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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全
7/6/2006 7:1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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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凡评论胡锦涛反贪不能减少贪官,却是党内权力斗爭之需 兼评《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 伍凡 2006-07-06 2006年6月30日,胡锦涛在纪念中共建党85周年大会上向全国人民做罕见的电视实況转播讲话,其重点在“反贪”。为配合这一讲话,中共媒体放出如下信讯: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经过持续三年的反腐败制度设计研究,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构想。根据这个构想将制定中共统治后的第一部《反腐败法》。 《反腐败法》何时正式出台?还是未知数。从《物权法》、《反垄断法》几经争议多年至今仍未出台,笔者预料《反腐败法》是个难产儿。仅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就研究了3年,《反腐败法》还要爭论多少年呢?为什么会如此艰难?试问中共各级大大小小掌有实权的贪官们能让人大会议通过《反腐败法》吗?不会的,他们不会心甘情愿的放棄贪污的特权和机会。所以,中共媒体释放出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的信息,只不过虚晃一枪,为配合胡錦涛讲活登台表演而己。但为了在中共党内打击政敌,鞏固自己权力,反贪是政治斗爭的利器,胡锦涛还是需要把《反腐败法》高高举起来警告政敌。 中共腐败案件案发率一直居高不下,大量资金外流,大批贪官外逃,无力追回贓款,追捕贪官。中共正在研究中的《反腐败法》是以追捕贪官为主要思路,提出“中国应走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之路”的主张。真是奇怪,连反贪也要有“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有以下5个特色:“建立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民法打击贪官外逃;废除贪贿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外逃贪官。”从第2,3和5点来看,中共高层将对贪官将免予死刑处置,尽可能以民法处理,只要退还贓款免于刑事处分,通过国际刑警追捕贪官。这就给贪官们身价性命平安的保障,减少外逃后追捕的困难。为此,人们不得不责问胡锦涛,贪污成千万上亿美元的贪官不处死刑,而只为信仰而修煉“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却被中共密祕处死,活摘器官出售,这是什么世道?什么伦理道德?人们只能说这是中共恶官护贪官,官官相护,世间恶事做绝了。 例如,中国银行廣东开平市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4.83亿美元,他能贪污到这个数额的美元,绝不是他一个人能做到的,他必须要打通市、省和中央级中国银行相关的人员的关节,才能把4.83亿美元(实际上不止这些美元)偷汇去美国。可以设想,所有与余振东案有关的贪官会千百计阻止余振东被捕归案,极力阻挠《反腐败法》法律立案通过。 胡锦涛的反贪思路仅是追捕贪官,对如何从根源上堵绝或減少贪污腐败,不敢下手。因此正在研究中的《反腐败法》是典型的捨本求末的做法,是最没有效率的中国特色反腐败法案。 中共之所以能源源不断地制造出大小贪官,其根源是中共一党独裁的政治制度、金融制度、经济制度和人事制度,是贪官滋生的土壤。不改换土壤,中共贪官生生不绝。中共政权独占中金融和物资大权,没有监察机构和媒体能监督中共的财政金融开支,最明显的是中共自称有7,000万党员这个组织的花费开支,谁能监督?党库直通国库,宪法规定中国人民要供养庞大的中共和花瓶党吗?没有,可谁能监管中共的财权呢?中共党內买官卖官求财路不绝,中共各级高官睜眼闭眼放行无阻,手下部属贪官年年进贡不息,请问司法部门怎么捉贪官? 司法不独主,媒体被垄断,犬儒被豢养,百姓被打压。在这种局面下,还不知何年何月能出台的《反腐败法》有什么用?其用处是给中共和胡锦涛塗脂抹粉,欺骗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作为攻击政敌的武器而己。长此以往,必将是亡党亡国罢了,可又有几个贪官会关心此事呢? ====================================================================== 附: 其中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 让你震惊的外逃贪官名单 消息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腐败案件案发率一直居高不下,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从93年的57件持续上升到2000年的1335件;2001年后,则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动.这些数字说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国家级课题组构想反腐败法 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这是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要准确估计出中国外逃贪官的人数,确实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 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贪官及资金外逃已经在国际上造成了中国较腐败、人权状况差的不良印象,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贪官的成本。 “中国应走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之路。”反腐专家王明高说。 对于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败研究团队来说,2006年是一个重要拐点:经过持续三年的反腐败制度设计研究,一个有效预防并惩治腐败及贪官外逃的法律制度设计已经初具模型。 “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建立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民法打击贪官外逃;废除贪贿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外逃贪官----这是五个撒手锏,一个也不能少。”王明高说。 事实上,目前课题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及贪官外逃法制对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构想。 