的自由,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目的。这些问题,要在道理上讲透,在政策工作妥当处理。[45] 1960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张执一同志专门对于宗教的“五性”进行阐释。后来,到1981年赵朴初先生撰文将宗教“五性论”概括为“宗教客观存在的几个基本的社会特性”。 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完整地提出了宗教的“五性”论,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是相当了不起的一件事。实践证明,坚持和否定宗教“五性论”,始终贯穿于新中国宗教政策发展史的全过程。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有人曾极力贬低或反对宗教“五性论”,而代之以宗教的“麻醉性”、“欺骗性”、“消极性”、“反动性”、“排他性”等作为宗教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极“左”思潮占上风的时候,我们的宗教工作就会出现偏差。必须附带指出,在我党历届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和中央文件中,都没有提到过“鸦片论”;相反,在1950年6月25日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上的总结讲话中,周恩来总理还特意强调说:“现在我们有了政权,可以不必强调宗教就是鸦片,而要尊重其民族的信仰。”可见,所谓“鸦片论”以及将“麻醉性”、“欺骗性”、“消极性”、“反动性”、“排他性”等作为宗教的“本质”特征,都不应该算在党中央和我党宗教政策的头上;那仅仅是一些受极“左”思想影响很深,习惯于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看问题的“理论家”、“政治家”的观点。 当然,从李维汉同志的上述讲话中我们看到,他将允许信教自由政策说成是允许“消极方面的自由”,反映出那个时代我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某种局限性。“允许这个消极方面的自由,是为了达到积极的目的。”所谓“积极的目的”显然是指宗教的消亡;而这种认识与思考恰恰与上述“五性论”特别是“长期性”的论述相悖。今天我党不仅重申宗教“五性论”,而且将信教自由政策提高到尊重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显然又前进了一大步。 (六)爱国宗教团体相继成立 解放后,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和关怀下,先后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等全国性宗教团体;有的地方也建立了各级地方组织。这些团体成立后,在协助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反帝爱国运动和反对宗教封建压迫和剥削制度的斗争,团结、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以及与国际宗教界的友好交往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七)没收和征用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土地,妥善处理宗教房产,保护历史文物的政策 解放以后,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所拥有的土地也在改革范围。为此,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财产方面的政策和文件。1950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没收教堂土地问题给予中南局的指示》中要求:“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对教堂所有的土地,应一律没收。”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栏目发表《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中强调:“政府对于教会房产应该保护,并允许教民有宗教活动的自由,机关部队不得占用教堂,必须借用教会房屋时,须和教会协商,得其允许。”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号召另筹集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拥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46] 为了保护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名胜古迹,《土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管。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用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47] 尽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保护的对象,《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明确宗教活动场所须得政府保护,机关部队不得占用。但事实上,在1957前,各地违反宗教政策,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和侵占宗教界财产,在政治上歧视信教群众的事情已经普遍存在。 1957年3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吴耀宗的署名文章《关于贯彻宗教政策的一些问题》。文章说,在土地改革期间,地方干部奉上级指示要求教会暂时停止宗教活动;但是在土改后,有些地方干部却借口没有奉到上级指示,不许教会恢复礼拜。在小城市和乡村宗教团体的房屋和家具被机关团体占用、借用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占用教会用来做礼拜的房屋和家具,使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受到影响,甚至不能进行。在乡村教会里,有的干部威胁教徒,不许他们做礼拜;有的借口生产,阻止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有的把信徒的圣经和赞美诗拿走。有些干部对信徒的宗教情感不但不尊重,反而采取粗暴或侮辱的态度。有的干部企图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宗教活动,给教会制定一系列“禁令”,不准奉献,不准修建礼拜堂,不准发展信徒等等。有些机关和学校对信教群众采取一种特殊的看法,不管他们的工作或学习成绩怎样好,其宗教信仰都往往被看作缺点。有些高等学校的基督徒学生反映,在“肃反”后,因为他们信仰基督教,就被看成是“有问题的人”。 同年3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陈崇桂委员在全国政协会上的发言。他指出,在辩论有神无神的时候,有人公然侮辱神,亵渎神的名,强占礼拜堂,玷污礼拜堂;甚至有位高级领导干部在一座铁桥落成典礼上讲话时强调:这座桥是人力创造的,不是什么上帝的工作;“你们信上帝的人,要把你们的上帝丢在粪坑里!”这些言论和行为,在信教群众眼里“比挖我们的祖坟给我们的刺激更大”;“像这样亵渎神,在信神的人看来,比骂他的母亲还难受。这不是批判宗教,我们认为这是毁谤宗教。”[48] 与此同时,各地出版社出版了不少批判宗教的小册子,这些出版物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片面的、主观的,不符合事实的;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往往都是对古今中外的一切宗教给予总的宣判:“宗教是一向替统治阶级服务,捍卫阶级不平等和剥削制度的”;“宗教是陈腐的反动思想和观念的体现者,是一切腐朽东西的支柱”;“所有现代宗教——基督、犹太、伊斯兰教、佛教等等,都叫人民群众绝对服从压迫者,都力图把人剥削人的制度神圣化,为它辩解,使它永久存在。”根据上述宣判,就很自然地得出以下结论:“坚决地、积极不断地反对宗教残余、宗教偏见、宗教迷信的斗争是必要的,因为它们阻碍着人民向共产主义前进,它们阻碍着人民群众创造力的发展。”那么,宗教信仰者中间有没有进步的成分呢?那些小册子的作者们对此都是否定的,在他们看来,所谓“进步的僧侣”只不过是“僧侣中变得更聪明的、因而也就是更巧妙地掩饰他们仇视科学和仇视人类发展的那一部分”。[49] 种种迹象表明,在宗教工作方面“左”的倾向已经抬头。 (八)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共同纲领》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规定的只是纯粹的宗教信仰,而且是以中国教会和组织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为前提,中国教会和组织必须要与外国侵略活动以及反革命活动相分离,中国宗教必须与封建特权相分离。 1950年5月2日、6日、13日,周恩来总理分别与基督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三次座谈。在座谈中,周总理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基督教的基本看法,指出了基督教在中国的前途,即:应当把宗教信仰同政治问题分开,信仰上保护,但在政治上必须摆脱帝国主义控制,完成基督教会内的反帝反封建任务,才可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参加到建设新中国的行列中来,并为中国人民所理解、所接受。这三次谈话,坚定了中国基督教界爱国人士彻底割断同帝国主义联系的决心和信心。1950年7月,经过教内人士充分讨论,以吴耀宗为代表的40位基督教会领导人联合发表宣言,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基督教决心彻底摆脱帝国主义控制,进行“三自”爱国的革新运动。 1950年11月30日,属于中国天主教成都教区的四川省广元县神甫王良佐等人共同发起召开大会,向全国发表了《自立革新宣言》,要求实现天主教会的革新。《宣言》提出:天主教传入中国以后,帝国主义者即百般利用教会,作为侵略的先锋。现在我们独立、民主、自由的新中国建立起来了,我们基于爱祖国、爱人民的立场,坚决与帝国主义者割断各方面的关系,自力更生,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新教会,不让教会的纯洁再受帝国主义的玷污。中国天主教内的外国传教士对此十分恐慌,企图以切断教会经费相要挟。中央人民政府当即做出反应,没收一切外国教会的在华财产,根据教育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将教会举办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收归国有;教会自管财产,包括神修院校,交由中国教会所有,粉碎了帝国主义分子的阴谋。周总理代表人民政府对天主教界的爱国反帝运动表示坚决支持。 (九)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取得成效 在基督教和天主教界开展独立自主自办运动,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界也开展了废除宗教内部封建特权的民主改革运动。这是党自成立以来在宗教领域开展的比较重大且影响深远的一次运动。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会上作了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在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的同时,对宗教制度应该进行改革,即改革那些“对回族发展变成阻碍,妨害比较大,同国家法令相抵触的东西”。同年8月10日,根据青岛会议精神,中央统战部《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的11条:1、门宦制度和世袭依玛目制度;2、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3、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4、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对教民的劳役制度;5、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6、非信仰必须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7、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8、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9、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10、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11、对教徒的宗教处罚制度。中央在改革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时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强调对宗教制度的改革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而不是采取斗争的方式进行。文件指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处理宗教矛盾,不能不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充分地利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央统战部《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提出之后,从1958年至1960年,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先后开展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废除伊斯兰教的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放口唤、放阿訇、世袭伊玛目制度等封建特权;2、废除清真寺土地封建所有制、高利贷、对教徒实行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3、废除一切强迫性的宗教经济负担制度;4、废除清真寺内封建性的管理制度;5、废除强迫穆斯林少年儿童到清真寺学经、当满拉的制度;6、反对干涉穆斯林婚姻自由和一切歧视妇女、压迫妇女的规定;7、废除私设法庭、监狱、刑罚、干涉国家民事诉讼等一系列封建特权。 汪锋在宁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上讲话时说:“宗教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是披着宗教外衣的一种社会制度,是妨碍人民解放和发展的最严重的障碍,它同宗教信仰是两回事。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就是要使群众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不是取消群众的宗教信仰,更不是消灭宗教,而是要使群众得到真正的信仰自由。”[50] 当时中央对伊斯兰教形势有一个基本判断:“宗教的束缚和回族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这些“宗教的束缚”主要是:1、教权统治,2、宗教负担,3、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4、频繁的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5、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解决回族问题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为此,制定的几项基本原则是:1、民族和宗教分开,“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对于信仰,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宗教制度,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3、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4、宗教和行政分开;5、宗教和教育分开;6、党内外分开。[51] 在伊斯兰教领域内开展的这场内容很多、范围很广的轰轰烈烈的民主改革运动,到1960年基本完成了。 1959年3月,西藏发生了由大多数寺庙参加的武装叛乱。同年7月,在西藏召开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会议一致认为:西藏的社会制度是一个反动的、黑暗的、残酷的、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只有实现民主改革,才能解放西藏人民,发展西藏的经济和文化,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西藏奠定基础。当时认为: 宗教寺庙是西藏的三大封建领主之一。在民主改革中,宗教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必须废除。在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废除以后,寺庙收入不足维持喇嘛正当生活的时候,可以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国家补助的主要应该是寺庙中专门从事念经的和老弱残疾的喇嘛。至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喇嘛则应该参加生产。[52]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有历史意义的文物古迹,在民主改革当中,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在寺庙中必须开展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剥削制度的三反运动。对于爱国守法的寺庙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对于喇嘛的生活,由政府统筹安排,寺庙的收入不够正当开支时,采取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53] 通过对西藏藏传佛教寺院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几百年的政教合一制度,再不允许宗教和寺院干涉行政、司法、婚姻,不允许寺院私自委派官吏,私设法庭、监狱、刑罚,任意对群众进行处罚与监禁;废除了广大农牧民对佛教寺院的人身依附关系;废除了寺院放高利贷、摊派差役等封建性剥削制度;同时也废除了佛寺中等级森严的封建管理制度和母寺与子寺的隶属关系,在寺院内实行了有包括贫苦下层喇嘛代表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民主管理寺庙。 (十)对解放初期我党关于宗教问题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的历史评估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加大了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力度,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 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宗教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而共产党人则信仰唯物主义世界观,两者是不同的;但是,宗教信仰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而是思想认识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有宗教信仰并不妨碍参加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有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还是会继续存在的。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明确表示“现在我们有了政权,可以不必再强调宗教就是鸦片”,而要尊重其宗教信仰,并提出宗教“五性论”,进而提出中国各种宗教和各种教派应该在爱国与民主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加强团结,研究如何办好中国自己的宗教,如何更好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如何使宗教活动有益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建设。 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提出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其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真正成为每个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保护宗教的合法存在,坚决反对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强制性地伤害信教者的宗教感情或者去消灭宗教。 提出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一系列政策。