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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全
6/30/2008 11:0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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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国社会民主党河南党部强烈谴责中共签署的《中日东海暖春条约》 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坚决反对中共为了一党私利签署的丧权辱国的条约. 我们先来看看国际法有关"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中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签约国)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根据第5款及第6款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果超过二百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一百海里。 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2款规定,"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根据海洋勘探资料显示,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从海岸起向东自然延伸至距琉球群岛20海里处的琉球海沟(深度为2940米)为止,最宽处为340海里。同时,由于琉球海沟的存在,使得中国和日本不在同一个大陆架上,属于日本的大陆架仅有20海里,无法延伸。因此,根据《公约》上述条文规定,直至琉球海沟的整个东海大陆架均为中国无可争议的法定大陆架,中国对东海大陆架上的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专属权利无须通过占领或公告来加以宣示. 根据此一国际法规定,中国当前所开发的各个东海油气田均属于大陆架自然资源,故中日两国关于东海油气田的"争议"不属于"专属经济区"范畴,而属于"大陆架"范畴,应该根据《公约》有关"大陆架"权利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中国国内亦有相关法律。1 9 9 8年6月2 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根据上述依据,我们强烈要求中共废除所谓的<<东海暖春条约>>.我们中华民族已经经历了太多的不平等条约,我们决不允许耻辱的<<二十一条>>再现. 中国社会民主党河南党部主任卫龙 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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