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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bao
7/16/2009 10:16: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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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体例子对比一下“民族仇杀”和“一般骚乱” 如果非要给个定义的话,那么事先已准备好要不加区分大规模杀害某民族平民的就是民族仇杀。 所以七五事件肯定是民族仇杀,而韶关事件则显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几个明显要素:事先的立意杀人(而不是因争吵而斗殴而追杀),杀人时只看民族、不看身份和男女老幼(韶关汉人放走了维族女性),杀人形成一定的规模(韶关汉人只打死了两个维族人)。 如果韶关事件也算民族仇杀的话,那么大陆平时司空见惯的XX地老乡和XX地乡亲斗殴打死人的现象,岂不都成了“地域仇杀”? 下面先举一个典型的民族仇杀例子----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日,一个汉族人在殴斗中打死一维族人,逃到公安局自首。维族抬起死者举行了大游行,当晚已有几万人站满了主要街道。他们手持各种铁器和木棍,从大十字(喀什市中心)开始兵分四路举行暴动,一路将汉族人、汉族的商店、旅馆、医院全部毁灭,抢走了财物,最不可思议的是他们还强奸妇女,十二岁的女孩都不放过,有的姑娘给削了鼻子,有个人给打到水沟里只好装死,他们用打火机烧他耳朵,直到烧焦都没动一动,(这倒是个值得骄傲的汉族人,我肯定做不到)保了条命。被打的汉人逃到解放军驻地,部队由于没接到上级命令,不准开门,于是,门前便成了死路。往北进攻的维族人较顺利,途经人民医院,由于医生和护士都被打散,产中的婴儿死在褥床上。有个医生上午刚救活一名脑部受伤的维族孩子,晚上自己的孩子就被维族人打成残废。东路旅馆挺多,出差的人被打的跳楼逃跑,有的就摔死了。最倒霉的是电影院,那晚正在放“一个检查官的自白”,暴徒把住门口,汉人成了瓮中之鳖。唯一幸运的是西路,“大军”打到一半就被驻在那里的六十多名汉族工人打散。在事后的“表彰”抗暴英雄大会上,获奖的七名汉族也干了件好事,他们“勇敢”地开车冲出包围,把车停在郊外,保住了七车棉花没被烧掉。” 再举一个一般性的骚乱,虽然也牵涉到少数民族---- “明报/贵州继上月底发生百馀村民围堵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事件后,前天在贵定县再发生群众抗议事件。当地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因取土问题,引发数百名村民不满,双方发生衝突,造成11人受伤。直至昨日上午,事态基本平息,当地政府正在进一步调查事件。 据新华社报道,涉事的工程是贵州省夏蓉高速公路第6标段,工程公司项目部因为取土填地基,引发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镇秀河村村民不满。5日下午,村民与施工人员争执并出现衝突,双方各有200多人,造成11人受伤,部分财物受损。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事件发生后,贵定县委书记及县长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并成立了处置该次「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至当晚12时左右,现场群众已疏散。 有贵州网民称,当时两班人马数百人在昌明镇华东路桥对峙:「个个手持铜棍,场面好吓人,公安迟迟不到现场控制场面,只有派出所的几个警察。我看了一会就赶快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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