1950年11月8日,以刘伯承、贺龙、邓小平名义发布的“进军西藏布告”强调指出:“为保障西藏人民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风俗习惯,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喇嘛寺庙,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内之一切建筑、经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如有违犯,须加惩处。”[54]1951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强调:“广大佛教所崇拜之名山大寺及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均须妥善保护,防止破坏,不可轻易占用。一般寺宇,已无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愿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住持较多的城市,须保留少数较大的寺庙,完全归僧尼使用,便于他们做佛事,使他们感到信仰自由确有保障。”[55]1953年3月8日,毛泽东主席在给达赖喇嘛的信中说:“西藏的宗教和在国内其他地方的宗教一样,是已经受到尊重和保护,并且还将继续受到尊重和保护。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56] 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基本政策,国家政权不能用来强力推行某一种宗教或强制消灭宗教;宗教也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不允许任何一种宗教占据垄断地位,各种宗教在爱国、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和睦相处。 坚持并不断扩大了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政治上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本方针。注意做好宗教界上层的工作,十分注意维护达赖、班禅在藏区的领袖地位,并使之分别当选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成为国家领导人之一;那些长期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宗教界人士,如基督教的吴耀宗、邓裕志、刘良模、赵紫宸,佛教界的赵朴初、巨赞、喜饶嘉措,伊斯兰教界的包尔汉、马坚、达浦生,道教界的陈撄宁、岳崇岱,天主教界的王良佐等,都分别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政府注意在生活上关心宗教界人士,在思想上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积极引导并协助各种宗教走与新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从1950年开始,基督教界的三自爱国运动,天主教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实行,使这两种外来宗教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与利用;50年代中后期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民主改革,也使这些宗教最终摆脱了封建主义的桎梏。中国宗教这种政治状况的根本变化,使宗教成为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受到新中国宪法尊重与保护的事业。这是我党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做出的正确决策。 但也必须看到,新中国成立之初,毕竟处于宗教工作的摸索阶段,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认真总结分析不足之处。根据上述各种事实,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时对于宗教的基本看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仅仅将宗教作为一种落后的意识形态和世界观来看待,对于正当的宗教与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分辨不清,等量齐观,甚至把正常的宗教活动视为反革命集会。 第二,对于我国宗教的长期性认识肤浅。尽管毛泽东、周恩来等领袖人物发表过这方面的精辟论述,可惜,并未成为全党共识,导致后来宗教政策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对于我国宗教群众性的认识肤浅。毛泽东、周恩来等人的相关认识也未得到普及,不仅没有将广大信教群众视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甚至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开始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视为思想政治觉悟不高的消极、落后力量或政治异己力量。 第四,由于上述三点原因,所以在一些同志心目中,错误地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视为是“消极方面的自由”,并通过媒体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这种错误的观点,导致宗教工作的逐渐“左”倾化。 第五,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极“左”的思想表现。在相当多同志的思想上,民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新社会相适应,而是为将各族信教群众“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因此,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许多东西搞过了头,干涉和限制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把民族习惯和宗教制度混为一谈,甚至错误地批斗、打击了一批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这种错误作法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是不能忽视的。至今,宗教界一些朋友对于那场民主改革回忆起来还心有余悸,不愿多谈,这一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三、1957年至“文革”期间的宗教政策 1957年后,由于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的偏差,在意识形态领域,尤其是在涉及到宗教问题时更是如此。总的看来,这一时期的宗教政策是动摇不定的: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在具体工作中,既有失误,也有纠正失误的努力。60年代中叶后,一直到“文革”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严重破坏,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被篡改,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被破坏,宗教工作机构被撤销,宗教工作干部和一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受到摧残与打击,寺庙教堂被封闭、拆毁,宗教文物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宗教经书被焚烧,人们的宗教信仰横遭禁止。教训是很深刻的。 (一)在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过程中开始偏“左” 1957年4月,中国共产党开始整风。宗教界人士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参加到这场整风运动当中去,召开“神仙会”,纷纷表示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并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希望党和政府进一步保护和尊重宗教信仰,广泛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发扬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重视藏族地区特点,慎重进行社会改革,在信教群众聚居区进行工作要把群众所信仰的宗教摆在重要地位上来考虑;希望加强对民族干部的教育工作,使民族干部克服脱离本民族群众的倾向,和本民族人民生活在一起,尊重本民族生活习惯,与群众共同参加自己民族的宗教节日,体贴本族人民因历史的痛苦创伤而造成的一些特殊心理状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并帮助他们解决目前的特有困难,取得人民的信任,真正能够代表自己民族的利益和反映本民族人民的意见,根据党的政策结合自己民族的特点领导本民族前进。[57]应该说,这些意见与建议大都是善意的、实事求是的;即使一些带有片面性的批评意见,也是正当的,是政策范围内所允许的,是符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一精神的。 可惜,没过多久,就由提倡帮助共产党整风转为“反右”斗争了。宗教界人士所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被视为具有敌对性质,是“向社会主义猖狂进攻”,并由此开始了对一些宗教界著名人士的“大批判”,将他们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这种倾向始于北京,继而向全国迅速扩散蔓延。 1958年5月,张执一在《全国宗教工作专业会议上讲话》时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宣传是否也自由?如果是纯宗教宣传是有自由的,现在就是如此,办刊物和在教堂内讲道,我们都未干涉。但应讲清楚,我们不信的人也有不信宗教宣传的自由。他们宣传宗教有自由,我们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这是斗争,但方法要讲究一些,在意识形态上我们同他们是有斗争的,但当前还不是主要的,主要的,目前还是政治斗争。我们自己也要限制,不到教堂去反宗教。对他们也要限制,不让他们上街宣传宗教,这是为了社会主义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58]从这段讲话中不难看出,把宗教宣传和无神论宣传已经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高度,一方面强调“我们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鼓励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无神论,同宗教作斗争;另一方面,强调只允许宗教“在教堂内讲道”,对于宗教宣传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1958年8月24日至9月3日,中央统战部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1月,向中央写出报告,对宗教界的政治态度进行了基本评估。报告认为,在过社会主义革命这一关中,在两条道路的斗争中,宗教界的各种情况仍然非常复杂,在教徒群众方面,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觉悟还不够高;在宗教界上层,真正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的左派分子还很少,多数人在不同程度上对党和社会主义抱着怀疑态度,或有抵触情绪;少数人还没有同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这份明显错误地评估我国宗教界政治态度的报告,竟然获得党中央的批准。 1958年5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以后,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跃进”运动,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也有人大力倡导“宗教大跃进”。同年8月,某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写出一份《关于在宗教界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反右派斗争的总结报告》,集中反映出当时那种极“左”倾向的严重程度: 宗教职业者除少数进步分子外,绝大多数都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一般都是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的;他们中的右派分子是代表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派的,不仅在世界观上反对共产主义,而且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和破坏宗教界的反帝爱国运动。宗教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任何时候都是阻碍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消极的因素,宗教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消灭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团结教徒和向宗教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它是积极的革命的武器。为了实现宗教工作的大跃进,必须不断克服右倾保守思想,解放思想,破除四大迷信(迷信五性论;迷信“天主”、“上帝”对教徒思想上的统治作用,过低地估计群众觉悟;迷信宗教上层的代表性;迷信宗教工作政策性和策略性)。[59] 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难以得到贯彻落实,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认识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态度,把在宗教界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转变为反宗教运动,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变为“向宗教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随着阶级斗争观念的不断加深,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将原来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为消极落后力量,升格为阶级异己力量或敌对势力。1962年11月17日至1963年1月11日,全国第七次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全国宗教工作形势作出完全错误的估价。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在中央批示中写道:“一九六二年以来,越来越清楚地看出,宗教方面的阶级斗争是很激烈的,一部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明目张胆地向党进攻,地主、富农分子也利用宗教进行复辟,相当多的宗教界人士千方百计地扩大宗教的势力和影响。在西藏、甘、青藏区的喇嘛教中和一些地方的伊斯兰教中,一部分反动的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表现更为嚣张,他们恶意攻击平叛、改革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妄图实现复辟。……宗教方面的阶级斗争是长期的,促进宗教逐渐削弱以至消亡的斗争更是长期的。”[60] 1963年8月,国务院宗教局召集全国性宗教团体开会,提出要以阶级斗争的观点认识问题,号召“要揭开宗教掩盖下的阶级斗争盖子”。1964年5月,主管宗教工作的中央统战部被点名批判,其罪名是“向资产阶级投降”;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同志遭到猛烈批判,其罪名是“维护宗教势力,攻击党对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同年8、9月间,国务院宗教局主持召开“全国信教群众座谈会”,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宗教形势的错误估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是压在信教群众头上的一座大山,是束缚群众的精神枷锁,是生产斗争的严重障碍;有计划的削弱宗教,促使宗教的最终消亡,“是我们整个过渡时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务”。 农村宗教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左倾”,竟然提出“天主教、基督教在农村是一个极为反动的堡垒,必须攻破”的主张。由于实际工作中地方宗教工作部门歧视信教群众、伤害信教群众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导致部分地区的宗教狂热和骚乱。1965年8月,山西省委在转发的一份“纪要”中强调,当年3月太原市郊区发生的教徒骚乱事件,“是当前阶级斗争尖锐性、复杂性的表现”。主抓公安工作的谢富治在关于解决太原地区天主教“闹事”问题座谈会上,竟然号召:“必须批判那种认为天主教已不是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的极端错误的观点”。[61] 在新疆,宗教工作“左”倾错误出现的时间比其他地区似乎更早一些。其中,新疆地区对待伊斯兰教依禅教派的政策转变比较典型。 1954年新疆分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依禅派“是伊斯兰教的一个支派,并有群众信仰和支持,但为数较少,尚不似一般伊斯兰教那样多的群众信仰和支持。”由于其活动多已超出伊斯兰教的正常范围,现在又“在很多地区大量发展教徒,造谣惑众,阻碍群众生产,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政府的政治影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给他们以必要的打击,以遏止他们的猖狂活动”。但同时强调:“在进行这一斗争时,必须注意不得将依禅教派作为反动组织看待,并充分估计他们在一部分群众中还有相当的影响,他们还有若干群众的信仰支持,因此,事前必须做好群众工作和宗教界工作,取得他们的同情和拥护,以使依禅教派的首要分子在群众中完全孤立起来。对他们的打击面亦应尽可能的缩小。打击对象只限于严重而突出的违法活动分子。对于一般的违法活动分子,凡是能够用说服和争取的办法使他们不进行违法活动时,我们就必须采用这样的办法,极力避免采用打击的办法。”应该说,当时还是有一些政策观念的。但到1960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承认依禅教派“是伊斯兰教的一个支派”,不再顾及还有一部分群众对依禅教派的“信仰与支持”,也不再避免对之采用打击的办法,甚至提出要对依禅教派“严加打击”;只是要求“不要公开提出取缔”而已。这一年自治区党委对阿克苏地委《关于继续做好宗教改革工作的指示》的批示中,就明确了这一精神:“对于依禅教派的反动活动应严加打击,不要公开提出取缔。”“文革”期间进一步升级,将依禅教派和天主教、基督教认定是“反动”组织,作为斗争对象,要求一并采取打击和“取缔方针”。1974年,新疆自治区党委批转统战部《关于在批林批孔运动中回击宗教违法复辟活动,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对反动的依禅教派和天主教、基督教,要继续坚持取缔方针。对信教群众要进行教育,对组织活动的头子要予以打击。”[62] 一些民族、宗教学者也被动员出来,公开发表文章,对本民族信仰的宗教进行批判。1960年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白寿彝教授的文章《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强调要对回族与伊斯兰教加以区别:“伊斯兰教从元代起,就被封建皇朝利用为统治回回大众的工具,而先后以‘回回大师哈的所’(以宗教法律判案的机构)、‘敕赐礼拜寺’、及用阿訇充当乡约等等形式出现。”“伊斯兰教虽也曾被用为号召和组织反压迫的工具,但是它往往只能指向‘真理的彼岸’的‘幻想的要求’,只能指向为宗教而死,而不能把斗争引向‘人间的真理’,指出现实斗争的正确方向。并且,伊斯兰教也像某些宗教一样,以向全‘人类’说教的形式出现,这只有使阶级矛盾在‘人类’的名义下得到隐蔽,而便于剥削阶级利用为欺骗被剥削阶级的工具。”“如果把宗教和民族混同起来,或者强调宗教的作用,那末就会束缚了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争上游的手脚,这是和党的总路线背道而驰的。”[63] 应该说,“回族”与“伊斯兰教”的确是属于两个概念的范畴,对之加以区别,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文章却花费大量笔墨对伊斯兰教妄加批判,突出强调伊斯兰教在历史中的负面社会作用,并将这种负面作用具体化为“束缚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争上游的手脚”,“和党的总路线背道而驰”,这是与白教授这位著名回族学者、中国伊协副会长的身份不相符合的。当然,实事求是地讲,白教授的这些言论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对他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展的几场学术性大讨论,为我党极“左”政策的进一步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个是史学界关于农民革命战争与宗教关系的大讨论。1959年《学术月刊》第9期发表了杨宽的《论<太平经>》一文,作者认为《太平经》是我国第一部农民革命的理论著作,这个意见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陈守实在《学术月刊》1960第2期发表了《论曹魏屯田》一文,并在复旦大学历史系举行的科学报告会上作了题为《宗教与农民起义关系》的报告,提出了与杨宽不同的见解。