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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
3/10/2008 5:59: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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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鄭先生, 民運人士在美國幸幸苦苦的經營,創造自己的史,也試著創造中國的史,這一點是令人敬佩的。尤其你願意佔出來為貴黨的政策辯護,更是難能可貴。但居於我們同在美國,同是民運的支持者,而你更是民運人士,你並沒有正面好好的回答我的問題。 1.你的文章提到貴党做了多少”正義”的事,補助了多少”苦難同胞”,這些均值得我們肯定,但你忘了我們是在美國,貴党也應是在美國正式註冊的民間社團(應為非營利事業),卻大張其鼓的作起了利事業,你忘了一點,不合”程序正義”的”正義”,均為”不正義”。你生活在美國,美國的法律不會因為”你在中國救了十人,而准許你在美國殺一人”。 2.至於你的質疑部份,其實很簡單,任何人均可以在美國開移民公司,代辦移民手續並收取費用。若有造假,那是客人自己造假。但貴党不同,貴党提出了誘因----‘若參加某某党,可得綠卡”---貴党不是實質的民主政党,而成了造假的共犯結構之一。 民運人士有幸在美國促進”中國的自由民主”,應該先自我提昇自由民主的素養。在美的民運人士,如果你不感恩美國這塊暫時讓你屈居的土地,而試圖避開或閃躲它所訂立的遊戲規則,那麼有一天要自蝕其果的。 3.回歸我的問題: 1.你如何分辯“經濟難民”和“政治難民”的區別? 2.萬一你不小心誤用了(或被騙了)以上兩種法條,你可會提出任何補救的方法?以資你對美國的誠信和對所有"民運份子"在道德上的自我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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