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中功總會
America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House
自由論壇
|
中國反政治迫害同盟
|
天華修院
|
論壇規則
|
美國國際出版社
|
友情鏈接
自由論壇
新帖
|
查帖
|
刷新
张三一言
3/30/2006 3:58:56 AM
标题
内容
“扭送墨泼毛酋像三壮士”面面观(外一篇) 张三一言 [一]、讨论问题的必要条件 大凡正常和有效的讨论问题,应有如下条件:一是有一个共识;二是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没有共识和目的的参与讨论者,可能是一些所谓“中立”者。例如当强盗入村奸淫掳掠时,有一个村民乘一个强盗不备,从后面把它砍死。于是“中立”评论者不理会强盗入村洗劫这一最根本的事实,作“就事论事”评论,结论是强盗村民各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作结。另一种可能是反村民帮强盗者的评论。他们必然用村民从后杀死强盗这一事实,扩而大之拔而高之,得出村民是刁民,强盗是受害人的结论。 若没有这两条,讨论起来就会变成鸡同鸭讲,或变成互骂;也可能比较正常地各说各话,目的不在对方而在争取第三者的读听者。 这次在独立评论讨论扭送三壮士问题,就应在有共识和目的条件下进行。 现在的评论,有两个层次,一是按当时学生认识水平和所持立场进行评论;一是以现在人们的认识作当时学生“应有”的作为评论。两者都无不可。 [二]、讨论扭送泼墨于毛酋像三壮士送中共法办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 讨论扭送泼墨于毛酋像三壮士送中共法办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一是有自由民主这个基本共识;二是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提高认,以供将来人做得更好。 在这个共识下,我认为可以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学生领袖为什么要扭送三壮士给中共“法办”? 为了保护学运,就必须避中共之忌,必须与与“反革命”划清界线;所以必须把犯了反革命罪的三个反革命分子送交给中共处理。即使当时学运领袖是为了避免陷入中共设的圈套,但是主导思想都是为了自保。(“划清界线”是中共孤立反对势力最俱杀伤力的武器。你一划清界线他就能轻易地分而散之各个击破。最近几年还用“国内要与国外反华势力划清界线”这一招来分散国内外民运,在声援刘荻杜导斌时,那批受雇和义务御用文人、愤青们就高举“人道主义”大旗,以国外参与会加重国内民运维权人士会受中共加倍迫害为由,反对国内外联合。所谓海外声援国内民运维权人士是作“政治秀”、是“吃人血馒头”的怪叫声就是这类人掀起的。幸好,人们逆他们的愿望而动,这个天安们扭送三壮士的学运领袖们“坚定不移”的“划清界线”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消减,现在实际上已经打破了“国内外勾结”这禁区。) 以下对各问题的评论都是依照这个假设进行的。这个假设对学运领袖是很苛刻无情的。若有人不同意这一事实判断或可以论证我的假设是伪,我以下的评论当然无效了。 第二个问题:自保是合符情理和人性的行动。 任何人都必然会想尽千方百计保护自己,这是人性的必然和全情合理的事。学运领袖设法避免给中共找到藉口,保护学运能正常进行,是应有之义和必须如此。 第三个问题:学运领袖扭送三壮士交中共公安,不是依法行事,更不是执法。 请问,若三壮士“破坏”的不是毛酋像而是诸如果皮箱、地砖、灯柱等公物,众学运领袖会不会郑而重之开会表决如何处理?按情度理,不会。 谈法的困难,依谁的法?若依中共的法,学生根本就不应该搞学生组织和集会示威;你搞就违法了。实际上,学生64集会到今天维权最根本的依据是“理”和“义”,中共的法只是拿来做权宜的手段。当然有人希望逐步地把它由恶性改变成良性,那是另一个问题。学运本身集会示威、搞学生组织、阻碍交通占据广场就是犯了中共的法,而且是有意识的、明知故犯的犯法行为,犯法者去执法,开什么玩笑? 有人说:“把正在毁损公物的人扭送去公安的法,不是恶法,是保护群众正常生活的良法。”我不以为然。请问,毛泽东是神,不准反对毛泽东,反毛要治罪是良法还是恶法?对己不利之恶法要反,对别人不利与自己无关的恶法就要维护,这是什么道德标准?三壮士违的仅仅是“破坏公物”之法吗?扭送主因是犯了破坏公物罪还是犯了得罪毛皇帝的反革命罪? 学运目的是反专制和要民主自由,把三个突出的有反专制和求民主自由的代表性和象征性的墨泼毛酋像行动,视作犯法,把他们送给你要反对的法律惩治,简直是荒天下之大唐。 第四个问题:学运领袖当时的行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谅解;但是不能否定它在客观事实上是对三位壮士犯了罪。 