1960年3、4月,上海史学界就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问题进行了两次讨论。在讨论中,农民战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引起很大的争论。会后,杨宽在《学术月刊》1960年第7期上又发表了《论中国农民战争中革命思想的作用及其与宗教的关系》一文,进一步阐述了他的论点。此后,讨论由上海蔓延到全国,中国史学界围绕这个问题开展了一场大讨论。 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如何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烟”?2、农民革命思想与宗教教义的关系怎样?3、宗教对农民战争起什么作用?4、《太平经》的性质及其与太平道和黄巾起义的关系究竟如何?讨论结果,占上风的意见是: 1、宗教与农民战争是背道而驰的。宗教主张人们对于现实的痛苦采取祈祷,将自己的痛苦放到“彼岸”去解决。宗教是人类思想上的幼稚病。宗教是远离基础的上层建筑,往往落后于物质生活,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扮演了一个“鸦片烟”的角色。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宗教,尽管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宣扬阶级和平,为现存的统治秩序作辩护,教导人民对待压迫者应该温柔恭顺,对待自己的贫困和苦难应该忍气吞声。差不多所有的宗教,都为劳动者的“来世”虚构了一个“幸福的乐园”,为的是叫他们毫无怨言地忍受今生的剥削和压迫。宗教就是通过这些宣传,来毒害群众的革命意识,败坏他们的革命热情,从而使他们放弃革命斗争,让剥削者和压迫者安然地进行统治。所以说,宗教是精神压迫的一种,是麻醉人民的鸦片。 2、农民战争与宗教教义无关。从宗教教义中找不出农民起义的政治纲领,例如大乘教、弥勒教、白莲教起义等。如果认为农民起义是以教义作为政治纲领的,那在实际上就降低了农民起义在历史上的作用和价值。和宗教相结合并不构成中国农民战争的特点。 3、宗教对于农民战争在开始时起组织的作用,但是在农民起义爆发后就起阻碍和破坏的作用了。以宗教进行农民战争是不能持久的。宗教教义是不能作为政治口号的,因为它会使革命斗争方向不明。农民战争受宗教教义束缚愈大,斗争性就愈弱;束缚愈小,斗争性就愈强。即令是农民战争所利用的宗教,毕竟还是一种迷信的消极的意识形态。它对于现实的解释和说明是不正确的,因而它的预言和假托都经不起现实的考验。它那些落后的迷信的消极的因素,不会不在农民战争中发生影响。特别是在农民战争后期,胜利已冲昏了一部分人的头脑,农民阶级的某些弱点已开始抬头,宗教迷信就会随着这种情况的发生和发展,起着和过去相反的作用。原先曾经发生过的积极作用就会逐渐消失,消极的作用就会日益滋长。 4、道教是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它的第一部经典——《太平经》,就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把人类社会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说成是一种铁定不移的自然之道,是神的安排,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它竭力为人剥削人的制度作辩护,说农民之生产五谷,奴婢之生产财货,都是皇天的安排,任何人不得违反。为了使被压迫者永远安于穷困悲惨的命运,它又大量宣传安贫乐贱的思想。《太平经》中的这些思想,可以说基本上奠定了道教教义的基础。不管后来经历了多少次改朝换代,它的基本思想没有发生过本质的变化。《云笈七签》是在八九个世纪以后编修的,教义当然有了很多演变,但其中的毒素却可以说万变未离其宗。它说贫穷是由命里注定了的,“既不可逃,又不可怨,唯有智者,因而善之,乐天知命,不觉贫之可苦”。用不着多加分析,这种说教的反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64]《太平经》充满着反动内容的宗教教义,不是一部“农民革命的理论著作”。戎笙在其《试论<太平经>》[65]一文中说:《太平经》除了大量的奉天地顺五行的宗教迷信之外,直接涉及到人间生活的,无非是宣扬忠君思想,宣扬安贫乐贱,为剥削制度作辩护,用宗教教义麻痹群众的斗争意识,并主张采用武力镇压农民起义。因此,这部书是不能称之为“农民革命的理论著作”的。[66] 第二个是戏剧界关于“鬼戏”问题的大讨论。在1962年到1964年期间,我国戏剧界就“鬼戏”问题展开了一场辩论。最后,占上风的意见是: 1、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鬼戏”有好坏之分。这是阶级斗争在戏剧领域里的反映。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意义上讲,“坏鬼戏”是代表了反动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好鬼戏”是曲折地反映被压迫者的意志和愿望的。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鬼戏”,应当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价。 2、历代统治阶级利用戏剧这个工具,向广大人民演出对统治阶级有利的剧本,其中就包括宣传有“鬼”有“神”,有“天堂地狱”,有“因果报应”等等迷信戏剧,向广大人民灌输毒素,用以麻醉劳动人民的思想,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即使是“好鬼戏”也有很大的副作用:它用宗教迷信毒害了被压迫被剥削人们的思想。如果从客观效果方面来看,好坏“鬼戏”都起了宣传宗教迷信的作用。 3、在今天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戏剧舞台上,演出“坏鬼戏”固然应该反对,演出“好鬼戏”也是不能赞成的,因为它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利,特别是对广大人民进行无神论教育更为不利,会助长迷信思想的传播。不论演出“坏鬼戏”或是演出“好鬼戏”,都是同党和国家的无神论教育唱对台戏的。如果我们的戏剧不去宣传无神论,反而宣传世界上有“鬼”,就是不自觉地使社会主义戏剧为宗教迷信服务,客观上成了宣传有神论的工具,替有神论和宗教迷信帮了忙。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应该把“鬼戏”从戏剧领域中清洗出去,即使是“好鬼戏”,也应“割爱”。 4、“神戏”的产生,不外有两个来源,一个来源是统治阶级御用的封建文人,为了利用戏剧宣传宗教迷信,麻醉人民的思想,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编写了许多“神戏”剧本。另一个来源是,由于有些民间艺人受了当时盛行的宗教迷信思想的影响,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采用宗教迷信的观念和题材,编写了一些“神戏”剧本。不论是哪一种来源,从客观效果上讲,都是把宗教观念灌输到我国戏剧里面,把我国的戏剧变成宣传宗教迷信的工具。由于我国戏剧在历史上受宗教的毒害很深,所以不仅产生了大量的“鬼戏”(特别是“坏鬼戏”),也产生了大量的“神戏”。“神戏”对于劳动人民的思想的毒害,如果不比“鬼戏”(特别是“坏鬼戏”)更坏,也是不亚于“鬼戏”的。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根本不存在什么“厚神薄鬼”,“对神从宽、对鬼从严”,以及“神‘出’鬼‘没’”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对待“鬼”、“神”是一视同仁的,对于“鬼戏”是什么态度,对“神戏”也是什么态度。 5、“神话戏”就是以神话为题材编写成的戏剧。对于“神话戏”一般应采取肯定的态度。“神话戏”里面的“神”是“神话之神”,“神戏”里面的“神”是“宗教之神”,这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种区别,突出地表现在对待命运的态度上面。在我国戏剧遗产中,纯粹的“神话戏”并不多,在较多的“神话戏”中都夹杂着“宗教之神”,从而使“神话之神”和“宗教之神”混在一起。我国“神话戏”中大量混入“宗教之神”,是宗教迷信对我国“神话戏”发生很大影响及其毒害的必然结果。“神话戏”也是要批判地继承的。“神话戏”也同样应该不断地“推陈出新”。对于“神话戏”中夹杂着的那些宗教迷信的成分,应该在“推陈出新”的过程中逐步地加以缩小,以便使“神话戏”更好地为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6、彻底清算戏剧与宗教迷信的关系,把我国戏剧从一千年来所受宗教迷信的影响中完全解放出来,把“鬼”和“神”从社会主义的舞台上赶走,从而使我们的戏剧不再成为宣传有神论的工具,不再为宗教迷信服务,这还只是走了第一步,只是实现了最低限度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戏剧还应该更进一步地使社会主义的戏剧成为党和国家向广大人民进行无神论教育的工具,成为无神论同有神论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这是社会主义的戏剧应该担负起来的历史任务之一。[67] 第三个是关于无神论宣传的大辩论。1959年到1964年间,牙含章先生在报刊上陆续发表了几篇“宣传无神论”的文章,力图“正确阐述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说的基本原理”。文章发表以后,游骧、刘俊望在1963年到1964年期间,也发表了几篇文章,对牙含章文章中的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于是在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面,挑起了一场论战。游骧、刘俊望的几篇文章中,贯串着一个基本观点:他们认为“宗教和迷信是一回事”。而在牙含章的文章中,则贯串着另外一个基本观点,认为“宗教是迷信,但并不是一切迷信都是宗教”。后来,牙含章先生又写了一篇题为《和资产阶级“宗教学”划清界限》的文章,发表在1965年6月30日的《光明日报》上。该文全面阐述了辩论双方的根本分歧,指责对方“是作了资产阶级‘宗教学’的俘虏”。1964年7月,牙含章先生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无神论和宗教问题》,“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一是有神论和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二是宗教同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关系;三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作者认为:“这三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最基本的原理”。1979年8月,这本论文集再版发行。 在这些论文中,牙含章先生提出了一系列比较正确的观点。如“不是一切迷信都是宗教”的观点,“政治运动不能代替无神论教育,不能消灭宗教”的观点,“无神论教育必须和科学普及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千万注意不要伤害信教者的感情”等观点,至今看来,也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受时代背景极“左”思潮的影响,牙先生的那些文章中,充斥着对于“宗教迷信”批判的火药味。他强调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一种唯心的、不科学的、错误的世界观,是剥削阶级麻醉人民思想的工具。如果无产阶级政党不向人民进行无神论教育,不向人民揭露宗教迷信对人民解放事业的危害,那就是对共产主义的背叛,向宗教势力投降”。[68]他关于严厉禁止“鬼戏”的主张,关于把一切“鬼戏”、“神戏”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戏剧领域“清洗出去”的主张,都是错误的。然而,就是这种已经很“左”的观点,却被一些人批判为“右倾”。可见当时那些批判牙含章先生的观点更是何等的“左”!正是这些极“左”与偏“左”之间的“学术之争”,为我党当时那些错误的、极“左”的宗教政策制造了学术舆论,起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这一历史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地予以总结。 (二)强调对宗教问题的研究,纠正“左”的错误的努力 就在宗教工作方面出现“左”倾苗头的时候,中央还是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一直在做纠正这种错误的努力。 1957年2月,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著名讲话。在这篇讲话中,毛泽东以其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广阔胸怀提出,在宗教领域也必须“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他正确地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69] 1962年4月18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致闭幕词时说:“我们把宗教信仰问题常常看得太简单了,拿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来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的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思想认识是逐步改变的,而且思想认识问题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就宗教信仰来说,更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只是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这样,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70]这个讲话对那种将宗教界视为政治异己力量的观点,对于那种急于消灭所有宗教信仰的观点,无疑是一个有力批评。 1963年10月20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出席亚洲11个国家和地区佛教徒会议的外宾时指出:“佛教是唯心论,共产主义是唯物论,两者在思想上不一致。但从政治上看,信教的和不信教的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如在共同反对外来干涉、争取民族独立、爱祖国这些方面是可以一致的。至于思想上的不同,是长期的问题,这也是自由的。我们不隐讳我们是无神论者,但我们可以做朋友。”[71] 为了避免把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与反对宗教等同起来,毛泽东主席在1964年5月25日接见外宾的谈话时指出:“开始就叫群众去反对宗教,宣传什么‘我们是无神论者,你们信神我们不信’,群众就会和我们闹翻了。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在毛泽东、周恩来同志的这些讲话中,强调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虽然在思想信仰上有所差别,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提出与宗教界做朋友、建立爱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主张;同时,也提出了宗教界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应该说,将宗教问题定位在“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强调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消灭宗教,强调有宗教信仰的人并不妨碍参加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社会主义建设,强调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强调宗教信仰者可以和共产党员交朋友,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1962年5月,李维汉同志《在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纪要》中对极“左”现象提出了严肃批评:“有些同志……以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都取得胜利了,就可以不需要尊重宗教自由了。还有某些同志以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同社会主义民族不相容的,因此企图简单的甚至粗暴的办法禁止和干涉宗教信仰,这些都是不对的。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长期的政策,任何时候,只要群众还信仰宗教,就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李维汉特别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大意义:“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内,可以争取和团结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孤立起来;在国外,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参加反帝统一战线和和平运动,击破反动派的挑拨和破坏。这有利于击破宗教专制主义和反动派,有利于整个革命,有利于消灭宗教的根源。近几年来,在有些地方,由于某些同志严重违反了党的政策,对宗教采取了错误的作法,这是很不好的,应当坚决改正过来。”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央对在宗教工作上出现的失误有所觉察,强调继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便引起全党的重视。 还有一个值得充分肯定的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这一时期提出要加强对宗教问题的理论研究工作。1961年1月23日,毛泽东主席在接见班禅时就西藏民主改革等问题发表看法。他说:“我赞成有几千人学经,成为佛学知识分子。同时你看是不是他们还要学些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懂得政治、科学、文化及一般知识。”“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依照这一指示精神,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一致通过了班禅大师提出的《关于组织一批自愿研究经典的喇嘛专门学习研究经典和学习政治的提案》。在这个提案中,班禅提议西藏各教派组织一批对佛教有研究的喇嘛,专门从事佛教经典的研究,同时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等知识,并强调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他们培养成既是对宗教理论能讲解、辩论和著作的专家,同时又是具有爱国进步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的知识分子”。[72] 1963年12月30日,毛泽东主席在一个文件上写下一段重要批示,对于“国内没有一个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没有一本可看的这方面的刊物”,对于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的世界三大宗教“我们却没有知识”等现象,表示不满。遵照这一重要批示精神,周恩来总理亲自领导筹建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宗教研究机构——世界宗教研究所;并且明确指出,我们不仅要研究各种宗教的历史、理论、现状,而且要深入地研究各种宗教的教理、教派、教义,要真正地懂得宗教。40年来的实践证明,当年党中央关于成立世界宗教研究所、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宗教研究的重要决策,是英明的、正确的;它开启了我国当代宗教研究禁区的大门,为我国当代宗教研究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学术平台。遗憾的是,刚刚成立的世界宗教所还未能开展工作,就被突如其来的“文革”运动“横扫”到干校去了。 回顾60年代初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在接见外宾或宗教领袖、专家学者时的一些谈话,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央对当时宗教工作偏离政策的现象已经有所认识,并对之进行了一些中肯的批评,力图纠正那些错误认识与做法。但是,自从1962年9月毛泽东主席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后,整个20世纪60年代,极“左”思潮在全国不断蔓延和加剧,对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只能是“斗”而不可能是“和”。所以,希望纠正错误认识和对待宗教的现象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非但不可能在实践中付诸实行,反而却越来越“左”,越来越错。 (三)“文革”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极大破坏,宗教界人士遭受严重迫害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文化浩劫,全党、全国人民一起饱受其苦,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则更是经受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劫难。林彪、“四人帮”两个反党集团肆意歪曲、篡改和践踏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破坏宗教政策,取消宗教工作,使党的事业受到极大的损害。 