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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8/7/2009 10:46: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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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民族划分制度的淵源 就像階級成份劃分一樣,中國的民族劃分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是斯大林極權主義的遺產。斯大林對民族的定義是: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徵的穩定共同體。他的這一定義是中國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官方民族政策的指導思想。 斯大林根據共同語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共同的文化等四個要素來確定一群人是不是能夠構成一個民族。但是這樣的定義沒有可操作性。這個定義沒有說明多大範圍、多大程度叫"共同",它排除了民族遷徙和人口流動的權利,不能回答同在市場經濟下如何區分不同民族的經濟形態,沒有涉及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如何處理。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四標準,"中華民族"完全稱不上是一個民族。按照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就應該重寫。 不僅斯大林的民族定義有問題。而且"民族"這個概念本身語義不詳,含混不清。我們甚至無法為中文的"民族"找到一個對應的英文詞,最接近的就是"Nation",但是這個詞多指 "國家"。如此翻譯,在不懂中文的人看來,五十六個民族同樣可以指五十六個國家。 如果說"民族"的概念含混不清的話,那麼,"民族區域自治"則名實不符。在中國還找不到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因為這個制度根本沒有可行性。中國的五大自治區都是有多個"民族"構成的,怎麼能指定某個"少數民族"來"自治"這個地區呢?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排他性的,不是包容性的,是靜止的,不是動態的,不能適應該區域人口的變遷。況且,中國的中央集權大一統管理體制同樣貫穿"民族自治"地區。但大一統與"自治"卻是不能並存的。換句話說,有大一統,就不可能實行真正的"自治"。 民族劃分與民族自治制度沒有解決預期的問題。相反,自實行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中國的民族問題反而呈現出加速惡化的態勢。 民族劃分和民族區域自治在不同族群間劃出只有作弊才能逾越的界限,在各族群之間實行差別待遇。這樣不僅造成了族群之間的鴻溝,而且還區分出多數民族與少數民族。這就把族群間的差異與隔閡固定化、永久化,造成族群的敵意與對立,並最終從摩擦走向衝突,促使民族間的矛盾不斷的升級。從1954年到今年約55年以來,民族矛盾不僅沒有解決,反而越發惡化、激化。我們不能不問,民族劃分與民族區域自治是有效的解決方案嗎? 其實,中國歷史上是不劃分民族的。在古漢語中,"民族"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民族"作為一個正式的術語是近現代從日本引進的。不僅在中國古代沒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對民族做法律的劃分。在香港澳門、台灣,也不實行民族劃分的制度。易而言之,中國的56個民族和相應的民族劃分是五十年代以來被製造出來的,不是中國固有的,是伴隨著階級成分劃分和斯大林主義一起來到中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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