不管你提出什么理由,你不能改变的事实是:有三个民主壮士受了酷刑,有人已经精神失常。导致这一恶果的关键之一是这些学运领袖把他们扭送到中共的公安部门。在客观,人们无法推脱决策扭送者犯了罪这一事实。 第个五问题:决策扭送的学运领袖是犯了什么罪? 这个犯罪,不是指按中共法犯的罪,而是按法治的正义性内涵认定犯了罪;是以人类现代文明准则,即自由和人权的标准量度下认定是犯了罪,是按人性和道德底线评判推断犯了罪。 把一个采取正义和良知行动的人送往罪恶者手中判以一二十年徒刑,以至有人被摧残至精神失常、变成废人,这不能说不是犯了罪。作为一个反专制求民主的领导者,竟然把最勇于追求这一目标的三壮士送到反民主的专制者手中受专制统治者作惨无人道的摧残,这不能说不是犯了罪。 所以我说,这几位决定扭送三壮士给中共的学运领袖,是犯了罪;大不了你只可这样辩解:他们是在可以理解和谅解的情况下客观上犯了罪。但是,是不是完全可以谅解呢? 我对那些以损害受害人来为学运领袖犯罪行为辩护很不以为然,很反感。 第六个问题:决策扭送的学可谅解和不可谅解的地方 若从当时这些学运领袖的时代局限,思想认识水平局限,环境和局势所迫,因而作出扭送决定来评论,你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学生的错而是整个时代的悲剧,所以,决策扭送的学运领袖行为是可以谅解的。当时,人们普遍没有现在这样人权观点明确而强烈,所以,也不应以人权的标准要求他们。 但是,有一点是不可原谅的:这就是决策扭送者超越了人性底线。 第一,决策扭送者不能不知道,按历史经验,面对眼前现实,三壮士行为有可能判处死刑,起码会被判处严刑酷刑。第二,决策者不可能不明白这三壮士不是犯罪分子,即使是犯罪分子(且算是破坏公物吧),在罪与罚极之不相称的情况下,在必然会产生严重冤案的情况下,还是不顾起码的人性准则把人推向悲惨的深渊,这就是超越了人性底线。请问,如果有一条法律规定,通奸者要用石头砸死,你见到有人通奸,你是按人性不举报,还是“依法”举报?我会坚定地不举报。特别是当你作为正在反对这条法律运动的领袖时,去举报别人通奸,就是犯罪,且是罪无可恕。 正如一位网友(忘了是哪一位)说:“牺牲别人保护自己的因素有没有起作用?在道德或人道上能原谅自己吗?” 我想,在六四时,那几个决定扭送者不至于连这基本人性都不认识或不认同吧,那为什么还作出违背基本人性的行为? 第七个问题:可不可以要求道歉? 我判定这几位决策者是犯罪了,但是应该不应该要求他们道欺呢? 我认为不应该。理由? 六四学运有主流思想,有大体一致的立场,但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认同的立场。如果决策者中有人认为六四目的是帮助共产党改善执政能力,不是反共要民主,墨泼毛酋像是犯法,必须治罪,甚至倒扒一把,说鲁德成们是“蓄意牵连无辜”学运领袖,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别人依照你的观点忏悔和道歉?这是其一。其二是,即使决策者认同自由民主,也同意六四是反专制的民主运动,但是忏悔和道歉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是内心的自然和自愿的表达,当别人还没有这表达要求时,没有必要强迫别人忏悔和道歉。我认为,这是尊重别人思想自由的基本态度。 不要求别人忏悔和道歉是一回事,保留自己对事件的评论批判是另一回事。不要求别人忏悔和道歉并不证明人们不能评判他们做的事。 第八个问题:不可纠枉过正各走极端 郑义说:“八九民运是中共建政后最伟大的一场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有些学生领袖后来表现有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他们当年。当年他们二十几岁,干下了这么大的伟业。现在我们这些年长者如此批判,我于心不忍。也于情理不合。”我极之认同这一感情和思想。 但是我觉得,还应该进一步确定一些界线。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和爱护青年学生,但不可由此走向另一极端:把对学运领袖的不当行为和思想批评也划为禁区,把别人的批评当作否定六四运动的大伟大意义。在批评学运领袖中,也要防止另一极端:抓住学运中一点错误把六四运动全盘打倒。那些受雇或义务御用文人、愤青们就是这样干的;不可不慎。 第九个问题:发生扭送事件的根本原因 主要原因一,没有人权观念。这可说是时代局限,不应对学运领袖作此要求,也不应以此准则评判他们。但是这确是发生悲剧的因由。 主要原因二,最根本的是违反人性,逾越人性底线。这是不可饶恕的罪行。若当时的决策者稍有基本人性就不会用牺牲别人把人推下火坑的行为来自保。 主要原因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共产党政权和制度的立场和态度。