党的宗教工作与宗教工作部门被取消。1966年8月,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陈伯达、江青口口声声要“炮打统战部”这个“修正主义司令部”。不久,宗教工作部门被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大帽子,被视为“牛鬼蛇神的庇护所和保护伞”,宗教工作干部被斥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孝子贤孙”。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受到严重冲击。1969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干部和在京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宗教界人士与职工,除少数几个人留守机关外,统统被下放到干校劳动;宗教事务部门被撤销,宗教工作陷于瘫痪。 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50年代末、60年代初,某些地方就开始大搞“无宗教区”,搞所谓“退教运动”;“文革”开始后,在“大破四旧”的形势下,更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口号:“彻底消灭一切宗教”,“解散一切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彻底捣毁一切教堂寺庙”,“取缔宗教职业者”等内容的传单、大字报、大标语,遍布在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各地红卫兵冲进寺观教堂,捣毁宗教塑像,焚烧宗教经书字画,拆毁寺庙教堂建筑,致使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文献等稀世珍宝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大批寺观教堂被改作博物馆、仓库、工厂、学校、部队、安全部门及居民用房。1966年10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北京、天津、上海、保定、呼和浩特、南京、徐州、无锡、苏州、常州、南通、镇江、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汕头、成都、重庆、昆明、沈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25个大中城市和山东菏泽专区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是:“文革”前共有寺观教堂822座,在短短几个月内被破坏的竟多达754座! 宗教界人士遭到残酷打击与迫害,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遭禁止。“文革”中,宗教界爱国人士被视为“牛鬼蛇神”、“专政对象”,被罗织种种罪名,遭到残酷打击与迫害。他们被批斗、抄家、关押、遣返农村,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有的人甚至遭受极刑,含冤而死。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翻译家陈克礼阿訇惨遭枪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据上述国务院宗教局66年10月的那次调查统计,当时有宗教职业者6151人,运动中遭批斗的有1516人。广大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被视为是“阶级斗争新动向”,遭到严厉禁止;“四人帮”用解决敌我矛盾的办法解决信仰问题,对信教群众采取种种强制办法进行打击迫害。他们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律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吃猪肉,不准按照穆斯林习惯处理亡人。云南“沙甸事件”,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 “四人帮”的种种倒行逆施,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声誉,践踏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极大地挫伤了爱国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还搞垮了党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使我党的宗教工作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 极“左”路线的推行者们自以为这样“快刀斩乱麻”式地强行消灭宗教,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他们甚至得意洋洋地宣称,在我国宗教“已经不存在”,“宗教已经进了历史博物馆”,“某些民族全民信教的状况已经得到转变”。其实,这种做法恰恰适得其反,极“左”路线的取缔手段不仅未能消灭宗教,反而大大地帮了“上帝”的忙。早在1958年“大跃进”之后不久,浙江温州、金华地区就有组织、有计划地搞起“无宗教区”的“退教运动”;“四清”运动后期,宁波等地把宗教信仰作为“清思想”的一个基本内容和要求;“文革”中“扫四旧”,动不动就召开“万人大会”,批斗教牧人员和“三自”爱国会的负责人,强令信教群众退教,强行关闭教堂,大肆烧毁圣经。然而,宗教并没有也不可能被这样强行消灭。面对这种严峻的压迫形势,信教群众普遍觉得这是在经受一次最难得的“上帝的考验”,他们的宗教活动由集中转向分散,由公开转向秘密,主要采取“家庭聚会”的形式,继续履行着他们对于心中上帝的责任与义务;他们所信仰的宗教,也历经“文革”摧残而不衰。萧山县有三名女教徒公开表示不肯放弃宗教信仰,结果被剃光头发,当众受辱;然而她们却说:“你们可以剃掉我的头发,但是却剃不掉我的信仰;而且还锻炼了我的一颗心,在上帝那里我又升了一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恢复,这里的信教群众长期被压抑的宗教感情一下子得到释放,那些自发的、分散的“家庭教会”大量发展,短短几年时间,浙江全省即多达两千多处,教徒迅速增加,甚至出现了少数人乘机煽动宗教狂热等一些不正常现象,给宗教工作部门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后来,经过20多年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才使这里的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必须指出,就在“文革”时期那种乌云压城城欲摧的险恶形势下,正义之声并没有被彻底泯灭,党内一些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捍卫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了艰苦的努力。统战、民族、宗教部门的不少干部,冒着危险与极“左”路线进行抗争,竭尽自己的全部智慧与力量,保护著名的寺观教堂、宗教文物和宗教界人士的安全;广大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也纷纷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努力保护各种宗教文物,同“四人帮”的极“左”路线进行坚决的斗争。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曾多次指示有关部门,甚至亲自出面保护一批寺观教堂和宗教界朋友免遭迫害:四川新都宝光寺,杭州灵隐寺,北京白云观、雍和宫,承德外八庙等一大批宗教著名寺庙幸免于难,十世班禅大师幸免于被批斗和迫害,都是总理亲自出面保护的结果;1966年8月,北京发现的所谓“消灭伊斯兰教”的传单事件,是总理及时制止的;宁夏固原地区的回民问题,也是总理亲自妥善处理的。1966年9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草拟了《关于“文化大革命”中有关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文革”中提出的“许多政策性问题”进行回答,并就寺庙教堂、宗教职业者、少数民族中与宗教有关的风俗习惯、宗教团体等提出了具体意见。“文革”后期,党和政府及时恢复和修缮了白马寺、国清寺、灵隐寺、兴教寺、金陵刻经处等一批宗教活动场所;修缮一新的杭州灵隐寺还出色地完成了接待柬埔寨西哈努克亲王的外事任务。佛教界成功地进行了几次中日佛教交流活动,赵朴初先生在70年代初期和中后期,先后多次接见来自日本的宗教界朋友,并于1978年4月10日率中国佛协代表团赴日本进行友好访问。[73]北京东四清真寺在“文革”期间,也曾作为北京唯一对外开放的清真寺举行过一些正常的宗教活动;安士伟、陈广元大阿訇等为代表的一些穆斯林,为保护牛街、东四等清真寺伊斯兰教文物、文献做出了鲜为人知的重要贡献。 四、“文革”结束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新确立 “文革”结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面临百业待兴、百废待举的局面,被颠倒的各项政策开始逐步纠正,在政治、思想上造成的混乱局面开始扭转,党的宗教政策也不例外。 (一)宗教问题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纠正错误必须先从解决思想认识着手。1978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了宗教学科研座谈会。座谈会上,发言的同志愤怒批判“四人帮”的“两个估计”,讨论了宗教学研究的方针、任务以及研究项目和干部培养等问题。这次座谈会的召开,预示着对宗教问题的研究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央认为,当时急需解决以下两个政策性问题: 1、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开放少量寺庙教堂。杜绝秘密的地下宗教活动。重视信教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解决宗教活动场所,通过政策落实,让群众的宗教活动转为公开。在城市,首先是对外开放的城市,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开放少量寺庙教堂。在农村,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问题,要根据不同地区宗教的特点,经过调查研究,因教制宜地逐步加以解决。寺庙教堂已被拆除的地方,可以考虑确定若干个宗教活动点。 2、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重申以下规定:(1)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对信教的和不信教的都不得歧视。(2)不得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3)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政府的保护。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不得干涉行政、教育和婚姻,不得妨碍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诈骗钱财和危害人身健康。不准动用集体财物进行宗教活动。(4)已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法、违法活动,应进行教育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6)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团员要教育他们摆脱宗教思想,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退团。干部利用职权支持甚至煽动宗教活动的,应严肃处理。(7)对宗教界人士继续贯彻执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团结他们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要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特别是对一贯表现积极的进步朋友,更应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作妥善处理,解决他们的困难。并应注意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和培养一些政治上可靠、有宗教知识的宗教界人士,以适应今后工作的需要。(8)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阶级敌人,要发动群众彻底揭露,坚决打击,以提高信教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宗教的本质,逐步削弱宗教势力和影响,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客观地说,这一决定中还带有一些明显的极“左”痕迹:例如,只限定“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不得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从而剥夺了18岁以下青少年作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着重强调公民“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却根本不谈及信教公民也应该有“信仰宗教和宣传有神论的自由”,事实上保留了信教与不信教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强调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逐步削弱宗教影响”;“提高信教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宗教的本质,逐步削弱宗教势力和影响,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将所谓“宗教势力”的强弱看作无产阶级专政是否巩固的重要标志,进而表达出要“削弱宗教势力和影响”的决心。凡此种种,都是错误的,迄今仍然发生着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中央这一决定的主要精神还应予以基本肯定,它表明在宗教领域内的拨乱反正工作已经开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初步得到恢复与重申,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与合理要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与重视,一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少量寺庙教堂得以修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问题有望得到适当解决。 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宗教和迷信》的文章。文章认为:“凡是崇拜超自然神秘力量的,都可以叫作迷信。宗教是迷信,但不能说一切迷信都是宗教。例如,各种封建迷信就不是宗教。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时候,我们必须把宗教和封建迷信区别开来。宗教,主要是指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世界宗教。它们一般都有经典、教义、宗教仪式和组织机构等。这些宗教已经有千百年的历史,在群众中,特别是在某些少数民族群众中,影响比较广泛。信仰宗教的自由,首先是指对这类宗教的信仰。封建迷信,一般是指诸如巫婆神汉、神水神药、占卦算命、消灾祈雨、求儿求女、驱鬼治病、相面揣骨、风水阳宅等活动……对于这类活动,我们不能漠然视之,必须严加取缔。对那些靠这类活动进行政治破坏,并为个人谋取经济上的私利的巫婆神汉等,必须教育和批判,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绝不能允许他们借口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1979年10月15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谈话说: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一般都是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问题最多。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74]邓小平同志的这个重要讲话再次重申了我国宗教问题的民族性,他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共产党人决心要在宗教工作方面进行拨乱反正,恢复宗教信仰自由这个“老的政策”,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1979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署名文章,对于解决人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和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文章指出,林彪、“四人帮”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出“消灭”宗教的极“左”口号,在政治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在理论上也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文章强调指出,有些人在宣传贯彻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时候,只讲有不信教的自由,不讲或不敢讲有信教的自由,这显然是不全面的。有的同志怕宣传了信教自由会被扣上“右倾”、“投降”的帽子,这是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没有完全肃清的反映。对于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对国家来讲,信教或不信教都是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政治上不因信教而受到歧视,各种宗教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没有也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还有人认为:允许信仰宗教,只是允许人们在自己的头脑里信,而无需或不允许有任何表现形式。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既然允许人们信教,当然应该允许有一定形式的宗教活动(如念经、礼拜、过宗教节日等等)、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存在。只要这些活动不妨碍生产和社会秩序,那就应当允许。为了尊重信教群众过正当宗教生活的合法权利,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有适当的宗教活动场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禁止宣传有神论。因此,宗教职业者在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教义应该是允许的。宣传无神论不应在寺庙、教堂或者在举行宗教仪式的处所进行,更不应采取简单生硬的方法,强迫人们接受。这样做可以避免造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无益争论而影响团结。 尽管中央强调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人民日报》等媒体也多次刊登文章,澄清人们在宗教认识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有的人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左”的思维之上。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要想彻底改变人们对宗教的错误认识还是相当困难的。 1979年5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任继愈教授的署名文章《为实现四化扫清障碍》。文章说,历史告诉人们,批判宗教神学和信仰主义以及尊重理性、提倡科学的启蒙教育,在革命斗争中,对进步的阶级和进步势力都是必不可少的课题。它不仅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对封建主义斗争以及其他进步势力反对保守势力的斗争作了必要的思想准备,而且对于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是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文章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当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宗教学研究应当起什么作用?实现四个现代化,并不是一项单纯的经济建设任务,而是性质极为深刻、内容非常广泛的一次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改变我国的整个经济面貌,而且也必然要改变我们的精神生活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面貌。作者表示,在宗教学研究战线上从事理论工作和实际工作的同志们,在批判宗教神学和信仰主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行动起来,从各方面深入批判宗教神学和一切形式的信仰主义,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科学与民主,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革命,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显然,文章的主题就是“从各方面深入批判宗教神学和一切形式的信仰主义”,其实质是在宣扬“宗教及其神学是实现四化的障碍”,“批判宗教是建设四化的前提”。