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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
10/12/2006 10:02:58 AM
标题
内容
司法是靠不住的! 目录 一、司法是靠不住的! 二、“我反对你的话,但是,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知易行难 三、闲话只能到专制理论库去借用反民众运动的武器 四、你把经证实的坏事比拟未知好坏的事是误导 五、非常赞同你““有没有权利”和“有没有正当性”是两回事”的观点 一、司法是靠不住的! 张三一言 [一]、行动上服从判决 “服从法律”指的是人们必须在行动上服从(不触犯)法律条文。 一般地说人们在行动上必须服从(不触犯)司法判决。 对专制独裁的司法判决,并不是都必须服从(不触犯)的;有时,行动上不服从(不触犯)专制独裁的某些司法判决是基本人权所必须。 民主的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所以,民主司法判决是应该遵从的;但是也不是绝对的。民主司法作出不义判决屡见不鲜。所以,有时,行动上不服从民主的某些司法判决是人门维护权利所必须。 当然,行动上不服从(触犯)司法判决,是要付出被法律惩治代价的;要不要不从服(触犯)应由当事人理性计算清楚决定。 [二]、司法判决是靠不住的 因为判决者也是人不是神,所以不论民主或专制的司法判错案,甚至是蓄意枉判,不止是可能,还是事实证明存在的。只是这种情况在专制社会属见怪不见,在民主社会属少数甚至是例外而已。 可见,司法判决和总统的执权一样,不是绝对靠得住的。这个世界的是非对错不是由司法判定的,而是由人们的独立思想,不断试错和改进得出来的。把政府视作贼,把司法视作靠不住的,是一个自由民主精神者应有的取态。所以,对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操作问题,保证个人独立思想和勇于表达意见是最重要的。 “司法判决是靠不住的”和“总统是靠不住的”的含意一样,指的是他有可能违背(伤害)正义,而不是说总和司法多数(甚至是绝对)非正义的,更不是指因而不要总统和司法。 [三]、反对法律 为了维护法律的有效性,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和人民约定(守法底线):必须行动上服从(不触犯)法律。 “行动上服从(不触犯)法律”,大致有如下内容:人民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权力者不做法律没有容许做的事;所有人行动上服从法院的判决。 有个概念必须搞清楚。“服从法律” 是指人们必须在行动上服从(不触犯)法律条文,不是指思想上服从。其次,“服从(不触犯)法律”和“反对法律”是可相容的。 这里的服从,指的是“在行动上不触犯法律规定的条文”,这里的反对,指的是“反对法律本身”。 例如,假设法院判决:“星期天不准在陆德公园集会”。一般地说,人们会不触犯法律,星期天不再在河德公园集会──这就是在行动上服从法律了。但是,人们完全可以在思想上反对这一判决,发表反对的言论;也可以采取进行游行示威请愿静坐绝食等行动,甚至无了期地进行下去。另一种行动上反对就是向上一级上诉,或者要求或进行废除、修改相关法律。 [四]、合法图腾 不信法律和不相信政府一样是人们的思想自由的权利,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 在专制思想、保守(稳定)思想、党派立场和个人利益交织下,“合法图腾”意识盛行。“政府是不可以反对的”、“法律是不可以反对的”…是专制思想合法图腾的表现。 例如,“民主政府不同于专制政府,民主政府是不应该反对的”、“初生民主政府不宜反对”、“不可用民众压力取代(绕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法院判决了就不应该反对”、“法律是公平的”、“法律判决无罪就不应该再在道德层面提出批判”… 无可否认,上述各个口号都有其正确合理的地方,有正面意义;但是,无可否认,这些口号都含有“合法图腾”思想。有时,用这些口号来针对具体事物,就可能并不表现确合理正面意义,而是另一回事了。 2006/10/4 @@@@@@@@@@@@@@@@@ 二、“我反对你的话,但是,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知易行难 不争论下敬答伯夷:“我反对你的话,但是,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知易行难 毕时圆教诲不要再争论。我已经表示接受,所以不再讨论这些问题了。谢多包涵。 但是,你提出问题,总要有礼貌地回答一下。 如果“施明德聚众闹事,干扰百姓的宁静生活”,我还是支持他行使的权利,更大可能是不表态,起码不反对。