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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全
2/14/2006 2:08: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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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国社会民主党临时章程 一.党员资格 1.凡要求加入中国社会民主党者,须认同本党纲领,遵守本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经分部以上组织负责人批准,通知申请人,即完成入党程序 。 2.党员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党员、地方党部和中央组织部分别保存。 3.凡身处危险环境者申请入党,可不填写申请书。但须向中央组织部报备。 4.党员每年须交党费50美元,由经手人开具收条。有困难者可申请减免。 无故连续两年不交党费者作自动退党论(目前国内秘密党员一律不交党费)。 5.党员须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保持与组织的联系。 二.党员权利 6.党员有权向各级组织负责人了解组织工作情况,索取宣传资料。 7.党员有参加组织活动及党员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在党内对党的领导机关、 领导人进行批评的权利。 8.党员有权参加按党章规定的某级组织负责人的选举和竞选。 9.党员有权在基层组织提出工作动议,该动议获三人附议即可作为提案付交表决。 10.党员有权向监委提出申诉。 三.党员义务 11.党员有义务担负组织安排的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12.党员有义务维护组织形象,宣传组织纲领,发展组织成员。 13.党员有义务遵守组织纪律,保守组织机密。 四.基层组织 14.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省、直轄市、自治区党部,党部以下设县市支部。 15.大陆党部与支部只设一名负责人,直接与中央执委会联系。 16.在现阶段,大陆基层组织工作基本保密,其负责人不参加党的公开会议。 17.海外设国家、独立行政区和大区党部,以下设城市支部。 18.海外党部按工作需要选举一至多名委员,并推选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及主任委员的任期为四年。 五.基层会议 19.党部和支部每年须召开一次以上的全体会议。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出席会议人数超过该组织成员之半数方为合法的全体会议。 20.基层组织的全体会议须交流思想,检查组织工作,收齐党费,选举或改选领导班子,提出工作计划。 21.由于目前国内组织尚处于秘密状态,以上规定可酌情暂缓实行。 六.代表大会 22.由全体党员选举出来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3.代表大会由中央执委会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组织部进行筹备,由监委主席审查其合法性,由主席主导会议。 24.代表大会的任务为:审查各部门的工作报告,修改党的纲领与章程,制订工作规则和相应的纪律,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和监委主席。 25.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召开,但相隔不得少于一年。 26.党的活动在国内未进入公开正常运转的时期,代表大会不拟召开,其功能由党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替代。 七.中央机构 27.临时中央委员会是代表大会尚未能召开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有立法、工作提案 权,有对组织工作的知情权和批评权。临时中央委员原则上由党部负责人以上的骨干组成。 28.中央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为常设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党的宣传、组织、财务、信息、联络等具体工作。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29.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组织的工作,接受党员的申诉并作出处理,接受弹劾提案并进行调查核实以作出决定。监委成员不兼任行政职务。在目前党尚未进入公开正常的状况下,中央监察委员会由美东、美西、香港、日本、欧洲各选一名代表组成。 30.监委设主席一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在临时中央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监委主席列席执委会会议。 31.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目前在中央委员会中分别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主席为对外发言人与法人代表。副主席为主席缺勤时的代理人,并分管重要党务。 32.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在中央委员会上以多数票通过。如未获通过,主席须再作提名。 33.中央副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由主席任命。 八.组织程序 34.凡须作出决议的会议,须有提案、讨论、表决、复核、公布结果五个程序。若有复决提案,须进行再次讨论与复决,即为该次会议终决。 35.任何会议每个与会者只有一票投票权。目前处于秘密状态的国内中央委员未能出席在国外召开的各类中央会议,亦即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可通过秘密方式提出意见。中央应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公开身份的国内中央委员,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投票表决。 36.任何党员及负责人代表组织的重要行动须征求上级负责人的认可后方为有效。 党主席的重大举措须征求执委会的认可。若意见分歧,须召开该部门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并以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37.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会议形式可以是集中会议也可以是电话会议。 38.经超过半数以上中央委员提议,亦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39.无论是主席召集还是中央委员联合提议,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人数必须超过总数(海外部份)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弃权不参加会议的除外)。 40.主席、副主席、监委主席的罢免须经参与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通过。中央委员和监察委员的罢免须经参与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中央委员或监察委员通过。 41.罢免案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重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推迟。 九.财务制度 42.中委会及每个党部各推举一人专理财务,另推一人分管出纳。 43.组织收入主要是党费和捐款。理财人收款时要签发收据,收据一联由出款人保存。 44.由该部负责人批准的支出,须由出纳员经手交割。 十.组织纪律 45.危险地区的组织工作为党的机密,实行中央执委会直接领导的单线联系。 46.凡违反章程,对组织造成重大危害并不悔改者,经监委查证,中委会通过,可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开除。 注:此章程有效期自通过之日起(2002年1月13),到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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