这篇文章及其不久以后正式创刊的《世界宗教研究》第1集,充分反映出当时我国宗教理论界“左”倾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正确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还需要在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群众大讨论中加以解决。 (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贯彻执行 尽管在拨乱反正过程中,人们对宗教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但是,中央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确实是非常重视的,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对此,必须实事求是地给予充分肯定。 1977年12月27日,叶剑英同志在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第七次扩大会议讲话时指出:“我们党的侨务工作、宗教政策等,也都是围绕着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基本方针提出来的,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这些政策。”[75] 1979年9月,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统战工作是必要的……现在你们提出的更多是民族资产阶级问题,民族、宗教问题没有议,这些方面有很多问题。……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问题,这次都来不及议了,以后还会接触这个问题。”10月15日,他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说:“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同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文章。文章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中,都作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这既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也是我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法律依据。今天,全国出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四化进行新的长征,正确地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宗教问题的这一认识表明,我党对于处理和解决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开始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正确轨道上来。 为了克服极“左”路线对人们思想的影响,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广大信教群众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央接受了以赵朴初先生为代表的宗教界领袖们的意见与建议,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清楚地表明,中央认真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决心,依法尊重和保护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同时表明,中央已经注意到宗教和迷信的本质区别,决心动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利用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加惩处。 1979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周恩来同志1957年8月4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重申宗教长期性问题、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感情以及少数民族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198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党组《关于恢复中华基督教男、女青年会活动的请示报告》,指出:中华基督教男、女青年会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解放后在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中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恢复这两个组织的活动,可以在促进安定团结、实现四化,在团结教徒青年、妇女,再联系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等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恢复基督教男女青年会的地方,有关省、市党委应加强领导,帮助团委、妇联和两会负责人士尽快做好恢复活动和恢复活动后的工作。[76] 198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召开各宗教团体全国性会议的请示报告》。在1953年至1957年间,根据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示,在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先后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道教协会等全国性五大宗教团体。“文革”中,这些团体都停止了活动。1973年以后,由于外事活动的需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逐渐恢复了一些对外活动。现在,中央认为召开各宗教团体全国性会议、恢复其活动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此后不久,4月6-15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四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5月1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三届代表会议在北京闭幕;5月30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第三届代表会议在北京闭幕;6月2日,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在北京闭幕,会上成立了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两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其中教务委员会是中国天主教全国性的教务机构,其任务是本着独立自主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商讨并决定重大教务问题,办好中国天主教会;主教团是由各教区正权主教组成,其任务是研究和阐明天主教的教义、教规并交流经验;10月15日,中国基督教第三届全国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基督教协会并通过了基督教协会章程;12月16日至2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至此,全国性宗教团体已由过去的五个发展成为八个。[77] 1980年12月19日,中央统战部同意国务院宗教局党组《关于恢复宗教学院的意见》,不久,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得以恢复,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得以创建,中国道教学院的筹建也在酝酿之中[78];《法音》、《天风》、《中国天主教》、《中国穆斯林》等宗教刊物相继复刊,对于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团结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挖掘、保存宗教文献资料,推动宗教文化研究,起到意义深远的积极作用。 1981年1月,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发表赵朴初的文章《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文章中,作者指出了“在宗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原则问题”,对“一些颇为流传的提法”进行批驳。针对一些人的错误理解与歪曲,作者以紧密联系实际的形式重申我党概括总结我国宗教的五种基本社会特征——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即宗教“五性论”;作者旗帜鲜明地指出:“这是五十年代开始提出来的。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它的正确并丰富了它的内容。它是我国无产阶级在宗教问题上长期实践的重要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对宗教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证明了它的正确并丰富了它的内容。它是我国无产阶级在宗教问题上长期实践的重要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对宗教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论及“几个理论问题”时,作者指出:要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把宗教工作做好,首先要求我们对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具有准确的、完整的理解。若干年来,有一些关于宗教问题的说法,尽管标榜着“马列主义”的名义和“科学”的名义,其实是很值得商榷的。作者说,林彪、“四人帮”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大搞个人迷信,把领袖神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他们的所作所为称作“新的造神运动”,并在政治上加以批判,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在宗教研究工作中,有的人却把林彪、“四人帮”说成是“有神论者”,把他们制造的“个人崇拜”,说成是“新宗教”,把它同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列在一起,作为“宗教研究”,的对象,提出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新宗教”和一切宗教迷信,并且布置在信教群众中开展批判宗教神学的活动,还宣称批判宗教神学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前提。这一套说法,显然不是从比喻、借用的意义上使用“宗教”这个词的,而是把个人崇拜真的看成是一种新的宗教。针对这套说法,作者从“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宗教存在和消亡的条件?”“应当怎样看待和进行无神论宣传?”“怎样正确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等几个理论问题上逐一加以批驳。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不应看成是“向宗教进军”的热情口号。上述各种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原理,不符合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总任务的需要,不符合党的宗教政策,不符合新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的精神。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作者针对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一篇署名文章《正确处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中的一些观点,如“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尊重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这一客观事实”、“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等,逐一加以纠正。作为当代中国宗教界领袖人物的赵朴初先生这篇重要文章,在中共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上公开发表,这件事本身就是耐人寻味的,它向人们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中国宗教的春天已经来临了。 1981年12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意大利民主党副书记科隆博时谈话说: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梵蒂冈与台湾的关系问题。如果梵蒂冈解决了这个问题,承认一个中国,我们同梵蒂冈的关系就可以建立。第二,是梵蒂冈必须尊重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独立自主、自传、自办教会的政策,这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必然要提出的政策。过去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教会是一个重要的工具。这个重要谈话为今后中梵关系正常化制定了具体的标准,也为涉外宗教政策提出了基本要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983年开展的反对精神污染的运动中,为了避免重犯历史错误,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完全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教与精神污染是两回事,必须把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清除污染区别开来。”1983年12月17日,李先念同志在会见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时说,反对精神污染主要是反对理论界和文艺界的一些错误思想和言行。对那些淫秽的东西,我们坚决反对。宗教与精神污染是两回事,宗教信仰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 总之,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宗教工作部门陆续恢复工作,党的宗教政策开始逐步落实:处理了一大批宗教界的冤假错案,消除了对其家属子女的影响,在经济上帮助一些人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爱国组织相继恢复活动,有的地方性爱国组织和宗教团体也在逐渐恢复中;有的宗教团体已着手印刷宗教经典,恢复宗教刊物,重新开办宗教院校。全国各地有计划地恢复开放寺观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宗教政策的一项艰巨任务。各教都恢复开放了一大批历史悠久的著名寺观教堂,逐渐满足着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为信教群众享受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也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实现“自养”提供了条件。 仅以新疆为例,自从1980年6月新疆伊斯兰教协会正式恢复活动以来,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县,经过协商,将1,800多名宗教界人士,分别补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委员。全区的礼拜寺陆续恢复和开放,已基本上满足了穆斯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1981年,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拨专款,帮助修缮了27个重点礼拜寺;自治区一些新华书店公开出售《古兰经》和维吾尔文的《圣训》;新疆有些宗教界人士及穆斯林群众实现了去麦加朝觐的心愿;每逢穆斯林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自治区党政负责人都主动参加庆祝活动,并向各族穆斯林热情祝贺;各地党委统战部和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还经常征求宗教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79] 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激发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热忱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他们兴办了一些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各爱国宗教组织和个人,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指导下,广泛开展了同世界各国友好宗教组织和人士的交往,同港、澳、台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宗教人士和信徒建立了联系,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对于维护世界和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完成了宗教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拨乱反正。1982年3月,中共中央全面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化,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邓小平宗教问题理论的基本形成。 (一)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 80年代初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对当时宗教领域内的拨乱反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后按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党中央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并于1982年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件)。文件从12个方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表明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曲折实践中,进一步实现了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问题实际的正确结合。这种结合不仅使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工作走上了正确道路,而且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主要观点有: 1、将宗教界定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这就改变了以前把宗教仅仅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 2、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 3、明确提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 4、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同时,宗教问题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强调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提出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问题。这就抛弃了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5、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民族和宗教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个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没有联系。