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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yan
3/14/2012 2:14: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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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任內最後一次兩會記者會 中國不政改文革或再來 2012年03月14日 02:11 光華日報 (北京14日綜合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周三表示,今年可能是大陸最困難的一年,也可能是最有希望的一年,面對歐債危機蔓延,關鍵是“把我們自己的事情辦好”。 中國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上午閉幕,隨後由溫家寶舉行中外記者會。他在開場致詞時做以上表示。 溫家寶表示,“這是我在兩會之後,最後一次跟大家見面,我要感謝多年來記者朋友們對大陸改革建設的關注,今年可能是最困難的一年,但也可能是最有希望的一年。” 因此,他說,“人民需要政府的冷靜、果敢和誠信;政府需要人民的信任、支持和幫助。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蔓延發展,關鍵是把我們自己的事情辦好。” 他說,“我將在最後一年守職而不廢,處義而不回,永遠和人民在一起。” 溫家寶表示,如果沒有成功的政治體制改革,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 在中外記者會上,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提問,最近幾年溫家寶多次在不同場合提到了政治體制改革,引起了很大的關注,他為何提出政治改革。 溫家寶稱,這些年他多次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應該說已經比較全面和具體了。如果問為什麼關注這件事情,他出於責任感。 溫家寶也表示,將加強中美雙向投資以緩解中美經貿平衡,中國也將投資美國的基礎設施建設,擴大美國工人的就業。 退休後願到台灣自由行 總理溫家寶被台灣記者問到明年3月退休後是否會到台灣自由行時,溫總說他願意去,但是還得看條件。 至於港特首選舉問題,溫家寶表示香港一定能選出多數人擁護的特首。 溫家寶說,現在香港正在進行第四屆特首的選舉,他相信只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且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香港一定能夠選出一個為多數港人所擁護的特首。 溫家寶還表示,目前香港確實有困難,但是想起鄧小平先生的一句話:港人是能夠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 中國中央電視台現場報道指出,這是溫家寶任內最後一次召開兩會記者會,現場超過7百位記者出席採訪,會場一大早就擠進各國記者,出現“早入場、早占座、早調試設備”。 央視也整理指出,溫家寶每年記者會都引經據典,每年都談到宏觀調控、民生和兩岸等問題。 沒謀私利敢面對人民和歷史 總理溫家寶說,任總理9年有許多事情沒有辦好,有不少遺憾。但他沒有謀過私利,敢於面對人民和歷史。 溫家寶說,他擔任總理已經9年了,這些年過得不易,也不平凡。但他總覺得還有許多工作沒有做完,許多事情沒有辦好,有不少遺憾。 溫家寶指出,由於能力所限,再加上體制等各方面的原因,他的工作還有許多不足。雖然沒有因為不負責任而造成任何一件事情上的失誤,但是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對於他在任職期間中國經濟和社會所發生的問題,他都負有責任。為此,他感到歉疚。 中美合作比對抗好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示,中美貿易問題合作比對抗好。 在中外記者會上,美國全國廣播公司記者提問,如果溫家寶只能做一件事來使中美經貿關係實現再平衡,為更多的美國工人創造就業機會,將會做什麼事 溫家寶表示,最近美國碼頭工人協會授予他一個“美國工人之友奬”,這個奬與其說是授予他的,不如說是中美經貿互利共贏的一個範例。 他指出,他在2009年和2011年兩次同奧巴馬總統做了深談。他以為解決中美貿易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困難和摩擦,還是要通過合作的辦法。 他表示,他比較完整地提出了關於促進中美經貿、金融與投資合作的一籃子計劃的建議,包括:進一步發展中美之間的雙向貿易。中國擴大美國産品的進口,美國要開放美國産品的出口,取消限制。其次,加強雙向投資。兩國應該為投資創造有利條件,並實行投資保護。 他表示,第三,加強兩國在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航太航空等高科技領域的合作,開闢新的合作領域。第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合作,並使這種合作與金融合作相聯繫。就是說中國將投資美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而擴大美國工人的就業。這是一舉雙得的事情。 溫家寶稱,奧巴馬總統非常重視他的建議,雙方已經就此進行研究。他相信合作比對抗好,只要循着這條正確的路子走下去,中美經貿關係會走上一條健康、持久發展的道路。 刑事訴訟修正 人大通過草案 中國大陸第11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周三(14日)閉幕,大會通過具爭議性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警察將部分嫌犯拘留6個月、也就是所謂“黑獄”(Black jails)的權力。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會上經表決,以贊成2639票,反對160票,棄權57票獲得通過。備受爭議的第73條仍保留。 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時隔16年迎來第二次大修,各方的意見表達和力量博弈,在人大表決前日趨白熱化。 其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反響最為熱烈。該條款主要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輿論認為,這樣的規定提示公安等偵查機關權力擴張,有利於打擊犯罪的同時,對嫌犯的權利保障有所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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