部分外逃贪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行业 出逃前职位 外逃年龄 逃往地 涉案金额 1 卢万里 政府 贵州省交通厅厅长 57岁 斐济 5500万元 2 余振东 国企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 38岁 美国 4.83亿美元 3 于志安 国企 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 63岁 菲律宾 1亿元 4 丁岚 国企 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主任 36岁 泰国 1.95亿元 5 程三昌 国企 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 61岁 新西兰 1000万元 6 蒋基芳 国企 河南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59岁 美国 2亿元 7 童言白 国企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53岁 澳大利亚 不详 8 董明玉 国企 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55岁 美国 不详 9 陈新 国企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 35岁 越南、缅甸 4000万元 10 杨秀珠 政府 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58岁 美国 2亿元 11 罗庆昌 国企 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 42岁 美国 3385万元 12 陈传柏 国企 昆明卷烟厂厂长 61岁 美国 1600万元 13 陆海莺 国企 云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 49岁 美国 8000万元 14 闭东晨 国企 云南省五矿公司分公司副经理 27岁 不详 3263.2万元 15 高 山 国企 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 43岁 加拿大 8.39亿元 16 谢炳峰麦容辉 国企 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 28岁 28岁 泰国 5250万元 17 萧洪彬 国企 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43岁 澳大利亚 骗汇7.6亿美元 18 汪峰 政府 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31岁 新西兰 3000万元 19 陈安民 国企 陕西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 45岁 匈牙利 200万元 20 尹国强 国企 北京市九龙商贸责任公司经理 42岁 罗马尼亚 711万元 21 钱宏 国企 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46岁 巴拿马 5亿元 22 徐晓轩 国企 福建八闽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40岁 澳大利亚 4.6亿元 23 黄清洲 国企 广东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 47岁 泰国 13亿港币 24 付普照 国企 陕西西安普照实业公司总经理 45岁 缅甸 诈骗4035万元 25 余艾青 国企 北京赤艾商社经理 34岁 俄罗斯 诈骗900万元 26 蓝甫 政府 建省厦门市副市长 59岁 澳大利亚 505.76万 27 仰融 国企 上海华晨集团董事长金杯客车董事长 46岁 美国 不详 28 陈满雄 国企 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 40岁 泰国 4.2亿元 29 周长青 国企 陕西省西安市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汽车销售公司经理 44岁 厄瓜多尔 5515万元 30 钟武剑 国企 海南省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总裁 46岁 加拿大 5亿元 31 王德宝 国企 吉林省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 30岁 俄罗斯 125万元 32 杨彦军 国企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 32岁 蒙古 200万元 33 郑治新 政府 云南思茅地区孟连县国家税务局出纳员 36岁 缅甸 67万元 34 方勇 国企 浙江省宁波市交通银行办事员 25岁 加拿大 141万元 35 李化学 国企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43岁 澳大利亚 1333万元 36 金力成 国企 浙江瑞安市建设银行莘腾分理处副主任 33岁 柬埔寨 123万元 37 艾合买提.依不拉音 国企 新疆建设兵团农行乌鲁木齐支行办事员 31岁 俄罗斯 233.8万元 38 林进财陈国强 国企 建行东莞分行金库保管员 30岁 31岁 泰国 950万元 39 马卫红 国企 云南省祥云县医药公司批发部主任 38岁 缅甸 39万元 40 刘佐卿 国企 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 49岁 美国 1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 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贪污贿赂案件要得到公平审判,首先必须保证检察机关能独立行使立案、调查、侦查、批捕、起诉、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权。因为反贪的对象往往涉及官员,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如果反贪局隶属于司法机关,难免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影响其独立性。 保证反贪机构的独立性是各国普遍奉行的原则,且都载于法典。如文莱的反贪污法规定:“反贿赂局局长除国王外,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挥和控制。” 此外,腐败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隐蔽、狡猾,很多案件群众举报后,不经必要调查很难确定是否有犯罪嫌疑。 因此,中国迫切需要一部“反腐败法”,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办案人员采取特别调查措施和特别侦查措施的权力。 课题组认为,这些调查措施应当包括:向金融单位查询有关的款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验或者检查犯罪现场,提取有关物品和资料,传唤和询问被举报人和知情人,责令被举报人说明财产来源,中止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职务等。 特别侦查措施则应包括:赋予侦查官员无证搜查、强行搜查、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并说明财产来源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定级别的官员行使无证逮捕犯罪嫌疑人、限制涉嫌犯罪的人转移财产、行使查封、冻结银行账号或财产、扣押赃款赃物、收缴涉嫌犯罪的人的旅游护照等证件、限制其出境或将其拘留逮捕等权力;同时还应赋予所有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公务时,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协助的权力。 据课题组调查,在目前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 王明高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贪官外逃的严峻现实,说明相应的预防和惩治措施存在弊端:一是制度缺乏。如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在中国还未真正实行,从而无法监管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动状况;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在中国仍属空白,导致贫富差距加大。二是相关机制缺失。如外汇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使贪官的非法所得外逃他国有隙可乘;官员出国活动审查机制以及出入境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使贪官能轻而易举地逃往国外;民法追赃机制以及公民信用保障号码的缺失,使追逃贪官举步维艰。三是法律缺失。“反腐败法”仍处研究中;贪贿犯罪仍有死刑设置;缺席审判制度仍未设立等。四是国际合作力度不够。 在现有法制构架下,不可能把所有贪官引渡回国 今年5月下旬,一条赖昌星即将被引渡回国受审的消息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很快事情又发生了变化,来自加拿大方面的消息称,中国最快也要后年才能将赖昌星引渡回国。 