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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全
3/10/2007 4:5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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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民主党章程[ 修改草案] 总纲 第一条 组织性质: 中国社会民主党是由热心于社会正义和公益事业的各阶层民众组成的全民政党。 第二条 基本理念:中国社会民主党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将社会民主主义的普世价值同中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中国建立社会民主主义制度。 第三条 价值观念: 中国社会民主党的基本价值观是人生而平等。 为此,须以平等、博爱、民主`、公正、自由的社会来满足人们的精神与物质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政治目标: 中国社会民主党谋求建立完善的民主宪政。其内容涵盖:充分的公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健全的民主政治体制。中国社会民主党反对一党垄断社会公权力和个人独裁。主张军队国家化,政府法治化,宪法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建立独立的监察制度和司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干部的腐败问题 。主张实现有秩序的民主和有纪律的自由。 第五条 民生目标: 中国社会民主党谋求建立在政府适当干预下的市场经济体系。主张在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充分发挥私有经济活力的同时,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及生态平衡机制,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资源的合理使用及生活条件的全面改善。中国社会民主党关心人民的生、养、教、老、病、死等一切民生问题。主张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学义务教育制度`、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 。主张建立人道、环保、利民、节俭的葬丧制度。 第六条 文化目标: 中国社会民主党谋求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开放`、自由竞争与多元共存。主张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文明的精华,复兴中华文化,努力提高全民族整体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 ` 第七条 民族政策: 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主张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民主自治。 第八条 两岸关系: 中国社会民主党反对一切利用两岸关系、利用民族情結来获得团体和政党利益的行为。主张海峡两岸的政府、政党、团体以人民的福祉为重,加强文化经贸等方面的联系,为最终解决两岸问题创造条件。 第九条 外交政策: 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建立和谐、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国家沙文主义。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张维护中华民族的利益,反对卖国主义。主张对海外侨民和华裔提供有力保护。主张承认双重国籍。主张减少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援助,将此项经费转用于对留学生、华侨华裔和国內贫困人民的资助。 第十条 民主化途经: 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张通过和平方式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并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中与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民主、健康力量,包括中共党内的开明、健康力量和具有社会民主主义理念的人士合作。 第十一条 现阶段任务: 根据中国现状,中国社会民主党主要以宣传、联络和组织工作来发展党员和广交朋友,建立组织网络;争取中共党政军人员顺应民心和世界潮流;鼓励、支持和参与民众维护各种应有权益的斗争;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民主制度。 第一章 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社会民主党结合全国及海外信仰社会民主主义的年满十八岁的同胞为党员。 第十三条 凡要求加入中国社会民主党者,须认同本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经分部以上组织负责人批准,即完成入党程序 。 第十四条 党员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党员、地方党部和中央组织部分别保存。 第十五条 凡身处危险环境者申请入党,可不填写申请书。但须向中央组织部报备。 第十六条 党员须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保持与组织的联系。 第十七条 在中国国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认同本党章程,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参加本党者,可自视为本党精神党员,自行开展有利于社会民主事业的活动。他们对社会民主事业的贡献,本党予以承认。本党回国后,再依章程办理正式入党手续。 第十八条 本党不与精神党员建立联系。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十九条 党员有权向各级组织负责人了解组织工作情况,索取宣传资料。 第二十条 党员有参加组织活动及党员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在党内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人进行批评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党员有权参加按党章规定的某级组织负责人的选举和竞选。 第二十二条 党员有权在基层组织提出工作动议,该动议获三人附议即可作为提案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员有权向监委提出申诉。 第三章 党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党员有义务担负组织安排的工作,并努力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党员有义务维护组织形象,宣传组织纲领,发展组织成员。 第二十六条 党员有义务遵守组织纪律,保守组织机密。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党员每年须交党费50美元,中央委员每年须交党费100美元,由经手人开具收条。有困难者可申请减免。普通党员的党费由各党部收缴后自行运用。中央委员的党费上缴中央党部统一使用。无故连续两年不交党费者作自动退党论(目前国内秘密党员一律不交党费)。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省、直轄市、自治区党部,党部以下设县市支部。 第二十九条 大陆党部与支部只设一名负责人,在秘密状态阶段由主席任命,直接与中央执委会联系。 第三十条 在现阶段,大陆基层组织工作基本保密,其负责人不参加党的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海外设国家、独立行政区和大区党部,以下设支部。 第三十二条 海外党部创建时首届领导人由主席任命,此后经选举产生。按工作需要选举多名委员,并推选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监察委员两名。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五.基层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党部和支部每年须召开一次以上的全体会议。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全体会议须交流思想,检查组织工作,收齐党费,选举或改选领导班子,提出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由于目前国内组织尚处于秘密状态,以上规定可酌情暂缓实行。 第六章 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全体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全体代表大会由中央执委会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并进行筹备,由主席主导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全体代表大会的任务为:审查各部门的工作报告,修改党的纲领与章程,制订工作规则和相应的纪律,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 中央机构 第四十条 在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体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体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第四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 第四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五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五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主席为对外发言人与法人代表。副主席为主席缺勤时的代理人, 并分管重要党务。在党中央回到中国后,主席只能连任一届。 第四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主席任命。 第四十五条 各海外党部的监察委员组成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组织的工作,接受党员的申诉并作出处理,接受弹劾提案并进行调查核实以作出决定。监委成员不兼任其他党务。 第四十六条 监委设主席一名,由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监委主席可列席执委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中央各部正副部长由主席任命。 第八章 组织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须作出决议的会议,须有提案、讨论、表决、复核、公布结果五个程序。若有复决提案,须进行再次讨论与复决,即为该次会议终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会议每个与会者只有一票投票权。目前处于秘密状态的国内中央委员未能出席在国外召开的各类中央会议,亦即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可通过秘密方式提出意见。中央应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公开身份的国内中央委员,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任何党员及负责人代表组织的重要行动须征求上级负责人的认可后方为有效。中央委员会主席的重大举措须征求执委会的认可。若意见分歧,须召开该部门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并以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会议形式可以是集中会议也可以是电话、网络会议。 第五十二条 经超过半数以上中央委员提议,亦可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罢免须经参与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通过。中央委员的罢免须经参与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中央委员通过。监察委员的罢免须经参与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监察委员通过。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财务部通管财务。每个党部各推举一人专理财务,另推举一人分管出纳。 第五十五条 组织收入主要是党费和捐款。理财人收款时要签发收据,收据一联由出款人保存。 第五十六条 由该部负责人批准的支出,须由出纳员经手交割。 第十章 组织纪律 第五十七条 危险地区的组织工作为党的机密,实行中央执委会直接领导的单线联系。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章程,对组织造成重大危害并不悔改者,经监委查证,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可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 党旗、党徽、党歌 第五十九条 党旗为红、兰、白、绿、黄五彩旗,分别代表博爱、公正、自由、民主、繁荣。 第六十条 党徽为圆型图案,中间为党旗,党旗周围有“中国社会民主党”的汉语拼音。 第六十一条 党歌的曲调同国际歌,歌词改为符合社会民主主义理念的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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