因此,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6、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立足并围绕发展经济和文化来解决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 7、明确了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任何违背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这就根本改变了在极“左”年代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8、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要求各级党委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把宗教工作做好。 (二)新宪法重新颁布宗教信仰自由条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宗教界人士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删除了一些错误的内容,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新宪法中将中国共产党正确的宗教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内容之一,成为国家制定和执行宗教法规、政策,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法律依据和保证,新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982年4月22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我国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宪法修改草案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一贯方针。草案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写得更加明确具体。在我国,不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共同点是爱国、拥护社会主义。有些人信仰这种或者那种宗教,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决不能、也不应该采取强制手段去解决。草案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同时,中国的宗教应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传、自治、自养,草案为此规定“宗教不受外国的支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十分重视。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公开宣布宗教已被消灭,强行禁止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破坏和封闭宗教活动场所,把宗教界大批爱国人士甚至一般教徒当作“专政对象”,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迷信加以强行禁止,破坏了民族团结,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恶果。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政策才逐步得到恢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又得到切实的保障。新宪法将1978年宪法第46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完全删除,彻底否定了“四人帮”时期的极“左”认识与做法,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无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社会地位和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所谓“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实已经包含在“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内,根本没有必要再拿出来特意强调;强调这一点,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暗示人们要“不信仰宗教”。片面强调所谓“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却根本不提“有宣传宗教和有神论的自由”,充分暴露出“文革”时期旧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不平等的致命弱点。一些受极“左”思想影响较深的“理论家”就是以此为依据曲解我党宗教政策的。删除这两句话,对体现公民权利的完全平等,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国家安定团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宪法总结了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第三十六条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并增加了以下新的内容: 首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必需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很难设想,如果没有这一款法律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信教问题能够自由选择。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无论信仰不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什么时候信教,都是自由的;强迫别人放弃宗教信仰或者强迫别人信教,都是对别人信仰自由的侵犯,都是错误的和不能容许的。 其次,新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人们的宗教信仰总是要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既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当然也就应当允许信教群众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并允许他们有适当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应当指出的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要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封建迷信活动。这是绝不能混淆的两件事情。依法严惩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罪犯,打击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妖言惑众、骗钱骗色、危害人们身心健康者,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新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界的对外友好往来,是国际交往的一个方面。为了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访,开展宗教学术交流。但是在这些交往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政的企图,拒绝外国势力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和控制我国宗教团体,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进行非法传教、发展成员、建立组织,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新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我国几部宪法中最完备的。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就会得到切实的保障。 新宪法中关于宗教条款的规定,受到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一致好评。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说: 自解放以来,我国的几部宪法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版本。1954年宪法虽然只有一句话——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含义清楚,即公民有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自由;有在同一宗教里,信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或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公民可以做主,自愿选择。它曾对动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帝爱国,消除封建剥削压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过很好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中,爱国宗教组织被搞垮,教徒成为“专政对象”。1975年的宪法正式增加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加之极左思潮的影响,流传一种解释是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公民可以信神,这就为禁止宗教活动提供了根据。这次修改宪法时,又删去了1975年宪法所加的那段话。这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促进国家的安定团结,将产生良好的影响。[80] 除宪法外,在我国陆续颁布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中,都相继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 (三)在落实政策与管理问题上的艰苦探索 19号文件也好,新宪法的出台也好,都是我党集中群众的智慧,在落实宗教政策与管理问题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克服错误宗教观的结果。从1976年“四人帮”倒台到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由于当时党的主要负责同志坚持“两个凡是”和“文革”时期的错误路线、方针、政策,使我国宗教工作处于乍暖还寒的起步阶段,在一部分干部和学者中还普遍存在着极“左”的思想烙印,从而给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带来相当的困惑。 1979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其中竟然强调“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逐步削弱宗教影响”的口号;强调“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得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提出“干部利用职权支持甚至煽动宗教活动的,应严肃处理”;号召“提高信教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宗教的本质,逐步削弱宗教势力和影响,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国务院宗教局长萧贤法同志的署名文章《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章的出发点是针对“有的人把林彪、‘四人帮’的这些倒行逆施,误认为是我们党的政策,怀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真实性,现在必须澄清”;但是,在文章中对一些问题的阐释却出现一些传统的错误认识。如:在解释“为什么允许人们有信教的自由”时,作者说:“唯物主义者是尊重客观事实的,是从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和决定政策的。”“既然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应该尊重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只要有人信教,党和政府就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谈到要全面理解、妥善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时,作者提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的关系问题”,强调“我们要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81] 1980年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强调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才能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针对这些错误的意见和观点,赵朴初先生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1981年1月第1期发表《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中逐一加以纠正。他说:《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文对为什么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解释是不科学的。比如讲,蒋介石的八百万军队,反动会道门、鸦片馆、妓院等等在旧中国不都是大量的“客观事实”吗?难道唯物主义者应该采取允许这些“客观事实”自由存在的政策吗?他指出:马列主义政党之所以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道理:第一,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以及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第二,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并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郑重制定的一项革命的、科学的政策,是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唯一可能采取的正确政策,是一直要贯彻到宗教最终消亡时为止的长期的基本政策。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过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或是虚假的宣传口号;认为保护信教自由只有利于宗教,保护不信教自由才有利于党的事业;认为信教与不信教两种自由不能摆平,要时时处处强调不信教自由,支持并进行反宗教宣传,等等,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他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这个提法是不正确的。“这实际上是以行政命令干涉教徒的宗教活动的变相用语,是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的。今天,突出强调这个提法,是左倾思想在宗教工作上长期的严重的影响还未肃清的一种表现。”他认为:宗教活动是纯属宗教徒实现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活动,属于国家法制轨道的正常范围,应受宪法、法律的保护。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同利用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样必须依法受到诉究和制裁。两者性质截然不同,绝不能因噎废食、张冠李戴,混为一谈。所谓“宗教活动中的违法部分”更是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的典型提法。所指的“违法部分”如确已构成违法事实,就应划属违法活动而不应收进宗教活动的范围之中。例如,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有事实就构成反革命罪行,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这是“宗教活动中的反革命部分”。这种提法在逻辑上会引出非常荒谬的结论。总之,这种提法混淆了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在思想上产生很大的混乱,非常不利于团结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一心一德搞四化。所以,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不能把对违法活动的处理说成是“国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实践证明,“国家管理宗教活动”这个提法,常常被用来作为以行政命令来干涉教徒正当的宗教活动的依据。这个提法已经引起国际舆论的攻击,说我们是“官办宗教”。 赵朴初指出: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解释成为只限于年满18岁的公民,这种解释目前还相当流行。例如,在1980年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竟说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这种说法,是违反我们的历次宪法的。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是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作了“年满18岁”的年龄限制。如果把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解释为只适用于“年满18岁的公民”,那么不满18岁的公民岂不是连“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都没有了么?如果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释为只限于“年满18岁的公民”,那么不满18岁的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固然没有了,但他们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岂不是也随之没有了吗?可见把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任意加上“年满18岁”的限制,是荒唐的,会闹出许多笑话来的。当然,对于青少年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但这是属于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工作的问题。对这类问题,采取行政命令加以禁止的办法去处理,而不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是不会收效的。因此而对宪法的条文随意曲解更是错误的。 赵朴初强调说:“上面提到的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流行的某些不妥当甚至错误的提法,说明还要继续做很大的努力,真正按照三中全会的方针,认真总结解放以来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教训,分清宗教工作的理论、路线、政策是非,肃清宗教工作上的左倾思想影响,消除林彪、‘四人帮’全面破坏宗教政策的恶果。”“应该再强调一下,团结、教育宗教徒,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这是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实现党的总任务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宗教方面的一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不能离开党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应该服从这一基本要求,为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而努力。” 朴老的这篇文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统战部领导同志要求大家“好好学习”这篇文章,认真考虑如何进一步推进宗教方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正是在认真听取各方面人士特别是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基础之上,党中央经过归纳与总结,才形成了19号文件与新宪法第36条规定。 