对共产党存幻想,没有把运动目标提到结束一党专政建立民主政制的高度。我同意如下见解:“是彻底否定还是在肯定下修补。所有策略应以这个立场而转变。现在的维权也是不否定共产党政权和制度的,但是,他们会不会做出扭送行为。显然不会.为什么?因为认识水不同了。过去是学生是从意识、认识水平到策略都是维护;没有达到“推翻”这一水平。现在的维权的主流,虽然在策略上是维护不否定;但是在认识水平和意识型态都对共产党政权和制度持否定态度。策略是为“推翻”目的服务;而当时的学生,识水平和意识型态仅是达到了对共产党政权和制度持“望其改善”的层次。” “望其改善”这种思想到今天还存在于很大部分民主或民运人士中,显例是有自称是学运领袖和民运人士者在今天还强调“寄希望于胡锦涛”。 主要原因四,意识上是恐共,心理和思想深层的奴性。 [三]、我对目前关于扭送三壮士事件的讨论发展很满意。 其一,人们对问题的认识基本一致,且有了很大提高。 其二,绝大部分涉事者或相关的学运领袖例如封从德等人都对问题作了很好的交代、有很好的认识,和作了很好的事后补偿工作。 其三,还清醒的受害者对事件的当事者采取宽容和理解谅解态度。 2006/3/30 @@@@@@@@@@@@@@@@@@ 【外一篇】回郑义:扭送者和被扭送者,谁犯了罪? 张三一言 郑义对我的《“扭送泼墨毛酋像三壮士”面面观》一文作了题题为《张三老,您把一个误伤,当作了蓄意谋害》(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600/80/6000/800/575731.asp?oD=1)的回应,为此我写了这一篇回应的回应。 和尊敬所有民运人士一样,我对老郑一直是尊敬的,在争论中,我对老郑的见解大体也是同意的;我特别认同老郑爱护学生和维护他们的正确形象以及坚持六四正义性方面的意见和态度。在讨论六四真相时,当然是参与其事的老郑们说的为准。很感谢老郑的回应。现作回应的回应如下。 其一。我当然认同你的六四“实质上是一场推进中国民主化的民主运动”和“是一场以学生为先导的全民民主运动”的观点;这也是一贯认为的观点。接受你的意见,我把我文中所有“学运”都改为“民运”。但事实、问题、理论、结论都不会因此而改变。因为,占主流的广场学生的民运把三个人的另类民运作牺牲品,我同样认为是“逾越人性底线”。目的再崇高也不能成为牺牲别人的理由。我这是作为个人以人性、人的道德底线作标准的评论;当然若不认同这一标准,例如认同“英雄是由万骷髅构成”的观点(或者别的观点),自然就有不同的结论了。 其二。我是正面肯定“保护”的。不管它是自私地“保护”自己、保护民运、保护正义,或者相反保护不义。都是情理由之事。所以,我一开始就强调广场学生领袖保护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和必要的。当然我会认同前者反对后者。(反对只是反对对方的内涵而不是反对对方的权利;反对不等于别人没有这样的权利) 其三。如你看我写的东西会觉得我“把人看得太自私了!”我向你道歉和公开表示:我认为六四学生的民运领袖当然有私心,但是就广场的作为表现来说,他们的“为公”即为国家人民的前途,或说是为祖国的自由民主是主要的。正是由于这一点,我自始至终对所有民运人士都极之敬重的理由;我这个非民运人士在网为民运,特别是流落在海外的民运人士极力辩护的理由;也是不管王希哲怎样骂我,我都保持对他的敬重的理由;也可以说我对和合等人维护专制反对民主的言论针锋相对的理由;也是我对那些公开叛变民主理念倒向中共的前民运人士鄙视的理由。 其四。你说“您在逻辑上,暗示“自保”就是当年学生们的终极目标,这是很不够意思的。”如果我的文章会令人得出的样的“终极目标”印象和结论的话,我向这些朋友诚恳地致歉;并在这里郑重表示,我没有这个意思。至于说,89民运应采取什么策略,我不是参与者,没有能力也不想作这方面的评论。在这一方面,当然是你老郑们说的才有权威性。 其五。我并没有把决定扭送三状士者视作“蓄意谋害”,这一方面应该说得很明白的了。我强调是“客观事实上是对三位壮士犯了罪”,从来没有明示或暗示过,他们是“主观”上“蓄意”犯罪。我说的是:“我对那些以损害受害人来为学运领袖犯罪行为辩护很不以为然,很反感”,那是因为有人说鲁德成们是“蓄意牵连无辜”学运领袖之故。 我要表达的是:广场民运领袖没有主观犯罪意图,但是“客观事实上是对三位壮士犯了罪”;明确反对把三壮士视作“蓄意牵连无辜”学运领袖。这三个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犯罪;当然是犯了中共规定的弥天大罪。 2006/3/30
改帖
删帖
提帖
压帖
封/解帖
删改者姓名
删改者密码
Home
|
Freedom Forum
|
Chinese Poets Forum
|
Culture Forum
|
Wen Ji
|
Books
|
About Us
|
Links
|
backend
Copyright © 2005 America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