在5 月23日上午公安部和审计署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针对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务合作、案件协查、追赃缉捕、情报交流、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将53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6月12日,中纪委在北京举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会上强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已经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已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要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工作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堵住腐败分子外逃后路。 就在此前后,福建省工商局长周金伙突然自任上不辞而别,去向不明。据6月18日的《经济观察报》报道,周金伙的失踪与其腐败问题的暴露有关。 事实上,腐败案件案发率一直居高不下,2001年后,年案发量均在40000件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从1993年的57件持续上升到2000年的1335件,达到最高峰,2001年后,则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动。 课题组认为,这些数字一方面说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说明,贪污贿赂犯罪依然猖獗,腐败现象仍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以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高发态势。 据了解,在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方面,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区域司法协助三个途径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中国在打击外逃贪官时,要一下子把所有的贪官全部抓捕归案,显然不切实际。因此,就必须有重点,集中力量抓捕外逃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贪官,应该尽快与上述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在签订引渡协议的时候,中国在坚持主权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部分让步,比如在腐败资金的分割上,中国可以适当降低分割的比例。”王明高说。 同时中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地区性公约、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制定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国家制定的《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公约》、《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等。 课题组在调研中得出一个结论:中国要更好地打击贪官外逃,就必须在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础上,积极对上述这些条约认真进行研究,探讨加入的可能性。各国意识形态不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打击外逃贪官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把反腐败的希望仅仅寄托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是片面和不可取的。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必须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手段综合治理。 “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一部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依据,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王明高说。 反腐败应该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事实上,制定专门的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在国外已有先例可循。据了解,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有30多个,如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等,涉及反腐败的法案也有100余部。 课题组认为,专门的“反腐败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集中刑法资源,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遵循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专门的“反腐败法”并不损害刑法典的完整性,相反还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败法网。 此外,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相关部门已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或者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扭曲变形,甚至伤及人权。 比如:举报制度,“两规”、“两指”专案制度,指定管辖、请示报告制度,行贿区别对待制度等等。如果将这些措施和经验法律化、规范化,将给一些特殊反腐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以“两规”制度为例,“两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是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 但“两规”最大的缺陷是于法无依,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两规”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顺地纳入法制轨道。从实践效果来看,取消是一种消极选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 例如将“两规”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合法化。 “反腐败法”还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若干特殊的原则和制度。如文莱的《防止贿赂法》规定:“反贿赂局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首席特别调查官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涉及本法规定的犯罪人员。” “无证逮捕”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相悖,也不宜作为特殊原则规定在诉讼法中,但立法者认为根据本国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罪“另眼相看”,那么,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就是最好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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