但对他的行事内容会表示反对,甚至强列反对。 把两件事分开是合理和可行的。比如,有一强盗竞选总统,我太太对我说要投票支持这个强盗。我怎么样做呢?反对她这么想和这么做;但是我支持她去投票,起码不反对。又比如,我多次说明支持台绿民众挺扁运动的权利,但是我并不因此同意他们挺扁的观点。 “陈水扁根据宪法,不肯辞职,不也是他"法律承认的权利”么? 张三老为什么不支持?” 非常明确。我已经多次表明,扁总统不辞职是他的权利,我支持,我一直强调陈总统是合法总统。但是,因为我认为他不下台,对民进党和台绿伤害极大,所以反对他只顾一己私愿不顾台湾福祉的想法和做法。 为了明确补充说明一下: 有人行使权利时,应支持,起码不反对。 当有人行使权利做好事时,应支持(我支持施明德属这一类)。 当有人行使权利做无关好坏或与己无关的事时,可支持,可以不支持,可置之不理,但不可反对或否定别人行使权利。 当有人行使权利做坏事时,应该坚决反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内容”,但决不可反对或否定他们这种权利。(我支持挺扁民众运动属这一类)。 在这一方面可以举一个极端例子来说明。比如,有一群流氓要组织一个流氓党竞选总统,我们可以坚决反对流氓党的思想、诉求、行为等等,但不能反对或否定他们行使的公民权利。 “我反对你的话,但是,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大意)”,这句经典表达自由和民主精神的话,理解是很容易的,结合现实,特别涉及个人观点立场时就不易做到了。 2006/10/2 伯夷 关于张三老"支持权利"的一个疑问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7000/200/636198.asp?oD=1 @@@@@@@@@@@@@@@@@@@@@@@@@ 三、闲话只能到专制理论库去借用反民众运动的武器 张三一言 一、问题并不在于比喻蹩脚还是健腿,而在于比拟预设的误导 你说:“举希特勒这个极端例子,只是为了说明,当坏事露出苗头时,人们可以作出判断与反应,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说,当坏事没有成为现实时不能作判断与反应,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说法。” 别人可以不可以说:“香港反23条这个别例子,只是为了说明,当好事露出苗头时,人们可以作出判断与支持鼓励的反应,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说,当好事没有成为现实时不能作判断与反应,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说法。” 别人这样说可以吗? 误导在哪里? 误导在于,把施比作已知确定坏的希特勒,就是预设了施的下一步发展必定是坏的,坏的你张三都支持,所以你张三错! 误导在那里? 误导在于,把施比作已知确定好的反23条,就是预设了施的下一步发展必定是好的,好的你闲话都反对,所以你闲话错! 你说了“我多次用赞赏的口气说到香港的大游行。”那就好办了。请问,你对别人把施行动比作是反23条,若承认这一比拟,你能反对施明德吗? 你不能反对了。你能做的只是反对把施的行为比作反23条。 请问, 你可以反对别人把施行为比作反23条,别人可以不可以反对你把施行为比作纳粹希特勒? 难道只准你作纳粹希特勒比拟,不准别人作反对23条比拟? 你哾:“而你一再说,坏事没有成为现实时,一切批判针对的都是我们头脑中的想像。你的这个逻辑必然推出,只要希特勒还没有杀人,他的反犹言论都要支持的结论(张三对“支持”一词的用法是很有特色的,据说是支持权利)。” 这个误导同前面举的同出一辙。──请注意:我在哪里支持你用希特勒暗示的施明德的类似“杀人”的“结论”? 请你回如下问题:“你的这个逻辑必然推出,只要闲话还没有杀施明德,他的反施言论的权利都要支持的结论”。你是不是也认为要像反希特勒一样反对闲话? 请你深思,问题出在哪里? 你是怎么样思考的,支持别人的权利就是支持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内容?你对“支持”一词的用法是很是有这个特色的? 二、当坏事开始出现时要反对,当好事开始出现时要不要支持? 你说“不是要把施明德比成希特勒,而是说当坏事开始出现时,人们有责任作出判断与反应。” “不是要把施明德比成希特勒”?那你在前篇文章里要把希特勒比作什么,不是比作“无中物”吧?你接着说的“当坏事开始出现时”又是不是指施明德的民众运动? 你会不会明确告诉我:“不是”? 你若明确回答:不是。那么,反正你在那里发空炮,我没有和你争论的必要了。 若你回答:“是”。我就想和你说说理。 你说:“当坏事开始出现时,人们有责任作出判断与反应。”我理解是,你指的是施明德的民众运动。你这“反应”是指预防或反对施的民众运动,我没有理解错吧。你当然有权利这样判断。 