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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柏林
5/6/2007 5:16: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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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虽章命案已立案十九年 ———————————————————————————————————— 虽然披露专政、腐败制度制造的新旧冤案的新闻和评论只是专政、腐败制度制造的 冤案之冰山一角,却因冰山一角的数量之大和各种骇人听闻的悲剧,早已令我见惯 不惊。但是电子日刊【民主论坛】于2007年5年3日发表的张耀杰《从博士生 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力》,不仅令我见惯而惊,不激而动,还令我按图索骥搜 到张灵飞的博客,在激动中读完他的《控告状》。令我激动的是,博士生张灵飞终 于懂得利用电子邮件和博客放大为父申冤之声,研究员张耀杰再次拍案而起、仗义 作文并以邮件方式把义文和张灵飞的相关材料转发给许多媒体记者和维权律师,在 多个论坛张贴义文的方式放大张灵飞的冤声,让我再次看到“专政无日月,民众开 青天;网络辟战场,腐败不久长”的民众维权趋好形势。而令我震惊的不是十九年 前的血案本身,而是:一、汝州市公安机关无法无天、贪赃枉法、包庇故意伤害致 死罪的众罪犯长达十九年;二、检察机关知情不察公安机关罪行的罪恶长达十九 年;三、汝州市公安局刑侦队长肖治国居然在张虽章命案立案十八年后的2006 年8月对张灵飞口出诳语:“没有证据没法立案,光凭你们说的没法立案”(见张 灵飞《控告状》)。 或许是受到汝州市公安局刑侦队长肖治国诳语的误导,更加刑事诉讼法律和刑法的 专业性太强,以致《从博士生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力》给出了错误的法律信 息: ◆楚天舒先生在张灵飞的博客专栏留言道:“深表同情,也特别的愤慨!你一定要 加紧申诉,20年的期限前只要公安、检察立案了就不会过期的。早些写一个正规 的申诉书送检察院和公安局。” ◆张耀杰在文末写道:“从现在算起,距离2008年3月的20年诉讼时效只剩 下11个月的时间”。 考虑到楚天舒和张耀杰两位先生的知名度和《从博士生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 力》在网络的广泛传播,有可能影响被害人家属依法申冤的耐性,也可能分散国内 外人道声援火力和舆论压力的方向,更可能导致汝州市司法机关故意利用这篇文章 指出的诉讼时效而拖延中断了的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去 包庇故意伤害致死罪犯和一大串司法机关的贪赃枉法罪犯;考虑到法律是维权的唯 一现成武器,故以为有必要指出张虽章案已立案十九年的史实。 张虽章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已立案和侦查十九年的史据,可见张灵飞的《控告状》, 也可见张耀杰的《从博士生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力》: 一、汝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就即时接到报案、马上立案并到案发现场侦查:“汝州 市公安局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张三有的匕首、张现有被我父亲扯掉的纽扣 及其毛发等证物取走,并将张福禄、杀人凶手张现有抓获”(张灵飞《控告 状》)。这段文字也录在《从博士生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力》中。 二、被害人遗体经过法医解剖:“时任汝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陈双林,在法医鲁新 民解剖过我父亲遗体后,从我父亲遗体内取出拳头大小的块状物封装在白塑料袋 内,让我母亲签字。我母亲担心我父亲的内脏被摘走卖掉,于是问陈双林取出的是 什么器官。陈双林说是拿回去化验的”(张灵飞《控告状》)。 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医解剖的刑事案件,不存在报案问题。再说,报案并 不需要正规和不正规的申诉书,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 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当然包括电话报案、控 告、举报。可以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原因在于: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人、处理 人是政府或司法机关,二、处理刑事案件的紧迫性、制止刑事案件危害扩大化的紧 急性,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有权不暴露身份,四、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不可能都有书写能力。 虽然报案、立案、法医解剖档案可以销毁,但是,报案人、发案现场在场人、立案 人、现场侦查人、遗体解剖法医鲁新民、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陈双林、自称平顶山 公安局的三个办案人,都是无法销毁的证人。简言之,只要按照张灵飞的《控告 状》提供的线索就能把已经立案十九年的张虽章命案弄个水落石出、一清二楚。 可见,汝州市公安局刑侦队长肖治国在说诳语:“没有证据没法立案,光凭你们说 的没法立案。” 因此,故意伤害致死张虽章一案至今未决的问题,不是立案问题,而是因为汝州市 公安局历届当权派贪赃枉法、包庇罪犯而中断或企图终止张虽章命案刑事诉讼程序 的问题,是汝州市检察机关收到控诉后不依法检察汝州市公安机关人员犯渎职罪的 问题,是汝州市庞大的腐败专政网问题,是张灵飞和关注本案的正义人士如何放大 声讨声量,形成足够大的申诉冤情和反腐肃贪并举的舆论压力,以推动中断了的张 虽章命案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的问题。 汝州市检察院犯渎职罪的证据是该院接受控告的人员应该知道陈双林在犯渎职罪而 不依法检察,证据有:“陈双林将我母亲推到汝州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多次。法 院、检察院都曾当着我母亲的面斥责他说:‘你们案子没交到这里,你们让人家来 这里做什么!?让人家一趟一趟地跑!’陈双林的这个招数让我母亲吃尽了苦头, 这样的推诿就耗费了我们五年的宝贵时间”(张灵飞《控告状》)。 由于本案已经立案、侦查十九年,故本案也不属于追诉案件,即不属于《刑法》关 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追诉案件。《刑法》关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追诉案件规定 在第八十八条,值得当事人和读者一读: 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07年5月5日 欢迎访问【明月网站】: http://bolin.netfirms.com ———————————————————————————————————— 张灵飞的《控告状》在: http://vip.bokee.com/20070312250913.html 《从博士生控诉杀父血案看河南公权力》在【民主论坛】的网址是: http://www.asiademo.org/read.php?id=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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