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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2014 12:5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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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贪官招人恨;但是,给一大串贪官(包括女贪官)冠上“通奸”的罪名示众,跟文革时代揪斗“流氓、破鞋”游街也没啥区别:用不入罪的道德丑闻羞辱贪官的人格,既是侵犯人权(包括罪犯的名誉权与人格权),更是法治倒退! 谁都忘不了文革时代一长串“通奸犯”布告满大街张贴的一幕——那可是无法无天,动辄用“民愤”定罪杀人的时代哇!翻遍我国的《刑法》《刑诉法》,你是找不到“通奸”二字的。也就是说,贪污是罪,受贿是罪,通奸不是罪。 对此你不禁要问:通奸算什么呢?正确的答案是:作为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通奸即不是重婚,也不是非法同居,更不是卖淫嫖娼;你叫它婚外恋、婚外情也行,你叫它出轨也行,你叫它偷情也行,你叫它私通也行——总之,社会学统计有40%的已婚男女有此婚姻不忠、不贞或道德不洁行为。 恩格斯曾断言:“通奸与卖淫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补充。”中国古语则用“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上了还不如偷不上”的性隐秘心理升级,补充了恩格斯的“必然补充”。总而言之,婚外情也罢,偷情也罢,私通也罢,这类性行为的最大本质特征是个人隐私,是秘而不宣的隐秘性,是不能游街示众的! 那么话说回来,甭管贪官怎么可恨,也甭管你怎么解恨,通奸再污名也罢,终究是个于法无据、法无定罪的婚姻不忠、不贞与道德不洁行为,是个人隐私,涉及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既然不是违法,不是犯罪,充其量只是个道德堕落;那么,拿“通奸”来大肆渲染,大泼污水,大力羞辱,让贪官(包括有婚外情的平民百姓)“光屁股推磨——转着圈地丢人”,不反倒成了有悖法治的野蛮举措吗? 对此你可以辩解说,党纪规定了通奸是要处罚的嘛,没错。但你别忘了,党纪也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党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也是本党三令五申的依法治国原则吗? 道德污名化,是中国人再熟悉不过也再热衷不过的冷暴力,也是人治制度整人的惯用手段。谁也忘不了文革中,刘少奇、邓小平也都难逃被“作风问题”污名化的厄运。刘少奇挨过大耳光之后,曾经拿出宪法要保护自己的情节,如今已经可以当做笑谈了。为什么?因为你早干什么去了——自己践踏宪法与法律的事情干多了,报应到自己头上时才情急抱佛脚,还有用吗? 悔之晚矣!无须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自己而鸣。我的《一句话说破真相》里就有一句:“中国人为什么喜欢围观打虎拍蝇?因为大家一心盼着比自己混得好的人倒霉遭殃。”——当围观贪官的通奸丑闻成了大众娱乐的时候,每个围观者有没有想到,当每个人的隐私与名誉权、人格权都已丧失了法律保护之后,自己因婚外恋、婚外情的“通奸”被游街示众的那一天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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