但是,别人也有权利说:“当好事开始出现时,人们有责任作出判断与反应。”──应该支持和鼓励。 有什么理由只可你的反对不可别人的支持? 我学你的说法,请你不要回避,请你回答实质问题:是不是只准你作坏的预测,不准别人作好的预测? 是!不是! 你若说是,我没有必要和你争论。 你若说不是,那就好了,我尊重你的预测、判断和反应,你也尊重我的预测、判断和反应。 你根据你的预测、判断去反对施明德的民众运动,我根据我的预测、判断去支持施明德的民众运动。 好吗? 你质问:“人们可以对坏事的苗头作判断与反应。即使你认为施只有好事的苗头,你也不能否定我这个判断吧?” 请你搞清楚:我要求的正是你说的这个东西:你有你的判断,别人有别人的判断。要互相尊重,同时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意见。 问题出在,你不断说张三这里错,那里错;我不断地说“你说张三错”错。 搞清楚了吗? 三、你用“运动时间长短论”反对施明德,请问,陈希同、李鹏、邓小平为什么不可以用同样思路、逻辑、理据镇压六四学生? (且不讨论“到底多少天就是合理,就不会发展到非法和暴力;过了多少天就不合理,就会发展为非法和暴力”这样的纯主观随意认定的问题。) 我一提出这样的反质问,我想会有人提出“不同论”来反驳。例如专制政府与民主政府不同;专制政府可反对民主政府不可反对;反施明德是正义(?)的,镇压六四是非正义的等等。 但是,没有人可以提出理由证明,用“运动时间长短论”反施明德的民众运动和共产党的“学生长期霸占广场论”镇压六四学生在思路、逻辑、理据有什么不相同。 我不知道闲话这个“运动时间长短论”,是自己想出来的还是从陈李邓那里学来的。 不过我的判断(注意,是我的判断)是:民众运动恐惧症令到反民众运动者远离了民主精神、民主理念、民主理论──因为在民主中找不到反对民众运动的理据。既然民主理论库中找不到理据,只好另找了。但是千百年来,几乎所有反民众运动的理据都给专制统治者搜罗尽了。你要反对民众运动,除了到专制统治者理论库借用武器外,别无他途。 四、理由不足,骂语搭够 我提了几次讨论时,只论理不涉人。 但是,闲话不但不接受,反而变本加厉,还声言要“骂”,而且是“实实在在的骂”。 我认为闲话有骂我的权利,我尊重他的骂权。(注意是尊重闲话的权利不是尊重闲话的骂语内容) 只是我忠告一下闲话,在和别人争论时,加入骂贬之词语句,并不能增加你文章的“在理量”,只能说明你道理不足,求助于骂语搭够。 今后,我对闲话的骂语不置一词。 2006/10/1 闲话 比喻的实质,回张三 2006-9-30 10:52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7000/100/636036.asp?oD=1 闲话 为什么要骂张三 2006-9-30 11:51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7000/100/636048.asp?oD=1 @@@@@@@@@@@@@@@@@@@@@@@@@@ 四、你把经证实的坏事比拟未知好坏的事是误导 张三一言 把施明德比作希特勒,你不是第一次提出了,我现在也不是第一次回答你。是你先反反覆覆提出这问题,按你的扯淡定义你是扯淡高手,是扯淡始作俑者,我是被逼扯淡的从犯。 一 “希特勒正式杀犹太人”,是经证实了的事实──坏事;你把已经证实了的坏事,比拟未经证实是好坏的事,这是名符其实的误导。 我用你的误导逻辑和思路以及你的语言反你: “虽然比喻都是蹩脚的。但我还要问下闲话:是否在香港反23条立法之前,香港人的反政府的“叫嚣”,闲话也要举双手双脚地反对?…” 这完全是按照你给出的逻辑和思路以及语言的质问。 你能回答吗? 请问,你认为我这样质问是不是误导?是不是扯淡?(这次也请你不要回避!请明确回答是误选、扯淡还是“不是”!)? 如果你要否认你是误导或扯淡,唯一可行之途是,你说你的质问是合理的,不是误导或扯淡,我的质问是不合理的,是误导或扯淡! 你敢不敢这样说? 你敢就请你明白公开地说出来,不敢你就承认你是扯淡或误导。 当然,你也可以回答,两者都不是扯淡或误导。──那么请你收回你指责我扯淡之说。 再重复一下,请你不要回避,请确实回答我上面用你的逻辑反质你的问题。 你有能力回答吗? 误导在哪里? 误导在于,把施比作已知确定坏的希特勒,就是预设了施的下一步发展必定是坏的,坏的你张三都支持,所以你张三错! 误导在那里? 误导在于,把施比作已知确定好的反23条,就是预设了施的下一步发展必定是好的,好的你闲话都反对,所以你闲话错! 二 你把施明德等人的台湾民众运动视作如同纳粹希特勒,我把它视作如同香港人反对23条立法的民众运动。 到底谁的比拟合理一些,你我不用争论,由读者自行判断!或者,最好的是大家都耐心一些,再等几年,到时候再看看,施明德的台湾民众运动是产生台湾希特勒后果,还是出现香港反23条效应。 三 我与你的讨论,从第一篇起,一点也没有变。我从来没“暴力倒扁辩护”!若有请你指出来,我改进并公开道歉。我不得不告诉你,和别人讨论问题,用莫须有栽赃手段是没有用的。若你不能举证,就请你说一声,张三一言没有表示过“暴力倒扁辩护”就是了,或者以后不要再提就算了。 ──请你不要偷工减料,我讲民众有行使暴力的情况和条件是什么? 你没有忘记吧:你给出了一个条件,我补充了美国独立宣言的另一条件,并且还声明还可能有其他条件。 四 我就是说“施明德的行为至今没有非法,一切反倒扁的指责都是无中生有。” 请你说说说看,现在施明德的行为“已经有了非法”?请你说说看,你指责施明德的事实根据是“事实存在”而不是“想像中的”?──想像中的和“无中生有”有很大差别吗? 五 就算是我“玩的这样一个小花招”好了,你把这一花招破解了不就是了。破解小花招不是难事吧? 六 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最好不要涉及人。 我想,我说的话有理无理与我年纪是没有关系的。 顺便提醒一下闲话,到今天为止,在辩论中,我没有一次先提出涉及你个个人的词、语、句。有的只是在们始作俑后我才还诸于你。 2006/10/1 闲话 还是扯谈 2006-9-30 04:16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7000/100/636010.asp?oD=1] @@@@@@@@@@@@@@@@@@@@@ 五、非常赞同你““有没有权利”和“有没有正当性”是两回事”的观点 和不锈晓钢说理:非常赞同你““有没有权利”和“有没有正当性”是两回事”的观点 张三一言 [0] 我觉得你很能平静地说理讨论问题,所以愿意多讨论。观点不同有争议是正常现象,能平静地说理讨论问题则是难能可贵,能尊重对方观点和人更可贵。 [一] 你把司法上的无罪推定和生活上认为谁谁有罪、谁谁有错、谁谁是坏人、谁谁不能担任什么公职…混淆了。这一次轮到我给你看两个链接了: 【张三一言 “无罪推定”≠不能说某人犯罪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30/3000/500/622435.asp?oD=1&Stat=0】 【所跟帖: 张三一言 : 我还想补充:即使法院判定无罪,也不能阻止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判定:我认为他有罪. 作者: 胡平 重贴旧文,谈无罪推定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30/3000/500/622445.asp 】 “现在街头运动以贪腐罪名要求陈水扁下台”,和 “群众办案”“群众定罪”不但相差很远,更不是同一回事。 民众要自己选出的掌权者下台,不是一定要根据他有没有司法意义上的罪,实际上也无需根据他有没有罪,只要根据“我们不满意”、“我们不信任”就可以要求他(她)下台;这与他(她)有没有司法定义上的罪无关。 [二] 你给的“倒扁总部表示”(不是其原汁原味的话,是经别人转传的第二手货的“表示”),不是明明白白说的是“积极非暴力”吗?人家己经表示倒扁总部也强调,绝对会是“非暴力”,连阿婆也可以来参加了,还要人家怎么样? 这不就充分表明倒扁者意图,“可能”成为事实的,只能是和平非暴力的了吗?你们拿这些事理来“作为反对的理由完全没有说服力”。 既然是“积极非暴力”,那么,“雪球越滚越大,最后我们冲破总统府、冲破总统府的囚牢!”或接下来除了罢工,还不排除罢课、罢市、拒服兵役、集体提款(注意:“不排除”并不等于“一定会”,何况,实际上,连罢工也还没有实行),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利了,他们就有这种行动的权利,是不是? [三] 我就是确认并且强调““有没有权利”和“有没有正当性”是两回事”;你举的收垃圾例子正好是我要说明的道理。因为你指的是要求者的“要求内容不正确”,而不是要求者“没有这种要求的权利”。 指施明德的民众运动“有没有正当性”,是指其诉求的内容,并不是指其诉求的行动本身或方式。若你能明确表示,不反对现在施明德的民众运动,但是反对他们诉求的内容──理据。我不但没有异议,还会支持。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别人有这种权利,你即使不支持,也不应反对。你有权反对某些东西,别人也有权支持某一种西;你不同意别人的要求内容,大可以大反特反;别人可以认同,全力支持;别人应该尊重你的观点,你也应该尊重别人的观点。这是民主精神起码的要求。若能做得到,就应该支持施某人的民众运动,起码要做到不反对。 我不支持挺扁民众上行所诉求的内容,但是,我已经多次表明支持挺扁者的民众上行行动的权利。我没有做错吧! 2006/9/30 不锈晓钢 真的是很无奈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6000/1000/635907.asp?oD=1&Sta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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