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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汤不换药
2/15/2014 12:30: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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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中心”应该接受法律的训诫 2014-02-14 08:05:59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有0人参与分享到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近日媒体踢爆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举被指“劳教转世”,一时间舆论哗然。2月13日上午,河南南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人员对媒体称:“这是省里的统一安排”。 舆论提醒应警惕“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异化为新的“劳教所”,并非杞人忧天。根据驻马店市政府网站去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条“政务信息”,该市正阳县建立的“训诫中心”被视为“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训诫中心”不但有财政专款,还设在县公安局拘留所内。由此可见,此类“训诫中心”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机构,代表着地方政府的官方立场。 而所谓“训诫”,就是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由专职训诫工作人员、非正常上访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分别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并签字归档。这样的惩戒强度,较之犯罪嫌疑人的待遇还要糟糕,因为,就算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传唤、拘传嫌疑人,法律都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还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不管上述“训诫中心”成立的初衷为何,对被训诫人实施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实质上已构成了对该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而这种事实上的惩罚,和劳教制度一样,都是未经检察机关审查或批准,或法院依法审理,就由公安部门或信访部门单方下了“判决”。 劳教的废止,被普遍认为是去年以来中央最得民心的一项改革举措,但废止劳教绝不能仅停留在废止某个具体的制度上。废止劳教的更大价值,在于废止地方党政领导越过法律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之权,并明确和保护经多数民意抉择形成法律才能依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治底线。依我国《立法法》早在14年前确立的原则,只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才有权对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进行设定。报道中所述“训诫中心”,不论是据“省里的统一安排”设立,还是市、县政府私相设立,均属严重违法。 “24小时不间断训诫”不但有违我国《宪法》、《立法法》,这种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行为还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要从重处罚。对上访人的“非正常训诫”并不因实施者是在“履行职务”或是“按上级统一安排而为”就可以免责。如果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然违法不被处理,形成“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既成事实,那么“法治中国”只会流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到目前为止,在公开的舆论平台上还找不到那个传闻中的河南省委、省政府多个下属部门联合出台的“红头文件”。因此,对已曝光的“训诫中心”,当务之急还应推动上级部门介入调查。不管是责任人在市、县,还是在省里,都应让其承担起“法律的训诫”。据新华社报道,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做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已发出紧急通知,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真查处。我们希望,这一排查清理不是为了应付舆论,对违法违规者当依法予以切实惩罚。 在呼吁废除劳教的过程中,启动违宪审查以宣布劳教违宪一直是民意期待。但最终,劳教的废止是实际停止适用,再由立法机关通过决议宣布废止。这不失为现行体制下务实的废止劳教之路,但它回避了违宪审查、违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启用。在类似“训诫中心”这种违宪、违法事项还屡有可见之时,推动违宪审查对于法治中国来说仍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传出消息称,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已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期待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能够正视“红头文件”屡有越权、错位的现实,争取早日完成对“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立法程序。也只有在科学立法、独立司法的前提下,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类似“训诫中心”这样的违宪、违法事项才有可能在设立层面就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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