六、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 1989年6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建立。当时,国际上风云变幻,苏联解体,东欧巨变,国内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扩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创新。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些论述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有了新发展。 (一)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建国四十年来的经验后认为,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正确的,一定要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绝对不能改变。只要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是说,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信这一种教或某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种教或另一教派的自由。不信教的要尊重信教的,信教的也要尊重不信教的。要依法切实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注意团结爱国宗教人士并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要大力促进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的真诚团结,为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并肩战斗。”[82]党实行信教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这是我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伟大事业中做出的正确决策。 (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991年2月,在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对这种管理做了明确的界定:“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仅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团结、维护我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制止和坚决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具体地说,就是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利;依法制止各种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非法活动,取缔非法组织;依法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活动和犯罪活动等。 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央政府和省一级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199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专门条例公诸于众,标志着中国宗教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同时,部分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宗教问题作了规定的有43件。在专项的宗教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曾颁布过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83];国家宗教局单独或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宗教方面的部门规章有5件[8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总数达55件。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职责的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凡此种种,都标志着中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已经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它的颁布,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一大成果。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立足于世界观的对立而企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是客观事实,但如何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前人没有结论,历史的任务自然落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 1982年初,平反复出工作不久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李维汉同志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据长期从事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最早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接着,1982年9月,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乔木同志又提出两个问题: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有无存在的依据?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从1982-1993年,理论界、宗教界、党政工作者以这两个问题为中心,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在有关宗教问题大讨论的基础上,1990年7月14日,党中央首次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提法写进中央文件《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2年,中央统战部提出了《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这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文献,它不仅明确地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任务,而且提出了实践这一任务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为90年代乃至进入21世纪我国统战部门的宗教工作指明了基本方向:“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振兴中华服务。”“鼓励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发扬爱国传统,办好教务,发扬教义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作用,改变某些不利于人民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教规教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同时也对相适应的内涵作了解释: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就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服务。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从根本上回答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理存在,也肯定了宗教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因素。这个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丰富和发展的最集中体现,可以说,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 (四)把信教群众视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2001年,江泽民同志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这部分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于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如何看待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政治作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形形色色错误观点的重要分水岭。当年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宗教“五性论”,特别是关于宗教群众性和民族性的论断,就包含着正确看待广大信教群众及其代表人物的内涵。而长期受“左”倾思想影响的人则始终把信教群众及宗教界人士视为思想落后分子,甚至视为政治异己力量。说他们是一群“身负着千百年因袭的重担,封建宗法思想,迷信思想,蒙昧主义,宗教禁欲主义,以山林为高洁,以城市为罪恶渊薮,目不敢视五色,耳不敢听五声,经典上没有写的连想也不敢想”,始终处于一种“僵化的精神状态”的怪物,根本不能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85]经过有关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特别是20多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那些错误认识逐渐得到克服,人们普遍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带领信教群众爱国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骨干力量,更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立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思想理论体系的依靠力量和骨干力量。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宣布,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党同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是“血肉联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和理论创新。 (五)处理宗教领域的问题要坚持“四个维护”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首次提出用民主和专政的方法解决宗教领域的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观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更加重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并提出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作为处理这类矛盾的总原则。 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历来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内容。1990年12月,李鹏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曾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尖锐的矛盾,更不能说是对抗性的矛盾。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我们要在社会上造成这样一种风气:就是讲团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如果我们不适当地强调或夸大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就会人为地造成群众之间的隔阂或对立,对社会安定不利。如果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产生急躁情绪,试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其它强制性手段对待宗教,将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损害。”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我国宗教领域的矛盾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如果解决不好,也有向对抗性转化的可能。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处理宗教问题上表现出的各种矛盾,已成为宗教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1994年7月,李瑞环同志曾对此作过重要论述,提出了高举“两个维护”的旗帜: 在现阶段,我国民族、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的性质。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借口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事实证明,正确地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高举维护人民利益、高举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86] 1995年11月10日,李瑞环同志在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提出了“四个维护”的原则: 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87] 1996年2月,李瑞环同志同全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时又重申了“四个维护”的原则: 我们所讲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88] 从此以后,“四个维护”便成为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成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成为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多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四个维护”,有利于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地位,有利于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落到实处,进而使宗教界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六)全党要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当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提出要发动全党的力量,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有利于保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努力学习各种宗教知识,不断提高从事宗教工作、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这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与创新。 七、新世纪、新阶段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概括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宗教理论、政策方面有了新的阐述、新的概括和新的发展。主要观点有: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信教群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结语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是历史的产物,有它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中国共产党尊重这一客观规律,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了不允许宗教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等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政教分离原则,坚持不论信什么教,或信哪一种教派,都必须把国家的统一富强、民族的团结进步放在首位。强调信教或者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群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始终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强调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把爱国和爱教统一起来。所有这些政策措施,对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贯的、真诚的、正确的。 解放初期,在继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还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宗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自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被否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严重践踏,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文革”结束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逐步得到恢复,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宗教活动场所也开始了宗教活动,广大信教群众信仰宗教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了对宗教理论的研究,由叶小文执笔撰写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引起学术界的反响。各级政府不断充实和加强宗教工作机构建设。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党与宗教界的联系日益紧密。每年新春,国家领导人邀请宗教界领袖到中南海做客。积极培养爱国爱教的中青年宗教界人士,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把党同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喻为“血肉联系”;鼓励和推动宗教界挖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宗教界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国家的引导下,从事一些有助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使宗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发挥好爱国宗教团体联系党和政府与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理念,从而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加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尽管没有对宗教信仰条款作具体补充修正,但宪法补充修正的内容与宗教信仰自由有密切联系,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使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境界。 首先,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它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序言中,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也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的思想基础。 (1)先进生产力作为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条件,为大力改善和丰富信教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恢复和发展寺观教堂和群众的宗教生活,保持宗教领域的持续稳定,提供了安全保证。因此,以发展先进生产力为指导思想,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广大信教群众为之团结奋斗。 (2)先进文化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思想指导。党和政府从实践中认识到,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中的优秀成分,它的伦理道德思想和精神慰藉作用,可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协调、相一致,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借鉴和吸收。以发展先进文化为指导,弘扬先进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是对待一切精神文化现象包括宗教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我国各种宗教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3)代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说:“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党执政为民的“民”,当然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包含着信仰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权益,有助于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在新时期做好宗教工作,激发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将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对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 其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中,包含着信仰各种宗教的各族人民群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是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构成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将信教群众认定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是立足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教情的深刻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发展,从十六大提出关于新的社会阶层的理论观点,到这次全国人大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进宪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思维的结晶,必将成为建设祖国、改造社会的强大力量。与此同时,党的宗教政策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宗教理论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党把一亿多信教群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并通过宪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其要旨就在于进一步扩大统一战线的团结面,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体现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与时俱进。 再次,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三十六条对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将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起来,与社会稳定、国家独立和发展联系起来,而后者是公民个人自由、民主权利的根本保证,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人权。此前,我们虽然一贯主张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却没有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去加以强调。现在,在宪法中不仅提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概念,而且突出强调了尊重和保障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条款,突显了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它不是欲取始予的斗争策略,也不是无可奈何的权宜之计,而是真正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考量问题最重要的标准,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显然,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是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2005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重要位置上,将其作为我党执政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又一重要发展。近来,在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我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性问题开展协商讨论,积极探索宗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把各种宗教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切实有效地发挥出来,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我们相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提供了一个大有作为的广阔平台,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一定会健康有序地走下去。 纵观我党关于宗教问题基本政策的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但中国共产党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宗教问题,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深得信教和不信教群众拥护的方针政策,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实践证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正确的、真诚的、一贯的;必须继续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才能真正做好我国的宗教工作。有的人认为现在“宗教信仰自由讲得太多了”,“宗教政策过于宽松导致了宗教狂热”;有的人歪曲我党提出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利用宗教治理国家;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根本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尊重人权”等等。所有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认真回顾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展历程,我们还发现,极“左”思想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大敌,也是我们一些“理论家”、“政治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在这个问题上,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的以下一段教导是很有意义的: 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的东西有,动乱就是右的!“左”的东西也有。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就不会犯大错误,出现问题也容易纠正和改正。[89]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会有十全十美、完美无缺、永远正确的事物。我们党的宗教政策也同样如此。应该承认,在我们现行的一些具体宗教政策中,在一些地区和一些问题上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也出现了一些不能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情况、新问题。人们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现象。时代在发展,情况在不断地变化,我们的政策也需要相应地予以适当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某些被实践证明必须加以调整的政策,用一些新的政策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之后,及时地将那些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依法行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一个善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党,一个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党,一个永远与时俱进的党。我们深信,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我们的宗教政策必然会在不断经受实践的检验中,得到逐步调整和完善,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 注释: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773页。 [2][2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775页。 [3]《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3页。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47页。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第20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页。 [7]《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08页。 [8][9]《回回民族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1958年版,第113页。 [1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371-372页。 [1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378页。 [12][13][15]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见延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编《熔炉——延安民族学院》第127页-128页,2011年9月民族出版社。 [1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441页。 [16]《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501页。 [17]《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5页。 [18]《文汇报》,1979年3月5日。 [19]《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3册,第70页。 [20]《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3册,第501页。 [2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1页。 [22]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342页。 [23]《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94页。 [24]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274页。 [25]《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16册,第254页。 [27]《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89页。 [28]《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14册,第316页。 [29]《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76页。 [30]《宗教工作文献摘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印,1990年1月,第17页。 [31]《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32]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华文出版社,2001年1月,第124-125页。 [33]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3页。 [34]《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5页。 [35][36]《马克思列宁主义论宗教》,时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77页。 [37]《宗教工作文件摘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印,第52页。 [38]《宗教工作文件摘编》,第53页。 [39]《宗教工作文件摘编》,第54页。 [40]《宗教工作文件摘编》,第59页。 [41]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14页。 [42]《周恩来论统一战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201页。 [43]《宗教工作文件摘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印,1990年1月,第15页。 [44]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6-7页。 [45]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184页。 [46][47]《宗教工作文件摘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印,第81页。 [48]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34-135、144-145页。 [49]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35-136页。 [50]《人民日报》,1958年10月28日。 [51]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74-176页。 [52]《人民日报》,1959年10月19日。 [53]《人民日报》,1959年7月21日。 [54]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03页。 [55]转引自徐玉成编著:《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31页。 [56]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77页。 [57]参见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57年3-7月间宗教界代表的发言。 [58]《宗教工作文件摘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印,第19页。 [59]参见何虎生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110-111页。 [60]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编:《统一战线工作》,总第125期;转引自何虎生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第111-112页。 [61]参见何虎生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第113页。 [62]青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1985年6月,第105-107页。 [63]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07-209页。 [64]《上海历史学界讨论关于中国农民战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人民日报》1960年8月25日第7版。戎笙、龙盛运、何龄修《试论中国农民战争和宗教的关系》,《人民日报》1960年10月17日第7版。 [65]载《历史研究》1959年第11期。 [66]《人民日报》1960年12月15日第7版。 [67]牙含章著《无神论和宗教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8月第2版,第100-112页。 [68]牙含章著《无神论和宗教问题》,第35页。 [6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21-322、346页。 [70]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39页。 [71]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43页。 [72]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24页。 [73]以上部分内容参见何虎生著《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第143-145页。 [74]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62页。 [75]《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61页。 [76]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63页。 [77]参见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264-287页。 [78]同上,第284-285页。 [79]《人民日报》,1982年5月31日。 [80]《人民日报》,1982年7月3日。 [81]《人民日报》,1982年6月14日。 [82]《中央领导同志近年有关宗教工作的讲话批示摘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编,2000年1月。 [83]其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现因《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已明令宣布废止。 [84]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发布第2号“国家宗教局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宗教局单独制定的又一项新的部门规章。 [85]参见《世界宗教研究》第1集“前言”,第12页。 [86]《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又见李瑞环著:《学哲学用哲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615页。 [87][88]李瑞环著:《学哲学用哲学》(上),第334页。 [89]《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75页。 (来源:冯今源主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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